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 , 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 , 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
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 , 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
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
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 , 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
【最高法拐骗儿童罪解释】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
推荐阅读
- 若是欠了网贷不还可以吗会怎么样 若是欠了网贷不还可以吗?
- 菊花是啥意思 菊花是什么意思
- 签订的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 房屋产权到期国家会收回吗 房子产权年限到期了,国家要收回吗
- 如何清洗地毯上的污渍,怎样清洁地毯污渍
- 蝉和狐狸告诉我们什么 蝉和狐狸告诉我们什么道理
- 8折怎么算 8折如何算
- 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可以怎么样判刑处罚
- 怎样保持地毯清洁 揭秘清洁地毯的小诀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