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什么法律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什么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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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什么法律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特征具体如下:
1、“非法性”
在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行为人均以筹措资金为平台和载体,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却截然相反,后者被冠以否定性法律评价的标签 。因此 , “非法性”是非法集资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融资活动的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
2、“公开性”
非法集资必然伴随着向公众传播集资信息的特征,其外在推动力在于行为人“向社会公开宣传”,致使集资信息很容易地在社会公众中大范围地快速扩散,产生辐射效应 , 导致众多的人员参与其中,加速了非法集资规模的快速扩张 。由此 , “公开性”是信息传播的天然属性,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公开性”的成立包括以下两种宣传模式:
(1)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 , 这表现为“主动宣传”的方式 。
(2)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 。
3、“利诱性”
从非法集资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看,其必然伴随着高利率的有偿回报 。对于集资行为人而言,他们清楚地知道若不对参与人给付经济回报,就无法通过集资行为来“作局” 。而在相对方,大多数的集资参与人也认识到集资行为存在巨大的风险 , 但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依然主动参与其中 。正是在双方的互动过程中 , “利诱性”直接地促成和加速非法集资规模的扩张 。从这个角度上讲,“利诱性”是非法集资双方合意的必备“黏合剂”,将其列为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特征之一,仅仅具有象征或者宣示意义 , 并不具有实质性的价值,但这依然是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切入点 。鉴于暴利驱动和甘冒风险是非法集资参与人的一般特征,也是他们参与非法集资的自身过错之所在,并不是纯粹意义的受害者 。
4、“社会性”
非法集资属于典型的涉众型金融犯罪,天然地具有参与人多、影响范围广的特性 。正是鉴于涉众型金融犯罪欺骗性强 , 涉案人员多,影响波及面广,还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社会危害大 , 办案人员就需要将案件的查办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引发次生风险 。由此可见,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不再是一个纯粹的金融犯罪案件,它还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效果紧密联系在一起 。
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一)侵犯的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 , 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
(二)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 , 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 。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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