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案 虚假出资罪和抽逃资金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案 虚假出资罪和抽逃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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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 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 , 有限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佰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抽逃出资实际上主要就是规定了以上不同的五种行为的 。就包括股东因为一些事情要提取法定公积金也是有着合法的程序的,程序不合法或者利用关联交易把资金对外转出,或者其他隐晦性的抽逃资金的做法全部都是违法的,不过我国刑法中对于股东抽逃出资额的立案标准也非常明确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案 虚假出资罪和抽逃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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