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夫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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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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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一、夫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二、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1、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 。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 。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 。当然 , 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 。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 。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 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 。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
2、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 。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 。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 , 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 , 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 。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 。否则 , 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 。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 , 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
夫妻双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都是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而婚后所获得的财产一般是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 在离婚的时候要进行分割,为了防止纠纷,双方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分割的协议,只要双方都认同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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