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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中监视居住算羁押期限吗?
监视居住不算羁押期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算在羁押期限内 。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 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 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三、哪些情形需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 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碍侦查的认定标准是: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 , 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
四、监视居住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有哪些限制?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监视居住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 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有其他特殊原因 , 比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疾病,因案件的特殊情况,采用监视居住更有利于案件调查的 。一般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是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嫌疑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指定居所 。
【刑事案件中监视居住算羁押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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