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扬州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


2023扬州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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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扬州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
《扬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规定了缴存规定:
第三章 缴存
第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照《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1号)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10~24%;月缴存基数由其自主确定申报,同时应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要求;月缴存额按照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 。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比例和月缴存基数的调整,可于每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实施后进行,并由本人自行申报 。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通过委托代扣方式,每月提前将缴存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已关联的银行借记卡账户,由委托银行于每月约定日期进行扣缴 。
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连续欠缴三个月的,暂停委托代扣 。
灵活就业缴存人因欠缴暂停委托代扣的 , 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缴款渠道,自主进行补缴;足额补缴后,再向委托银行申请恢复委托代扣 。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缴存使用协议》: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成为本市单位在职职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转出本市的;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违反《缴存使用协议》约定,达到终止条件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缴存使用协议》的情形 。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计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计息 。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正常缴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结清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提出停止缴存申请,填写《扬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也可通过“扬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服务渠道自助提交停止缴存申请 。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享受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
【2023扬州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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