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公积金提取额度的标准是什么?


盐城公积金提取额度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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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公积金提取额度标准:
一、购建房的 , 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不含各种税费、精装修成品房载明的装潢装饰费用等支出) 。职工共同购房的按其所占房屋份额计算提取额上限 。
对成交价格异常的二手房,以管理部确认的价格为准 。
购建房提取时,不得超过截止到购建房日期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
职工购建房除提取外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累计提取额加贷款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 。
二、偿还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实际已还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住房贷款结清后 , 职工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补提取的,提取额还应不超过贷款结清时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提取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保证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
对申请提取之日前5年内 , 存在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只能提取用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
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本金的,最低额度遵循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 。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 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以管理中心公布的额度为准 。
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个人支付的实际金额 。
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五)、(六)项、第八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至少保留人民币0.01元 。
【盐城公积金提取额度的标准是什么?】 六、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二)、(三)、(四)项、第七、九、十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 。注销账户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未结利息在受委托银行实际支付时自动核算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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