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规对于押金的法律规定

【中国法规对于押金的法律规定】

中国法规对于押金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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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关于押金的规定有: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 债权人得以押金和其债权相抵销 。
2.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
3.押金的交付 , 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 , 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
4.交付押金者,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
5.押金的交付 , 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和行为 。
6.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 。
7.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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