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工伤保险的相关调整


宁夏工伤保险的相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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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6月,全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50.52万人 。
一、是建机制筑牢安全坚固屏障
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制度,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等 。同时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支持工伤保险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区联网通办 , 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入口对接,实现“跨省通办”“一网通办” 。探索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鼓励和支持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高发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先行试点,全力保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既享受商业保险公司的工伤待遇补偿,又可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
二、是促改革工伤保险扩面增效
对自治区内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含邮政网点,下同),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4% 。
截至2022年底,全区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5579人,其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1279人,有效化解了基层快递网点工伤事故风险,维护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险权益,促进了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 。全力维护工程建设项目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将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扩大至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施工项目 , 2023年上半年全区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率达96.13% 。
三、是调待遇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宁夏工伤保险的相关调整】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 增强企业活力 , 促进就业稳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 工伤保险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 2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及时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对2021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增加360元/月,二级伤残增加330元/月 , 三级伤残增加300元/月,四级伤残增加270元/月;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增加240元/月,六级伤残增加210元/月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增加110元/月 。强化经办服务风险防控,持续开展长期暂停待遇人员数据清理工作 , 进一步堵塞待遇发放中存在的漏洞,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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