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核销?
可以带上合同,完税证明,对外经济证明,去税务局直接验证 。税款只能在清算后注销 。纳税人跨地区经营活动完成后,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和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应纳税款和其他涉税事项的汇算清缴,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由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修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原规定“纳税人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凭证,在帐簿上多报支出或者漏报、少报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逃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扩充后的数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增加了虚开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六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非法制造、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非法出售发票罪 。来源:百度百科-涉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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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具体操作步骤是什么?
跨区域涉税事项检查具体操作步骤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我要缴税】——【税源信息报告】335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第二步:填写申请表第三步:预览提交页面预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看是否有误 。如果信息有误,请返回上一步填写 。如果确认,请单击提交按钮 。第四步:审核点击【提交】按钮,提交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申报信息,需要税务局人员进行审核 。纳税人可以在【我的已办事项】中查看审核进度 。点击“查看我的申请材料”可查看刚填写的表格信息,点击“取消申请”可在审批通过前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申请 。第五步:税务局人员审批完成后,可以在“我的已办事项”中看到“已受理通过”的状态 。跨区涉税事项资料包(外省来本省经营):业务背景:外省市企业到达经营地后,需要以自然人身份登录e税,通过e税局绑定外省跨区域报表 。对于不相关的跨区域报表:跨区域报表的查询和关联 。对于相关的跨区域申报,自然人可以实现查阅登记、查看报表、提前备案、查询申报结果、纳税、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等功能 。纳税人方面:1 。报告与其他省份有关的跨区域问题;1.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个人纳税,确认登录信息,点击确定进入 。登录后,点击我要缴税,点击其他服务,选择【跨区域涉税套餐(外省来本省操作)】 。2.点击外省无关跨区域事件报告,选择报告出具日期,输入外省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名称,点击查询按钮 。3.点击〖关联绑定〗按钮,提示是否要将该报表与涉税贷方代码xxx关联,点击〖关联〗按钮 。提示关联成功 。2.检查和登记 。关联成功后,点击其他省份相关跨区域事件的报告 。选择报告的起止日期,点击【查询】 。找到需要注册年检的外省企业信息,点击注册按钮 。2.跳转到跨区域涉税事项检查界面,勾选要检查的记录,点击下一步3,进入上传附件数据界面,上传数据与否,点击下一步4,进入预览提交界面5,点击提交,检查提交成功 。等待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 。6.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 。在电子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包(外省来本省操作)】中,状态已更改为:已上报检查但未反馈 。点击查看报告表单,查看跨区域检查信息 。接下来,你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需求,办理一系列后续业务 。税端:1 。出发地主管税务机关到140平台,在所有待处理项目下找到申请,并接受申请 。2.进入受理页面,验证信息正确,然后点击物品进行结算 。如果有问题,可以拒绝 。3.输入隶属关系,主管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所,点击下一步,然后点击确定 。至此,跨区域涉税事项已成功送检 。
三、怎样在电子税务网上注销跨区域渉税事项报告表?
跨地区涉税事项未核销的,应在经营地核销,在注册地核销 。不得不在大厅里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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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问,现在注销外经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一般需要带哪些资料去税务大厅办理啊?
你好,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注销 。
五、合同作废了,但网上又办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怎样作废呢?
找到系统整理账号后,关闭 。
六、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要核销吗
可以带上合同,完税证明,对外经济证明,去税务局直接验证 。税款只能在清算后注销 。纳税人跨地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经营地进行清算 。
【跨区域涉税预缴几个点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在哪里撤销,外经证预缴税款流程】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 。扩展资料: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第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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