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扣除项目 交哪个税可以按标准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 专项扣除

一、2019年新个税有哪些可以税前扣除项目?
2019年新增的抵税项目包括社会保障费用、住房公积金、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月收入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四)财产租赁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转让所得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所得的数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收入减除费用百分之二十后的余额 。稿酬收入减少70% 。将个人所得捐赠给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性慈善机构,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性慈善事业的捐赠应当在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项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报送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应当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果专项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抚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纳税人需要保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五年 。扩展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完成扣除,扣除将不会结转到下一年度 。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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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如下:1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 。2.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超出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4.年金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方式和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或从业的全体职工缴纳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的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年金个人缴费不超过个人缴费计税基数4%标准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商业健康保险,根据文件号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允许在计算当年(月)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个人购买合格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为员工购买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应当单独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按照上述限额扣除 。4.公益性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提供的捐赠 。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信息:2018年10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月5000元 。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为限 。
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 。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 。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参考资料:税前扣除_百度百科
三、税收法定扣除项目有哪些税收法定扣除项目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 。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3)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2%、14%、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捐赠的扣除 。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允许扣除 。超过3%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 。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 。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 。纳税人缴纳的财产 。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 。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 。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 。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 。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1)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4)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 。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其他收入的扣除 。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16)亏损弥补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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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项目都包括哪些?如何可以合理的少交个人所得税?五、企业缴纳的各种税金中,按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有哪些?企业缴纳的各种税金中,按税法规定,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税金及附加:依据 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需要提醒的是,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也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
六、企业所得税中哪些费用可以扣除,标准是什么.txt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扩展资料: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 。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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