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在哪里查询,国家税务总局45号文

一、请问哪里可以找到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所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http://www. Chinatax. 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index_ 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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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面查询到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
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界面!在那里,是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被认定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会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文件!一般第一次开专票需要对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开票信息!
三、为什么国税函〔2012〕615号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找不到?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615号《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问题的紧急函》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文件号336000为及时准确反映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分类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13年起,修订完善相关税收统计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税务统计企业分类规则(一)企业分类原则1 。税务统计的企业分类以《规定》为基础 。可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种 。2.税务统计的企业分类每年确定一次 。2012年是企业规划的元年 。由于时间原因,只提交年度报告;从2013年开始提交月度报告 。企业类型确定后,一年内各月不再进行调整 。3.企业计划工作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从征管系统中取出分类所需的数据,分别进行整理、交换和比对 。按户交换基础数据,按户比较结果,同一企业的结果一定是一样的 。(二)企业分类标准1 。非金融企业分类标准 。《规定》要求,中小型微型企业要按照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三个指标进行分类 。考虑到现行税收征管体系中“总资产”信息严重缺失,税务总局暂定非金融企业分类标准为“从业人员”和“营业(销售)收入” 。具体标准见附件1 。2.金融企业分类标准 。企业分为五类:货币银行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 。考虑到各自行业的特殊性,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暂定分类标准为“总资产”作为单一指标 。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企业分类的数据来源1 。”员工”指标,数据来源于税务登记信息 。各地可根据总局规定的企业数据交换、比对、识别时间,从系统中实时提取数据 。2.“营业(销售)收入”指标,数据来源分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两种情况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营业(销售)收入来源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营业(销售)收入”来源于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填报的《规定》中的“营业收入” 。(2)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其“营业(销售)收入”来源于企业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一行的“收入总额”;如果按照成本核定,则来源于表格第6行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支出折算,来源于“应纳税所得额”表的第十行 。(3)核定税额执行的,由于缺乏相关数据来源,暂按微型企业统计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业(销售)收入”数据来源于年度汇算清缴后的“总收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销售)收入”指标,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根据规定年度的“本年累计销售额”(1月至12月累计)或规定年度的“营业额”确定
(四)企业分类的数据交换和识别要求为保证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合作和沟通,定期交换、比较和识别数据 。交换的内容是企业的营业(销售)收入数据、资产总额数据、个体工商户的累计销售(营业)额及相应的分类结果;2012年企业规划的交换时间、比对鉴定时间确定为2013年1月31日前,其他年份为7月30日前 。数据交换方式、交换级别等具体事宜由地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并联合发文明确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分类结果不一致的,按照规模较大者优先的原则确定 。如果一方认定企业为中型,另一方认定企业为小型,则最终应认定企业为中型 。各年度的测定结果应作为下一年度的统计依据,不影响本年度月度数据的统计 。2012年的结果应作为2012年和2013年的统计基础,2013年作为2014年的统计基础,2014年作为2015年的统计基础 。(五)企业分类的特殊规定1 。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分类 。
。总机构进行划型时,其“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均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和 。总机构的规模类型一旦确定,应及时告知所属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的规模类型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总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总机构”每年 7月20日前将划型结果同时告知其主管税务机关和所属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分支机构”主动向总机构查询划型结果,并于7月31日前将结果上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每年确定的划型结果,应作为下一年度的统计依据,不影响本年度各月数据的统计 。2012年,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所属各分支机构告知划型结果时间为2013年为1月20日前,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划型结果的时间为2013年1月31日前 。划型结果作为2012年和2013年的统计依据 。2.个体工商户的划型 。对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上述标准进行划型统计;对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一律暂按微型企业进行划型统计 。3.新办企业的划型 。在新办的当年和第二年,对新办企业进行简化处理,即对新办的农、林、牧、渔业,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首次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换算为全年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为标准进行划型统计;对新办的金融企业,按登记注册时的“注册资金”为标准进行划型统计;对新办的其他企业,按登记注册时的 “从业人员”为标准进行划型统计 。4.非居民企业的划型 。查账征收的,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据实申报企业)》的“营业收入”进行划型统计;核定征收的,则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中“收入总额”进行划型统计 。5. 非税务登记户的划型规定 。非税务登记户(即零散税收纳税人、车购税纳税人)均作为微型纳税人管理 。二、报表设置及报送规定(一)报表种类 。在现行税收会统报表基础上,增设《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税种统计月报表》、《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行业统计月报表》和《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 。具体表式及指标口径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二)报送时间 。由于时间原因,2012年只编报年报,报送时间为2013年5月6日;2013年起为月报,报送时间为每月后6日,具体编报要求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2〕602号) 。2012年会统报表任务更新后已于2012年8月底下发,2013年会统报表任务于2012年12月底下发,下载路径均为:可控FTP系统下的“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处/TRS报表任务” 。(三)总分机构税收数据的报送 。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只编报总机构所缴纳的税收部分,其下属各分支机构的税收数据,应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编报 。三、企业基础登记信息的清理和核实为确保划型的准确性,基层税务征管部门应对现有企业基础登记信息中的行业、注册登记类型等信息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核实和更正,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定期进行维护 。(一)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2011年新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根据其主营业务,如实重新填报其所属行业,以确保现有征管系统中有关行业分类信息的准确性 。(二)对企业报送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同时报送的《资产负债表》等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必须进行补充采集,以满足金融企业划型的需要 。(三)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新办企业的行业、注册登记类型等信息,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企业最初源头信息的规范采集 。四、其他工作要求(一)要充分认识按新的划型标准进行税收数据统计的重要性,强化数据管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要严格按照新的划型标准进行分类统计,严格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必须建立畅通高效的数据交换机制和渠道 。(三)总、分机构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与协作,保证总、分机构划型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以及信息传递的顺畅性 。请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落实,严格清理、核实和规范企业基础信息,以确保企业划型和有关税收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附件: 1.非金融企业税收统计的划型标准2.金融企业税收统计的划型标准3.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税种统计月报表4.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行业统计月报表5.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类型统计月报表6.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28日(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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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在哪查询~!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1597048.html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七月七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怎么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的步骤如下:打开电脑桌面,找到浏览器并进入,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搜索,如下图;3.在搜索到的页面中,找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链接点击进入,如下图;4.点击进入后,可看到发票查验平台的界面,如下图;5.根据增值税发票上的信息,对应输入增值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验证码等带红色“*”的为必填项目,如下图;6.输入完毕后都变成绿色“√”后,点击查验就可以查询了,如下图;7.点击查验后,就可以查询发票的有效性了,如下图 。
六、如何查询已经作废的法规国家各级税务局网站,政策法规一栏上有这方面的文件;如:财税[2009]17号: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政策类别:税收法规增值税 效力区域:国家法规 所属行业:不限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09]17号 发文时间:200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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