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商标评审规则在哪里

一、商标评审规则 是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
【2017商标评审规则在哪里】“规章”是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由具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以法定方式公布 。广义来说,一个法规也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但它不同于我们所说的一般规范性文件 。“一般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是指“一般规范性文件”或者狭义的规范性文件 。这里,规则与一般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从内容上看,法律法规以规章形式规定的所有事项都要制定,如设定行政处罚、发布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等,都属于规章制度 。对于一般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部署、通报具体事项、说明具体问题 。此外,各大行政系统也要制定规则 。例如,国家统计局先后出台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执法检查三部部门规章 。2.形式上,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实施后,规章制度必须以命令的形式发布,所以任何规章制度都以命令的形式发布;一般规范性文件不是以命令的形式发布,而是经常以通知、信函的形式发布 。3.从结构上看,规章一般采用章、节、条、段的结构,而规范性文件相对松散,一般没有结构要求 。4.规章应当报国务院备案,规范性文件不需要备案 。可以说,是否以法规形式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是判断该法规是否为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标准 。总的来说,部门条例由部长令发布,地方政府条例由总督令发布,法律由总统令发布,行政条例由总理令发布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不是,它是规范性文件 。
二、什么是商标评审制度?
商标评估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行商标评审制度建立于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 。根据这一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83年8月11日成立,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标局平行 。在2001年第《商标法》号修正案中,继续规定了商标审查制度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 。但根据法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独立行使商标评审事项的裁决权,不受行政或其他因素影响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采取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合议庭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法律《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 。《商标评审规则》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用委员投票制,处理商标评审工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商标进行书面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审理商标争议案件,但依法决定公开评审的除外 。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决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公开复审 。当事人要求公开审查的,应当提出公开审查的具体理由 。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下列情形,经当事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一)一方当事人要求就重要证据与另一方当事人当面质证、辩论的;(二)需要请已经提供重要证言的证人作证和质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自行公开评审: (一)认定重要证据需要双方当事人当面质证、询问的;(二)鉴定重要证据需要对已经作证的证人进行质证、询问;(三)其他需要公开审查的情形 。对于已经公开复审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重新进行公开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6、45、46、47和49条 。
三、商标评审委员会采取什么方式评审商标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公开评审?
商标评审受理条件: (一)商标评审申请人合格;(二)商标评审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四)依法缴纳评估费用 。【法律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四条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注册申请人对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四、商标评审受理要件
在商标复审案件的申请书中,商标复审申请书(正文)与旧的相比,最重要的修改在于明确要求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在申请书正文中明确填写其复审请求的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未填写法律依据或者适用的程序条款错误的,应当在正式评审阶段要求其补正 。这里修改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目前商标评审案例目录书有四种类型,即申请材料目录、答辩材料目录、原异议人参加非注册评审意见材料目录和证据目录 。关于申请材料目录,由
于其是针对全部申请材料适用的目录,因此较之于证据目录更类似于一级目录 。对于一份完备的商标评审新申请而言,申请材料目录也是其中必须提交的书式之一 。然而在目前的商标评审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或代理机构漏交申请材料目录或是将申请材料目录与申请书(首页)装订顺序颠倒的问题 。由于前者会直接导致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补正通知,后者会直接导致新申请无法立案,继而导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原审程序无法因复审程序终止,因此需要引起当事人或代理机构的特别注意 。关于证据材料目录,由于其属于使用频率较高的目录,因此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引发的问题也较多 。在此笔者仅列举3个最具代表性的问题:第一,在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因提交的证据材料涉及商业秘密而导致证据材料正、副本不一致的情况下,证据目录的正、副本也应当是一致的 。即申请人不能仅在正本的证据目录中备注哪些证据属于商业秘密,其同样应当在副本的证据目录中对未提供给对方当事人的哪些证据属于商业秘密进行披露 。此外,在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正、副本的情况下,申请人或代理机构还应当在申请书(首页)或补充材料的第一页明确标注“正、副本是否一致”字样 。第二,对于当事人提交的书证,如果书证的原件并非A4纸张大小的,应复印或打印在A4纸上提交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物证,如果物证为立体形状或尺寸较大、不能平面放置在A4纸张大小的塑料袋中提交的,可以提交能够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在证据目录的“备注”栏中注明“原件备查” 。第三,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商标评审案件申请书式中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书式,最主要的修订之处在于供勾选的案件类型的变化 。关于该书式的适用,商标评审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第一,代理机构在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时应当使用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的委托书格式,而非商标局公布的委托书格式 。第二,如果商标评审申请的委托人是国内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如果商标评审申请的委托人是国外的企业或个人,可以提交委托书复印件,但需要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第三,如果商标评审申请的委托人是共同申请人,那么代理机构可以仅以代表人作为委托人提交委托书,也可以将各共同申请人全部作为委托人提交委托书 。第四,如果申请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申请变更商标代理关系的,其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与原代理机构解除代理关系的书面声明,以及与新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同时,变更商标代理关系的申请应当以补充材料的形式单独提交 。商标评审案件申请书式中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书式,修订之处在于当事人或代理机构撤回商标评审申请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变化,即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关于该书式的适用,商标评审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第一,申请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第二,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人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须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该书面授权体现在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中时应为特别授权,即“撤回商标评审申” 。第三,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当事人所指定的代表人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须一并提交被代表的当事人的书面授权书 。第四,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时尚未收到商标评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商标评审申请编号”不须填写 。第五,申请人如果是在商标评审案件受理之前申请撤案的,不会发生评审费用;当事人如果是在商标评审案件受理之后申请撤案的,则会发生评审费用 。第六,撤回商标评审申请材料与申请变更商标代理关系材料一样,应以补充材料的形式单独提交 。
六、商标驳回复审流程(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 。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评审委托书、主体资格证书等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 。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 。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正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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