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在异地缴纳的风险 跨省施工人员在哪里交个税,跨省双份工资个税

一、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从劳务派遣公司跨省异地用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施工单位应当以工程作业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为依据,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实行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个税在异地缴纳的风险 跨省施工人员在哪里交个税,跨省双份工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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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如何缴纳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从劳务派遣公司跨省异地用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三、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1.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从劳务派遣公司跨省异地用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资料:个人所得税根据税目不同有三种不同的税率: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税率根据个人月工资和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七档,最高档为45%,最低档为3% 。业务收入适用5级累进税率 。按年计算、按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五档,最低档为5%,最高档为35%,共五档 。比例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支付工程作业人员工资收入,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所有员工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予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扩大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餐饮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是指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全部应纳税所得 。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时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四、跨省异地施工单位怎么扣缴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如何缴纳建筑企业外地施工,则需要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三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账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可以协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 。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国税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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