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80家虚假公司虚开发票4亿余元被怎么样了?
最近 。注册80家虚假公司虚开发票400余万元谋取非法利益,与他人非法注册80余家公司 。通过电话、微信与“客户”商量开票信息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虚假发票,高价出售牟利,涉及全国10多个省份,涉案金额高达4.72亿元 。9月29日,周、郑昌华、等12人涉嫌虚假开发圌票案,被移送湖南省长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周军,浙江台州人,一直在湖南长沙做小生意 。有一次,一个客户坚持要他开凭证,但他因为没有拿到税务登记证,无法开具凭证 。周军抱着试一试的心态,通过路边散发的小卡片找到了祥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潘麟 。在支付了潘麟的“劳务费”后,他得到了一张给客户报销的定期机票 。“帮人开报销票就能轻松赚几百块,比做生意的利润高多了 。”由此,周军萌生了倒卖车票的想法 。得知需要注册公司才能拿到正规的发票开具,2016年初,周找到之前有过“生意往来”的,将自己从别人那里买来的资料交给,让他帮忙代为办理工商注册 。税务登记后,他收到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开具 。出票了,客户从哪里来?周军还学别人的样子,印了一些代崔出票的名片和小广告,通过找“苦力”发卡的方式找到需要出票的客户 。慢慢的,“生意”开始了 。随着“生意”越做越大,周帮人开出各种名目的票据,如购买建材费、机械维修费、保管费、服务费、会议费等 。涉及金额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单一类型的公司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 。尝到甜头的周变得肆无忌惮,甚至带领亲戚与长沙老乡一起“发家致富” 。周军叫来侄女周贝贝,帮他找个“苦力”出去,发一张“代圌发圌票”的小卡片 。他还让老乡郑昌华、周东方、周伟杰等人帮他下线,扩大经营范围 。同时,他让潘麟在长沙等地注册了80多家虚假公司,并从税务机关领取了1800多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随着前来牟利的亲朋好友的参与,“生意”越来越多,犯罪网络越来越大 。牟取暴利后,周、郑昌华等人不再满足于通过注册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由于注册公司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财力和人力,周另辟蹊径,节约成本,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并避免税务机关的检查 。通过同行的介绍,周认识了在长沙做假票生意的 。他买了近8000张假发票,填写了真实的票号,蒙蔽了很多“客户”公司财务人员的眼睛 。2017年3月,长沙县国税局在调查企业情况时,发现115家企业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长沙县公安局,长沙县公安局迅速展开调查 。由此,一个涉及10多个省份、1288名收款人、出票总金额4.72亿元、税款总额1448.57万元的侵犯国家税收的特大案件浮出水面 。5月,公安机关将周等人抓获,在其租住地和仓库内查获用于制作假票的工具、税控电脑、印章、假票等12万余份 。7月2日,长沙县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圌票罪、持有伪造圌票罪对周等12人批准逮捕 。提醒市民,如果没有实际经营业务,虚假注册丙
二、外商在中国虚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定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有什么区别?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1)客体(复杂客体):违反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也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表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一万元以上”[GJ1]或者造成“骗取国家税款数额五千元以上”的行为 。2.刑罚(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虚开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向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二)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以盗窃罪论处 。(三)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 。虚开发票罪: (一)没有买卖商品或者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普通发票的;(二)虽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劳务服务,但开具虚假数量或者金额的普通发票 。追诉标准(罪与非罪的区分)(1)虚开发票100张以上或者虚开发票累计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2次以上因虚开发票受到行政处罚,虚开发票的;虚开发票罪的界定“本罪与其他罪”(1)虚开发票罪VS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前者的客体是“普通发票”,后者的客体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2)虚开发票罪VS偷税罪虚开普通发票偷税的人包括两种犯罪行为,即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和虚开成本以偷税的犯罪行为,属于牵连犯 。一罪从重处罚,不得实行数罪并罚 。定罪时具体适用哪一个罪名,虚开发票罪的处罚主要根据其手段行为(虚开发票)和目的行为(偷税)的情节适用的较重法定刑幅度确定;(1)增加了虚开发票 。
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中国最新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标准中国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标准: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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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想举报公司偷税漏税,应该去哪里举报,和需要什么资料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 。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 。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 。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
五、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违反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哪一条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l、自然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有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六、运输发票问题运输发票作为交通运输企业记录其经营活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不仅有普通发票的功能,还具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特殊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像对待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加强对运输发票的监管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当前运输业发票在设计、使用、管理上还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本文拟对此进行简单的论述,并希望对进一步加强运输发票的革新、管理带来借鉴 。一、目前,运输发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运输发票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没有规定统一的联次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运输发票的联次、各联用途和规格等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在运输发票印制管理中各自为政,联次、各联用途和规格各异 。造成纳税人在申报抵扣运费进项税额时所持联次也不一,持有抵扣联的用抵扣联,没持有抵扣联的则用发票联、提货联或报查联,运输发票税款抵扣显得很随意,缺乏法律应有的规范性、统一性、严肃性,违背了税法的法定主义原则,不利于依法治税 。(二)运输发票票面内容设计不科学、缺乏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笔者对各省市的运输发票做过比较分析,发现大多数省市运输发票票面内容设计不够科学,集中表现在发票票面内容项目过多,实际操作中难以全面执行 。例如,笔者随机四川、贵州和广西三省区的铁路、公路运输发票做过统计,发现每张运输发票要求企业填写的票面内容多达20多项;很多铁路运输发票票面上印有”集装箱型、集装箱号码、施封号码或铁路蓬布号码”(成都铁路局货票),”包装、道路等级”(贵州省黔南州公路运输发票),”货物等级、包装形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道路货运发票)等难以判断、填写的次要项目 。当前,很多运费都是以路程和货物重量为计算依据,上述项目与计算运费并无必然联系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又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填写项目齐全,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税务机关可据此对未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的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将这些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视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而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使用中,很多运输企业要求精简运输发票票面项目内容,以提高企业办税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很多纳税人因取得运输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笔者认为,运输发票这些技术性设计缺陷已经成为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推进依法治税的绊脚石,必须尽快加以解决 。(三)运输发票种类多,规格不一,防伪技术水平低下或根本没有防伪标志,因此,而导致虚开、多抵、造假等发票违法行为已日益猖獗,这已经严重的破坏了正常的税收法制秩序 。目前运输发票种类有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的货运发票,有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运发票 。规格不一,有的印有抵扣联,有的没有,造成有的纳税人利用此漏洞重复抵扣进项税额,以达到偷税目的;有的套印有地税部门统一发票监制章,有的没有;有的有防伪标志,有的没有 。如铁路运输发票,既未套印有地税部门统一发票监制章又无防伪标志,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更大利益,利用运输发票的设计漏洞和目前营业税与增值税税制衔接上的缺陷,大肆代开、虚开运输发票或使用各种假发票 。据报 载(《 大众日报》2003年3月11日讯),最近告破的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重点督查督办的青岛市李沧区万事达配货中心非法代开、虚开运输发票偷税大案中,犯罪分子共代开、虚开运输专用发票76本,1876份,涉税金额658万元,涉及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884个受票单位,偷税款300余万元 。偷税数额之大、涉及单位之广,确实值得我们对运输发票警觉与深思 。(四)广大纳税人对运输发票重要性认识不足 。主要集中表现在许多运输企业、个人没有认识到运输发票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特殊作用这一面,对之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许多纳税人未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开具、使用和保管运输发票,开具时许多项目填写不规范、不齐全、书写潦草等现象大量存在 。(五)运输发票管理体制不合理 。目前,运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及缴销的管理和监督由地税机关负责,而运输发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则由国税机关负责,人为地将发票的管理割裂开来,很容易造成管理脱节 。特别是在增值税抵扣环节,国税机关如果认为抵扣增值税的运输发票有问题,自身很难查实,必须经过地税机关的协查才能最终认定,不利于高效率地打击偷逃税行为 。同时,由于国税机关不对运输发票实施日常管理,也难以及时发现运输发票开具使用中的问题,无法从源头上加强监控管理、减少运输发票抵扣环节中的税收流失 。二、应采取的对策针对运输发票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大对运输发票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纳税人在发票上的税法遵从意识、协税护税意识和维权意识 。运输发票既是交通运输企业记录其经营活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又是国、地税管理增值税、营业税的一个重要手段,它不仅有普通发票的功能,还具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特殊作用,因此,进一步加大对运输发票的宣传力度尤为重要 。一是全面深入、持久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新《征管法》和《会计法》,增强广大纳税人对运输发票重要性和重要作用的认识,使其能依法用票、管票;二是进一步扩大、完善发票抽奖制度 。各地的实践证明,发票抽奖制度能极大地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管发票的协税护税热情,能有力地竭制、打击犯罪分子利用发票进行偷、逃、骗税活动 。但是,目前各地在实行发票抽奖制度时,确定参与抽奖的发票种类过少,很多地方仅限于饮食行业、服务行业和商业的普通发票,而对于运输行业的普通发票却没有将其列入,笔者认为,应尽快将其列入 。(二)科学设计运输发票 。一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借鉴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设计上的成功经验,科学设计运输发票,统一规定运输发票的规格大小、联次、用途、防伪标志和票面内容,再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企业印制 。根据运输行业的特点和税务部门管理的需要,可以将运输发票分为陆路、水路、航空三大类 。统一规定运输发票为四联式和七联式,基本联次为发票联、记帐联、抵扣联、存根联,以解决目前运输发票在设计、印制上的杂、乱、异和进项税额抵扣联次随意问题 。二是统一防伪标识,进一步增强防伪措施 。建议统一各省运输发票的防伪标志,在发票上统一套印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力争实现运输发票的规范、统一,以便于识别和管理 。尽快将手工版改为电脑版发票,并在电脑上附加税控装置,同时在发票联、抵扣联增加防伪条形码等防伪措施,切实减少假发票、虚开发票、大头小尾等发票违法违章现象的发生 。三是结合实际精简运输发票票面内容,为企业提高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 。笔者认为,票面内容的设计要以便于企业核算、填开和利于税务部门管理为原则,尽量统一、精简,以利于使用和管理 。(三)要加大对运输发票监管和治理的力度 。一是国地税要加强联系和信息的交流、共享,共同做好对运输发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将运输发票的检查列为国地税联合稽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是严格执行运输发票抵扣规定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一系列规定,严格审核,对填写不规范的、项目不全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进一步是强化运输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步抵扣制度 。以堵塞不法分子利用运输发票在设计、印刷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偷、逃、骗税的漏洞,减少税收流失 。三是加大对运输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提高纳税人的违法成本,促使纳税人远离发票犯罪 。四是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尽快将普通发票也纳入金税工程的监控之中 。金税工程已经成为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犯罪的”杀手锏”, 其成功的实践经验,为普通发票的管理提供了借鉴 。因此,应尽快将普通发票也纳入金税工程的监控之中 。(四)进一步理顺运输发票管理体制 。一是在不改革现行增值税税制的情况下,对于企业发生的运输费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由地税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无地税机关证明的,国税机关不予抵扣 。二是改革现行增值税税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对运输业增值税的征收和运输发票的管理,以解决目前管理脱节问题 。
【全国多少个省 全国哪里虚开,全国人口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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