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归哪个部门管理 产品商标问题 哪个部门监管,商标在什么部门注册

一、
二、买到质量有问题的产品该去哪个行政部门投诉
你应该去消费者协会投诉质量有问题的产品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此外,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延伸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职责: (一)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消费模式;(二)参与制定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和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投诉,调查、调解投诉;(6)投诉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人员进行评估,评估人员应当告知评估意见;(七)支持受害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或者依据本法提起诉讼;(八)通过大众传媒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消费者协会
三、产品质量问题找什么部门投述
目前,我国与商品质量有关的部门有以下职责:企业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企业的主管部门是管理机构,直接制约着企业 。直接宿更容易解决质量问题,但有时个别企业的主管部门因为考虑产值和利润,往往对解决问题采取被动态度 。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技术监督、工商、商检等部门联合成立的解决消费者遇到困难的组织 。它涉及面广,隶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问题比较容易 。所以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时发现问题,可以先去消费者协会 。行政和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有明确的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生产、经销掺假、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责任问题 。在市场上倒卖、欺骗劣质商品的行为,谁发现谁处理 。因此,如果在市场上购买掺假产品,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如果在生产流通领域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向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依法解决不易解决的质量问题 。
四、产品实际使用的商标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商标不符会有什么后果?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
国务院确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协助的,应当予以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产品、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如果需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帮助,应该提供合作 。在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根据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 。同一问题不得反复检查处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流通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流通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三个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者在流通领域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依法处置的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活动 。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以及其他质量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商品,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辖区内流通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第四条监测检验工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法定商品质量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单位)进行 。第五条监测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并按照财政审计规定收取 。第六条监测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商品质量进行判断 。产品包装明确采用企业标准或者作出质量承诺的,可以根据产品包装明确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来判断产品质量 。当明确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商品包装作出的质量承诺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应当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判断商品质量的依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根据流通商品的质量状况,确定监测重点,制定监测工作计划 。监测工作计划应包括监测工作安排、监测货物类型、货物采样区域、检验机构名称、监测信息分析、时间安排、预算等 。第八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测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实施监测工作 。第九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工作计划制订抽样检验实施方案 。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商品品种、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样检验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十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监测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销售者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监测工作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现场抽取 。抽取的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销售者三方签字确认 。备份样品经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销售者三方认可后封存 。销售者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 。第十二条 监测工作所需检验用样品,按销售者进货价格购买 。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销售者同意,检验用样品可以由销售者无偿提供 。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销售者无偿提供 。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退还销售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样品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检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样检验程序、检验工作规范和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则 。未经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承检单位不得将检验工作转包或者分包他人 。承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要求其进行送达确认 。承检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承检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监测工作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者,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销售者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第十六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与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协商确定复检机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复检机构 。复检机构确定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第十七条 复检应当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 。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送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复检申请人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经依法监测确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督促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 。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督促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商品 。第十九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依法监测确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涉及生产者生产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商品质量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规范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核批准、分析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监测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数据用作商业用途 。第二十二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监测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开展消费提示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监测工作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监测相关的检测结果、送达凭证等文书档案资料 。文书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五条 承检单位出具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及泄露检验结果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承检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具体办法 。附件: 监测工作相关文书表格参考式样(略)文书目录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委托书;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一式四联);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通知书;4.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送销售者);5.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送生产者);6.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7.复检结论通知书 。
六、商标的注册和管理由什么部门负责由工商管理机关负责,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在注册的产品范围内专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他人未经允许不得使用 。
【商标权归哪个部门管理 产品商标问题 哪个部门监管,商标在什么部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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