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等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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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保全措施?
c.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选项BD:属于税收强制措施 。选项A: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都属于税收征收措施 。
三、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纳税人未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冻结存款:书面通知纳税人的银行,冻结纳税人与应纳税额等值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与应纳税额等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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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具体可采用哪些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在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些客观原因,在未来不能保证或者难以保证税收征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转移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性权力 。对于税收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具体措施:1 .书面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开户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赡养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 。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不包括机动车、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宅或一地之外的房屋 。对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税务机关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 。
五、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在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些客观原因,在未来不能保证或者难以保证税收征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转移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性权力 。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性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 。这三个地方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很多地方都不一样 。为了便于解释,我们分别称之为简单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三种税收保全措施有什么区别:1 。适用对象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另外两个是经过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简易税收保全措施在纳税期内的税款为纳税人自开始生产经营至税务机关检查为止的全部应纳税款;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税额为当期发生的税额;特别税收保全措施的税种是前一纳税期的税种 。3、实施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是纳税人的货物、物品 。另外两项税收保全措施分别用于两个对象:纳税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由于执行对象不同,采取的手段也不同,所以采取的手段也相应不同 。只有一个简单的税收保全措施:扣押纳税人的商品和货物 。其他两项税收保全措施采取两项措施:冻结纳税人存款;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5.简易程序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责令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一般程序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未能支付,则指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特别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只要发现纳税人有一定的条件,即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有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明显迹象,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6.审批权限 。简单的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审批权限 。因此,只要是《税收征管法》中指定的税务机关,就有权执行它们 。另外两个有“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限制 。7.责令缴纳的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期限 。从法律角度来说,应该是当场支付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不超过15日 。特别税收保全措施的术语比较复杂,需要讨论 。特别税收保全措施之所以特殊,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明显迹象,而采取的紧急措施 。当水
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税款已有定论时,应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应纳税款入库;当尚未有定论时,为避免税款流失,应果断地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因此,并不需要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及提供担保 。当然,为保障纳税人的利益,《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此种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 个月,超过期限的,应自动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
六、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 。《税收征管法》分别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这三处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由于许多地方存在差异,为阐述方便,我们分别称之为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这三种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差异呢?适用对象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其他两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务机关检查前所有应纳税款;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当期发生的税款;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以前纳税期的税款 。执行对象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所执行的对象是纳税人的商品、货物 。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使用的对象为两种: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采取的手段不同 。由于执行对象不同,因而采取的手段也相应地不相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手段只有一种: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 。而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手段有两种: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程序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责令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不缴纳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只要发现纳税人具有一定条件,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就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批准权限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批准权限,因而,只要是《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有权实施 。另外两种则有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限制条件 。责令缴纳期限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期限,从法理上分析,应为当场缴纳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为最长不超过15日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比较复杂,需重点讨论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之所以特殊,是因为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以前纳税期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的收入的迹象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手段 。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税款已有定论时,应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应纳税款入库;当尚未有定论时,为避免税款流失,应果断地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因此,并不需要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及提供担保 。当然,为保障纳税人的利益,《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此种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 个月,超过期限的,应自动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http://ke..com/view/436171.htm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举措 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缴纳税款和解缴税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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