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改增”后怎样计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在计算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附加税时 , 如何确定试点改革范围内非居民企业的税基?例:1: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要在地税缴纳营业税) , 合同价格为100元(合同中约定所有税费由非居民企业承担) 。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 地方附加为10%)?解析:增值税是税外 ,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 , 含税收入额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 。代扣代缴增值税=100/(1 6%) * 6%=94.34 6%=5.66元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94.3410%=9.43元代扣代缴附加税=5.6610%=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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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如何缴纳所得税
建筑企业走出去经营 , 包括跨地区(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和跨地区(即省、市、县) 。一、建筑业企业外出(跨地区)经营 , 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走出去(跨地区)的建筑业企业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国税函〔2010〕156号 ,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 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号 ,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汇算清缴、财政转移”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 。现场预付款是施工企业外出(跨区域)需要注意的问题 。预缴时应把握以下四点:一是施工企业只有跨地区项目部的 , 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预缴 。扣除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 , 总机构按照“汇总清算”的原则支付余额 。缴纳方式为:按照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 , 由总公司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项目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 , 减少总机构所在地实际预缴的税款 。二是施工企业跨地区设立二级分公司的 , 二级分公司应将二级分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和二级以下分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总部和合同段)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 , 由二级分公司向二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施工企业二级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二级以下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等 。将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预缴时 , 总机构应先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总额 , 再确定二级分支机构应缴纳的所得税 。方法:1 。按规定比例计算不同税率的地区机构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应按分支机构应分担的比例 , 在分支机构间分享企业当期应缴纳所得税的50% 。各分支机构应按月或季申报预缴应就地缴纳的所得税 。2.按照规定计算分支机构的股比 。分享依据是:总公司根据各分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员工工资、总资产三个因素计算各分公司所得税的分享比例 。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 除二级分行撤销和重组外 , 当年不调整股比 。计算公式如下:一个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所有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员工工资之和/所有分支机构员工工资之和)0.35(该分支机构总资产之和/所有分支机构总资产)0.30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 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指合并纳税 。不是所有的二级机构都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 符合以下六个条件的可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两者:1 。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功能且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生产 。
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3、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 , 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6、总机构亏损或当期没有实现应所得税额 。三是建筑企业跨地区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 , 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 , 总机构先扣除已由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 再按规定计算由二级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 , 就其余额缴纳 。实际上 , 跨地区汇总清算企业有直接管理所在地项目部 , 又有直接管理跨地区项目部 , 还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 , 是多种情况并存的预缴情况的汇总 。
五、现在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后 , 还有没有企业所得税?他所交的税一共是多打开申报软件 , 插入数字证书 , 更新数据 , 一般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报表 , 其他的报表主要有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进行申报就可以了 。
六、营改增后对企业所得税会造成什么影响“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带来的影响梳理如下 。税前扣除项目减少(一)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营改增”之前 , 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营改增”之后 , 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 , 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这是“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最明显 , 也是最简单的影响 。(二)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营改增”之前 , 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 , 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营改增”之后 , 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 , 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 包含进项税额的那部分 , 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营改增”还会带来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 。比如交通运输业 , 原来按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 , 现在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 , 但购进的运输汽车、汽油等生产工具和原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北京某交通运输企业于2012年6月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 , 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 , 预计使用年限5年 ,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 下同):借:固定资产23.4(20+20×17%)贷:银行存款23.4“营改增”之前 , 由于交通运输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 因此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价税合计金额23.4万元 。企业按照5年折旧 , 2012年的月折旧额是23.4÷5÷12=0.39(万元) 。2012年9月1日 , 北京市开始实施“营改增” , 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并于当年10月又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 , 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 , 会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贷:银行存款23.4“营改增”之后 , 由于交通运输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 因此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就是不含税金额20万元 。企业按照5年折旧 , 2012年的月折旧额是20÷5÷12=0.33(万元) 。也就是说 , 同样价格的卡车 , 在“营改增”前后确认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 , “营改增”之后的计税基础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计税基础 , 从而折旧金额也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折旧金额 。收入确认的变化“营改增”之前 , 企业按照含税价格确认收入 。“营改增”之后 , 企业需要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收入 , 比“营改增”之前收入减少 。例如:“营改增”之前 , 北京某交通运输企业取得收入100万元 , 营业税税率3% , 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100×3%)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营改增”之前 , 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 , 营业税金及附加3万元 。“营改增”之后 , 该交通运输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增值税税率11% , 取得收入100万元 , 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00贷:主营业务收入90.09(100÷1.1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1(100÷1.11×11%)“营改增”之后 , 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90.09万元 , 比“营改增”之前有所减少 , 同时以销售(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也相应减少 。财政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营改增”之后 , 行业整体税负下降 , 但个别企业税负有所增加 , 有些试点地区采取了政府补助的方法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 。企业在取得该财政补贴时 , 应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标准来处理 。若符合标准 , 则作为不征税收入 , 不用征收企业所得税 , 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反之 , 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交通运输企业全年取得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税) , 当年6月购买3辆运输卡车金额300万元(按5年折旧) , 全年汽油花费200万元 , 相关费用300万元(包括业务招待费10万元) 。1.“营改增”之前:该企业缴纳营业税:1000×3%=30(万元);该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10%=3(万元);该企业卡车折旧:300÷5÷2=30(万元);该企业会计利润:1000-200-30-300-30-3=437(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0.5%=5<10×60%=6 , 纳税调增10-5=5(万元);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37+5=442(万元);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42×25%=110.5(万元);该企业税后利润:437-110.5=326.5(万元) 。2.“营改增”之后:该企业缴纳增值税:1000÷1.11×11%-(200+300)÷1.17×17%=26.44(万元);该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6.44×10%=2.64(万元);该企业卡车折旧:300÷1.17÷5÷2=25.64(万元);该企业会计利润:1000÷1.11-200÷1.17-25.64-300-2.64=401.68(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1.11×0.5%=4.5<10×60%=6 , 纳税调增10-4.5=5.5(万元);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01.68+5.5=407.18(万元);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7.18×25%=101.8(万元);该企业税后利润:401.68-101.8=299.89(万元) 。可见 , “营改增”之后 ,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变化 ,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 , 但税后利润也相应减少 。这是由会计核算的改变造成的 。值得注意的是 , 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 可以使一些处于临界点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 减税的幅度将更加明显 。综上所述 , “营改增”必然会带来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 但改革的结果将使企业整体税负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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