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 的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商品来源标记、防止不正当竞争、制造商名称、其他智力成果、原产地名称和植物新品种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知识产权法只是一个主体概念,而不是具体的制定法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由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组成 。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随着知识产权领域制度创新、法律修订和理论研究的引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和新案例不断涌现,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积累 。一般包括以下法律制度:专利证书和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原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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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商知识产权
评论报告的最佳答案 。这个答案是提问者自己选择的,不代表百度知道知识分子的观点 。小贤者的知识产权610903 11月30日09336009 。一般而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公共组织对其以脑力劳动为主的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所有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品名称和标记、停止不公平竞争的所有权利,以及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产生成果的所有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仅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姓名权和防止不正当竞争,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瑞士洛桑国际管理与发展学院每年发布的《国际竞争力报告》(又称《洛桑报告》)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但作为一个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知识产权”并不仅仅与科学研究有关 。IntellectualProperty,英文为intellectualproperty,在港台地区多译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知识所有者和创新者的利益 。它是法律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对其智力创造的一种专有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可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智力创造权: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录音和广播;3?人类活动所有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设计;6?商标、服务标志和企业名称及标志;7?停止不正当竞争;8?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从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等七个方面规定了其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 。在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通常分为两类:工业产权和版权(即著作权)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工业产权保护应当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字号、原产地标记或者原产地名称为客体,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3款规定,工业产权应作广义解释,不仅包括工业和商业本身,还包括农业和采掘业以及所有制成品或天然产品,如酒精、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鲜花和面粉 。著作权(版权)的内容包括作者权和作品的邻接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世界版权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国承诺为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3354包括书面、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3354的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地域性的特点 。其排他性是一定时期内的专有权,即知识产权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未经自己许可,不允许任何人使用和占有,知识产权只能授予一次 。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有几种:一是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联系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关系,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信息的法律工具 。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 。在电子商务的四个“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最本质的 。2.知识产权产品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主要交易对象 。随着知识经济的临近,出现了知识型产业,即以人才、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的产业,俗称高科技产业、版权产业,也可以俗称为知识产权产业 。电子商务提供了获取知识产权的新方式 。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一种新的获取知识产权的方式————电子申请也应运而生 。二、电子商务档案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档案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电子商务 。
档案进行处理和传递时,可能使原本在知识产权法规之下比较平衡的知识权益关系受到冲击 。因此,在电子商务档案服务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数字化 。所谓数字化是指把各类信息,包括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输入计算机系统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技术 。1995年9月,美国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明确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 。”我国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明确界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2.数据库 。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伯尔尼公约都把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亦未明确赋予数据库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将其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 。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数据库是指以系统或有序的方法编排的、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3.网络化 。现如今,网络宽带建设风起云涌,分发存储发展迅猛,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瓶颈节节打通,使得网上信息飞速增长,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实时地传递、交换和共享各种信息 。档案部门当然也不能落后,有了数字化和数据库的强有力基础,数字化后的档案信息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传播,从而达到档案信息资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 。三、档案服务升级的措施构想在电子商务氛围下,传统的档案信息服务模式,已不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档案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 。1.健全法规体系 。从档案利用方面来看,目前的利用服务工作主要是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来指导具体工作,但对档案利用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与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处理,缺乏具有可操作的规定 。从知识产权方面看,首先,我国的立法和国外的立法有差距,甚至有矛盾,因此会造成混淆,遇到问题不知道到底用哪个标准,因此要同国际接轨,实现标准一致 。其次,知识产权法中有关档案利用方面的规定有待细化,对一些诸如档案复制权等问题的忽略,会导致档案工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可依 。2.完善技术支持 。在如今的技术时代,即使是侵权行为也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技术的落后和网络的不安全性,会使著作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对保护对象进行技术武装,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有效地防止盗版和非法复制 。可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权限设置、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CA认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限定使用次数技术、防复制技术等 。3.加快队伍建设 。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下,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运作对人才队伍提出了要求 。首先,必须掌握知识产权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较高的知识产权素养,唯有如此,才能敏锐地感知分析和处理档案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有效地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提高政策认识水平及业务素质能力,对政策的准确把握和业务能力的强化,都有利于服务质量的提高 。最后,作为对信息法律政策等约束手段的补充,还要加强服务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让他们做到自觉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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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名词解释【法律分析】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 。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 。简单的,比如你通过打电话或发传真的方式来与客户进行商贸活动,似乎也可以称作为电子商务;但是,现在人们所探讨的电子商务主要是以EDI(电子数据交换)和INTERNET来完成的 。【法律依据】《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
五、奇迈先生: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有哪些?奇迈先生为你解答: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 ;而电子商务更便利地满足着人们的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 。可以说,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隐形化”的过程 。不过,我们在享受着电子商务为我们带来谈判、签约、订购商品等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注意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就是其中之一 。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很多,例如:在版权领域,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的新挑战;在专利领域,专利发明的性质在网络时代发生了巨大变化,Internet上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成为新的法律问题;在商标领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标的关系,国际上商标和“域名”的保护和侵权等,这些内容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一、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矛盾从广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本文中我们仅仅讨论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几类,包括版权(在我国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近几十年以来,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了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固有特性的强烈冲突 。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很难受到严格的控制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 。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些相反的特性导致了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 。目前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世界大多数国家主张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的保护 。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主持缔结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化的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 。同时,对于电子商务影响巨大的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也需要有一个共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 。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世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大的挑战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 。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以便在国际竞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 。上面我们简单介绍了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来介绍电子商务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内容 。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1、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所谓版权,有时也称作者权,在我国被称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 。一般来讲,版权的客体是指版权法所认可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简称作品) 。但是在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技术给版权的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 。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中,给软件提供更加及时和完善的保护 。1972年,菲律宾第一个把“计算机程序”列为“文学艺术作品”中的一项,1980年后美国、匈牙利、澳大利亚及印度先后把计算机程序或者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 。1985年之后,又有日本、法国、英国、联邦德国、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国以及我国台湾与香港地区,都把它列到了版权法之中 。1990年我国制定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等立法建立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在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版权侵权问题时,我们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和链接侵权问题 。网络服务商根据其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主要分为网络内容服务商和网络中介服务商两大类 。网络内容服务商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 。网络内容服务商会提供一些网页,在这些网页上面的内容就存储在网页所在的服务器上 。如果网络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服务未经版权人允许,则构成了对作品的复制权的侵犯和网络传播权 。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基本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其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 。此一基本特征决定了其在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得其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显得更趋复杂,更具有时代性 。信息共享始终是互联网的理想追求,因此链接技术的出现就深受人们欢迎 。所谓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的标记指令,通过URL指向其他内容 。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网站,也可以是网站中的某个网页,甚至是网页中的某个组成部分 。关于链接技术的侵权问题,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的国家有很大的差别 。主要来讲,链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复制权、演绎权以及精神权利等 。关于这方面的论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2、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的是一种法律认定的权利 。它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 。专利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它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提出的新问题不断变化 。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 。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中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 。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net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专利的电子申请在网络环境下也有了新的问题 。电子申请就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行政机关提交有关专利的申请 。而传统的做法是以纸质文件为载体进行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草案)和《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确认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 。日本专利局已于1990年12月开始接受专利的电子申请 。韩国已经着手进行通过Internet申请专利的实验 。美国、日本、欧洲三个专利局正在进行通过Internet联机申请专利的准备,并把实现专利文献无纸化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 。3、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问题域名是一种资源标志符,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 。域名作为一种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域名是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建立起来的,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域名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但是,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给域名,以保护权利人利益 。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 。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感知”去认定,比起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发展需要 。当前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 。虽然1997年5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 。因而“域名”已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 。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但同时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来进行登记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对某个名字进行了注册,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该名字来命名其网址 。因为域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希望借助于被抢注者的良好名誉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一旦抢注成功,网络用户将无法访问到该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抢注企业的站点,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站点 。法律应当制止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保护被抢注者的域名名称或商标利益 。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适用研究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面临着如何认定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新问题,国际社会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公约加以协调、另一方面要求各国知识产权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首先来看看版权法的适用问题 。版权法在电子联网技术中有一些发展 。传统的版权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须附着在载体上,或相关的载体(磁盘、磁带)上,才会受到保护,但在互联网领域,你所写的东西通过机器来帮助你阅读,也就构成了“附着在载体上”这个法律要件 。以美国“花花公子”案为例,这是第一个涉及到计算机网络纠纷的版权案子 。“花花公子”杂志诉Starware公司从网络上取得其53张照片资料,并将之放在CD-ROM上贩卖而侵犯了其版权 。法院经审理、判决“花花公子”胜诉 。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版权的概念在网络环境下必须得到新的扩展 。其次在商标法上,也会面临新环境下的适用问题 。在这方面,不同的国家规定不同 。美国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则,即谁首先使用这个名称,他就获得相关的权利 。但网络上的域名登记问题毕竟不是简单的商标法问题,现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来调整这个问题 。美国商务部电信与信息司于1998年初公布的《因特网名称与地址的技术性管理的改进方案》,例举了七方面的问题;中国为探寻符合国际标准和适合中国国情的域名制度,于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办印发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目前,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法缺乏保护域名的专门制度,但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等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可能对建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起指导作用 。因特网国际协会与美国的以及全球产业界、因特网用户等最近也已达成初步协议,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顶级域名机构 。这说明国际社会正在加紧努力,协调这一基础性领域内错综复杂的问题 。这里,还要讲一讲管辖权问题 。一般从民诉方面来讲,要起诉或在侵权发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联网系统里面,传统的原则不适用了 。因为联网系统里所出现的诽谤、错误及误导性的信息,有时候你根本无法知道它是从哪里冒出来的 。他可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他把信息输送上去之后,马上关机,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儿 。就传统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到底在哪儿起诉?”从传统的民法理论来看,实际上对原告不利,因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发生地起诉,有时候原告离之很远,对原告的起诉权不利 。但在联网系统里面,由于不知道被告(向联网里输送信息的人)具体在哪个地方,反而对原告起诉有利,因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儿,原告就可以随便挑选从法律上和地点上对他最有利的地方起诉 。这样,就形成了美国法律上讲的FIM效应 。但根据一般原则,还是应该在因网络里的诽谤及错误等信息引起伤害的地方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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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现阶段存在哪些问题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丰富着电子商务等大量的活动,满足了人们的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 。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识产权问题,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隐形化” 。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谈判、签合同、订购商品,乃至最终取得商品的这种商务活动,已经使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新的问题 。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问题等方面 。在网络传输的电子商务中,已涉及版权产品的无形销售,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新问题 。特别是已经产生了,在网上的商标及其商业标识保护、商誉保护、商品化形象保护等与传统保护根本不同的新问题 。电子商务在网络环境下,已对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与传统的商务活动一样, 电子商务活动中也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然而, 我国现有的关于电子信息方面的法规和商务贸易方面的法规都未涉及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部 。立法的不完备对商务贸易造成了障碍, 人们既无法准确地把握以非传统的书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 也无法完全相信电子商务的安全性 。3.1.1 因特网上版权保护问题版权保护的核心内容是保障版权人拥有控制作品传播和使用的权利 。在传统的传播技术条件下,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等权利上基本保证了版权人对版权作品的控制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人面临作品“失控”的严重威胁 。网络上的版权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者其他版权人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等,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 。此外,关于因特网服务提供者由于其服务者的侵权行为,和其计算机系统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自动复制而被牵涉的侵权责任问题,尚属于争论的范畴,还需要在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确 。(2) 间接侵权,主要指因特网服务提供者(ISP) 和网主因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网络上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上,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也在研究当中 。3.1.2 因特网上专利保护问题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 。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1)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很多国家的法律在用版权法对计算机程序进行保护时都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做法,吸收了专利保护的一些内容 。但是,能否直接对计算机程序申请专利,不同国家在此问题上所持的态度不一样 。依据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附录中对授予专利的事物这样描述:“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无论是产品还是程序,无论在任何技术领域,只要它们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的和具有工业实用性的,都可以被授予专利 。”可见,专利制度成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一种法律手段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目前,在知识产权理论界不少人都认为要把专利和版权两种法结合起来,实现对软件真正的保护 。(2)Intemet对专利法的影响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 。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act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因此,在广泛的、开放的Intemet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3)专利的电子申请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草案)和<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确认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 。日本专利局已于1990年12月开始接受专利的电子申请 。韩国已经着手进行通过Internet申请专利的实验 。美国、日本、欧洲三个专利局正在进行通过Internet联机申请专利的准备,并把实现专利文献无纸化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 。3.1.3 因特网上的域名域名是连接到因特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联网和网上通讯联系,然而,因其易记便用,已经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志符号了 。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基本手段的巨大潜力,为此,商家尽量使用商标、商号和其他公司标志性词语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 。域名虽然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但是它与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 。因此,最紧迫的议题当是建立域名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联系,减少两者之间的冲突 。但是,更根本的解决方法还在于给域名“正名”,如果域名真的具有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就应当考虑给予它知识产权的地位和法律保护 。这样不仅解决了域名与知识产权的冲突,而且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容 。3.2 这些问题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交易逐渐成为21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 。尽管我国的电子商务贸易额迄今不足美国的万分之一,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是相当快的 。在这虚拟的世界之中,和现实的世界一样,也存在着违法犯罪和投机取巧行为,这些行为同时也成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影响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 。3.2.1 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域名是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互联网和网上通讯联系,然而,因其易记方便,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示符号 。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手段的巨大潜力,尽量使用商标、商号和其他公司标志性词语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 。商业组织的域名也被普遍用在广告宣传中,作为该商业组织已经在网上占有一席之地的标志 。因此,单个厂商参与全球电子商务的前提是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 。域名系统的技术特征决定了域名的惟一性,因此,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就想出了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志注册为域名,在以高价将这些域名卖给其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的坏主意 。而在有些情况下,域名注册人并不存在抢注之故意,而是出于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一域名,偶然与他人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注册商标或使用商标相同或相似,即域名与同刑事犯罪者一样,对网络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有害 。这种行为已经在美国、英国等国受到了法律制裁,那些注册了几十、上百个他人的知名商标或企业名称的抢注者都被迫将抢注的域名还给知识产权的所有人 。而后者纯属域名引发的权利冲突,对其纠纷的解决,首先必须给予域名应有的知识产权地位和相应的法律保护,然后就域名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制定法律规则 。这样,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就不难解决 。现在还没有明确的国内或国际的知识产权法来保护域名 。这种“无法”状态会妨碍全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3.2.2 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这种状况,使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主体和客体发生了变化,而信息网络作品、多媒体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是作品的分类带来苦难 。这就影响了电子商务活动中主体资格的认定 。第二, 个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线很难界定 。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 经济利益获取与作品形式的分离, 使营利与非营利的界线很难划清 。第三, 用户合法权利的保护受到影响 。在网络环境下, 存在着用户对作品被动获取的条件和环境, 极可能使用户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所以, 为了保护各方著作权利人的利益, 同时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和重点应当有所调整并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应用的进展, 不断增加调整力度 。3.2.3 电子商务中技术成果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技术成果是创新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 。电子商务 中的技术成果不仅包括通过因特网进行交易的商品本身, 还包括交易过程中的创新性贸易技巧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电子商务 中的商品品种增多, 贸易技巧层出不穷, 仅靠版权法难以有效地保护这些技术成果的所有方面 。因此, 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 寻找新的保护途径 。(1)专利权保护 。创新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公布其技术成果, 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这是创新者享有专利垄断权, 提高技术信息价值的有效途径 。因为创新者一旦取得了技术成果专有权, 使用它的时间越长, 范围越广, 其价值就越高(在出现新的替代性技术之前, 其价值能无限期积累) , 而且权利人除了自己使用, 还可以通过权利转让和使用许可赚得极为丰厚的利润 。(2) 商业秘密保护 。在我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时才成为商业秘密” 。在电子商务中,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如计算机软件、客户订单、成本核算表、会计方法、市场研究报告、营销策略及物流配送流程等 。商业秘密具有很高价值, 这表现在它现在或将来的使用会为权利人赢得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 。因此, 企业往往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其商业秘密, 而一些企业为节省开支或了解对手的情况, 可能会不择手段地窃取对方的商业秘密 。为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许多国家规定了商业秘密权, 来救济技术成果创新者的权利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我国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出现利益受损现象 。5.1 开展政府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提高国民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看, 电子商务虽涉及的领域众多,形式多样, 但行业和区域差异较大,企业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也不统一 。因此,我国政府应适当开展必要的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抓试点、重宣传、贵引导, 在试点的基础上取得经验, 逐步推广,在宣传的基础上普及电子商务基本常识, 提高国民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吸引更多的企业或消费者加入到电子商务的行列中来,引导他们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的积累和保护 。5.2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信息服务系统是以因特网技术为网络连接平台的 。这种开放性的网络平台使得电子商务的安全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而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保护必然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因此, 电子商务平台的规范化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我国必须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开发出类似于IBM 公司的“密钥容器”这类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以及具有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软件技术产品来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3与国际知识产权界密切合作, 探寻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国际标准的域名制度我们只有立足国情,修订和完善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才能对域名权加以有效的保护 。目前各国均没有颁布有关域名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对策可以借鉴其他相关领域的立法经验以及国际上的某些通行作法,对与域名权有关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作出相关规定,从而为域名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5.4 修订中国版权法,充分兼顾电子商务下版权国际保护的新要求现行的中国版权法普遍存在内容陈旧的现象,即使是有关网络信息版权保护的阐述也很模糊, 易造成侵权纠纷和审理结果的随意性, 更无法适应电子商务中版权保护的需要 。现有的中国版权法中关于“复制”、“合理使用”、“版权保护期限”等规定亟需依据中国实际情况充分兼顾电子商务 中版权国际保护的新要求加以修订或增加新内容 。我也是写这个题目的,目前是这些,先看看你能不能用上,呵呵 。
【知识产权是商品吗 电商知识产权包括什么,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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