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包括哪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一、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包括哪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法院判决确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号码省略,下同),法院判决确定的直接负责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2)自然人:公布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三)重大违法事实;(4)适用的法律依据;(五)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六)实施检查的单位;(七)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公布其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和职业资格证书号码 。其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应当一并公布,并标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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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税务案件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区别
重大税务案件一般指涉及税务机关的案件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纳税人涉税的案件 。
三、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告范围有哪些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各级税务机关核查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且欠缴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未缴纳应纳税款,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阻止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税款,多缴税款500万元以上的;(三)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已缴税款500万元以上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六)虚开普通发票,总面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七)虽达不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各级税务机关核查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效力最终以行政复议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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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
税收违法失信重大案件的标准如下:1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应纳税款总额10%以上的;2.纳税人未缴纳应纳税款,以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阻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欠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纳税的;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6.虚开普通发票100张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8.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的 。经税务机关检查后已逃逸(失联);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二)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三)被执行人的履行顺序是最后的,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4)不属于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名单数据库,并通过名单数据库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法院和辖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执行情况 。
五、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公布法人组织的信息有哪
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七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法院判决确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的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不含出生年月日数,下同),由法院判决确定 。(2)对自然人:出版
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三)主要违法事实;(四)适用相关法律依据;(五)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六)实施检查的单位;(七)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前款第一项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
六、不看不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办法有哪些新看点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自6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出现了什么变化?有哪些特点?全国统一标准,公平公正原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又称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的对外公布标准分为两级,即税务总局、各省级税务机关 。此次修订办法将全国标准进行统一,其中变化较大的有以下四类案件——1.偷税案件: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2.逃避缴纳税款案件: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不设金额限制;4.虚开普通发票案件: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同时增加了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案件,不设标准限制 。增加救济措施,刚柔相济一是在公布前,当事人已经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只在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中记录,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二是公布后当事人能够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 。增加的救济措施一方面起到了促进当事人积极补缴税款的作用,另一方面给予当事人一次弥补过错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刚柔相济 。信息永久保存,留下污点增加了“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信用记录永久保存”条款 。不管对外公布与否、从公告栏撤出与否,案件信息不会从当事人信用记录中删除,将伴随当事人一生,税务机关会对当事人持续进行严格的税收管理 。体现了“黑名单”制度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进一步增加针对税收违法活动的威慑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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