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防控期间,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租金等还需要去办税服务厅办理合同备案或者报送合同资料吗?
不需要 。合同登记原规定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文件下发) 。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废止国税发[2009]3号文件,取消了每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业务的合同备案手续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扣缴义务人除选择在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前提交相关资料外,无需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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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求教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税款的操作流程,大致的知道是先合同备案,合同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这是很多要说的 。你可以根据百度的‘非居民来源扣缴管理办法’做扣缴税款,里面有合同备案的内容 。备案后可以办理付汇证明,可以携带所有资料到税务局开具付汇证明 。按照表格中的提示填写扣缴报告表就可以了,只要计算好税额就可以了 。剩下的很简单 。单笔合同金额低于3万美元的,只需办理付汇证明,直接到外汇银行付汇即可 。
三、如果税务局非居民合同备案不及时会怎么样
会交税和滞纳金 。1.在登记过程中,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件)第四条要求,扣缴义务人首次与非居民企业就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其他所得签订业务合同或者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2.同时,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第五条要求,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签订工程合同或者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3.在合同备案过程中,根据3号文件第五条的要求,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源泉扣缴项目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包括合同的修改、补充、延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同时,根据19号令第五条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者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税务登记证、合同、非居民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者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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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地区个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确定外籍个人在mainlandChina的中港澳台纳税义务?】中、港、澳、台外籍个人在mainlandChina的纳税义务主要根据其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来确定 。纳税人有全部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有部分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或者居所,且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其具体纳税义务如下:1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工作不超过90天(税收协定规定的183天)的个人,是在中国境内的短期居民,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中没有固定职务,其在中国境内的实际工作将由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者个人雇主或者在中国境内的机构支付报酬 。2.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工作超过90日(税收协定规定的183日)不满1年的,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以及境外企业或者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确定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其具体纳税义务如下:1 .如果他们在中国有住所,他们应该为他们所有的国内和国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以上不满5年的,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者个人雇主、境外企业或者个人雇主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薪金,以及企业或者个人雇主在中国境内临时离境期间支付的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缴纳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满五年的,从第六年起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境内外所得申报纳税;任何在中国居住不满一年的人将只申请该年内来自中国的收入 。
报纳税 。如该个人在第6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哪些所得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 。【外籍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个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哪些优惠?】外籍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个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除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标准为4800元 。2.下列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合理开支部分;(4)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哪些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中国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中国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中国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中国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哪些特殊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型公司管理层职务的外籍个人 。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应当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凡是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担任与董事职务无联系的因从事直接管理职务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外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企业管理工作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港、澳、台地区个人在大陆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驻华代表机构外籍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哪些特殊规定?】驻华代表机构属于采用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任职的雇员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在该机构会计账簿中是否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支付或负担 。【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哪些规定?】1.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中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演出团体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凡是演员、运动员属于临时聘请,不是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是演员、运动员属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大陆)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演员、运动员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以其在一地演出所得报酬,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在一地演出多场的,以在一地多场演出取得的总收入为一次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什么税率?】 外籍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税率如下表所示:(外籍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表)【外籍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个人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应税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外籍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个人向取得所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在次月15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什么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需要备案?需要出示和提交的资料有哪些?】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到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进行备案:(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2)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3)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4)不属于审批类的其他条款 。备案时,非居民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需要出示的资料为: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 。备案时,非居民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需要提交的资料为:(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两份);(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复印件;(3)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明确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备案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不再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限于该非居民纳税人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 。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2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在什么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需要审批?需要出示和提交的资料有哪些?】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享受协定待遇前,应到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审批时,申请人需要出示和提交的资料为:1.企业(1)需出示的资料①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②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2)需提交的资料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两份);②《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两份);③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复印件;④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⑤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明确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个人(1)需出示的资料①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②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2)需提交的资料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两份);②《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两份);③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复印件;④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⑤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明确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而且,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 。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如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区县局、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2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需要提交的资料有哪些?】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申请人需持下列资料到区县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开具:1.企业申请人(1)需出示的资料①《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证明;④如在中国境内完税的,出示上一年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2)需提交的资料①《申请表》;②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证明复印件;③提交完税证明复印件,如未在中国境内完税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个人申请人(1)需出示的资料①有住所个人提交其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方面的相关证明;②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证明(护照等);③如在中国境内完税的,出示上一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需提交的资料①《申请表》;②有住所个人提交其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方面的相关证明复印件;③无住所个人提交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证明(护照等)复印件;④完税证明复印件,未在中国境内完税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通知》(京地税法〔2008〕273号) 来源:http://shiju.tax861.gov.cn/ssxc/sszt/wjgr/display.asp?more_id=1532424
五、房屋租赁需要交哪些税房屋租赁要交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举例说明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计算:租赁价格是2000元时,房屋出租方每月出租该套房产应缴纳的税费包括(以下等号后数字单位均为元):(1)营业税:月租金收入×3%/2,即2000×3%/2=30;(2)城建税:营业税×(1%或5%或7%)(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按照在市区标准计算即30×7%=2.1;(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即30×3%=0.9;(4)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1%,即30×1%=0.3;(5)房产税:月租金收入×4%,即2000×4%=80;(6)土地使用税:免征土地使用税;(7)印花税:月租金收入×0.001,即2000×0.001=2 。上述(1)-(7)项合计税费为:115.3 。(8)个人所得税=(2000-115.3-800)×10%=108.47 。扩展资料除了以上税费,部分地区还出台了征收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法规,其中应缴房屋租赁管理费=核定租金收入×租赁管理费率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1)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2)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3)房屋转租的,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应当按上述规定的标准,由转租人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2、房屋租赁管理费计费依据是房屋租金,租金收入按下列规定认定:(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2)根据《宝安区私人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居民自建房出租屋以核定租金收入为依据计征租赁管理费 。3、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到如下基本计算公式:出租人月缴租赁管理费=租金收入×租赁管理费费率 。具体情况如下:(1)非居民自建房办理合同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计算公式出租人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月租金收入×2%(租金收入采用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确定)转租人月应缴租赁管理费=(转租租金收入-原合同租金支出)×2%(2)非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计算公式出租人月缴租赁管理费=月租金收入×3%(租金收入采用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确定)转租人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月转租租金收入-原合同月租金支出)×3%(3)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办理合同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计算公式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核定月租金收入×2%(4)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计算公式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核定月租金收入×3%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租赁税费
六、2017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有没有题库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必考):《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2、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3、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可任意选考):《银行业专业实务》下设《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个人贷款》、《银行管理》5个专业类别 。4、银行业中级职业资格考试科目:《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银行业专业实务》 。其中,《银行业专业实务》下设《个人理财》、《公司信贷》、《个人贷款》3个专业类别(可任意选考) 。5、银行业中级职业资格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连线题、填空题 。
【合同备案情况查询 哪些情况需要做非居民合同备案,怎样知道购房合同备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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