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减免优惠政策 资源税的优惠有哪些,资源税优惠政策

一、资源税优惠政策
资源税的特点如下:1 。征税范围窄: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自然来源,它涵盖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 。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较窄,只选取了一些易于征管的矿产品和食盐作为征税范围,因为它们的级差收入和共有资源差异较大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自然资源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因此,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该逐步扩大 。中国的资源税包括矿产品和盐 。2.实施差别税从价计征:2016年7月1日,我国实施资源税改革,资源税征收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3.实行源头征收:无论开采或生产单位是否独立核算,资源税都要求在开采或生产源头征收,既照顾了矿区利益,又避免了税收流失 。这和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缴纳的税是不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油田内部开采原油、输送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2)煤矿企业为安全生产抽取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对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的资源税;(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减征30%;(3)重油、高凝油资源税减征40%;(四)从枯竭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的资源税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情况下,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水资源税减免优惠政策 资源税的优惠有哪些,资源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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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减免优惠政策 资源税的优惠有哪些,资源税优惠政策】二、资源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对依法在建筑物、铁路、水体下充填开采提取的矿产资源,减征50%的资源税 。采矿是指随着采掘工作面的推进,将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垃圾和特殊的充填合格材料充填到采空区或隔离区的采矿方法 。(二)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枯竭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减征30%的资源税 。衰竭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已降至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矿山,由矿山企业下属的个别矿山确定 。(三)鼓励利用低品位矿石、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
三、资源税优惠政策知多少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原油、天然气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亮点: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为5% 。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挪作他用的,视同销售,按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油田内部输送重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重油、高凝油和高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上述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符合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实施,不能叠加适用 。根据政策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要点,油田内部输送重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和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重油、高凝油、高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根据政策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5号),重点如下:中外合作油田免税 。对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实行实物提成,暂不征收资源税 。根据政策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46号)重点,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在不超过30%的范围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矿山,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降低不超过30% 。根据政策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建议对煤层气地面开采暂不征收资源税 。其他非金属矿、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 。要点: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的税收调整 。从2003年7月1日起,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3元;大理石、花岗岩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1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根据政策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要点:自20
06年5月1日起,调整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和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 。同时明确: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 。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要点提示: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自2012年2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盐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6〕24号)要点提示:从1996年1月1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20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津塘沽盐场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73)要点提示: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水制盐的塘沽盐场暂减按10元/吨征收应缴纳的资源税 。政策依据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要点提示: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政策依据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要点提示: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其他特案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21号)要点提示: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分离出来,有关部门没有对其按独立核算企业管理 。因此,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不能按照独立矿山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铁矿石资源税 。政策依据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7号)要点提示:为支持内昆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对内昆铁路建设多种单位自采用的石料免征资源税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建设工程的石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要点提示: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要点提示: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优惠政策操作注意事项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操作要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政策依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操作要点: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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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有哪些?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有哪些?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1.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2.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3.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5.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 。6.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7.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
五、资源税减免优惠政策资源税减免优惠政策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
六、资源税优惠政策办理采取什么方式?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对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做出了规定,即: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须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备案资料,只需要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主要考虑是,根据资源税法授权,部分资源税优惠政策由各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不宜对其做出统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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