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哪些 定期定额管理办法,个体户征收管理办法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哪些 定期定额管理办法,个体户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核定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场所、一定经营期间、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含经营额)或收入额(以下简称定额),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批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配额的审批由税务机关负责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收管理范围,分别核定所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总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地区选择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业务和收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进行调查分析,并填写相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应占行业和地区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 。核定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 (一)根据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计算或测算定额;(二)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计算;(三)按库存计算或核定计算;(四)发票及相关凭据的依据;(五)按照银行营业账户资金往来计量验证;(六)参照同规模、同地区纳税人在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七)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税务机关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核定配额的程序: (一)自行申报 。定期户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相关申报资料 。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部门、经营面积、从业人数、月业务量、收入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提及的业务量和收入额为估算数字 。(二)核定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照典型调查结果,采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3)名额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位置,
第九条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销售和进口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有纳税申报的义务 。简易申报的定期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足额缴纳应纳税款 。当期(指纳税期,下同)的,不需要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数据电文申报、邮件申报、简易申报等 。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已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配额执行期间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定期户可以委托银行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纳税手续 。定期账户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纳税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银行和账号的书面报告 。其账户中的存款应该足以按时缴纳当期税款 。保证金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额,导致当期税款不能按时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纳税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日期办理纳税申报和补缴税款 。第十三条定期定额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账户与发票金额或者税控收款机记录的数据进行比对后,超出定额的业务金额、收入金额应缴纳的税款;(二)在税务机关批准的经营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可以采取简化征收方式 。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向代征单位出具委托证书 。第十六条定期户经营场所偏僻、纳税额少或者税务机关征收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缩短征收期限 。然而,退化的最大周期不得超过一个固定的执行周期 。堕落期的收税时间是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向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情况
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 。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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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一)自行申报 。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 。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 。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 。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 。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 。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 。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 。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三、哪些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定期定额征收是对没有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依法按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从而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 。影响其个人所得税的因素是营业额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 。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所得的4个方面: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此回答由有钱花提供,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旗下信贷平台,度小满金融将切实把国家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号召落到实处,全面支持小微生产经营,大多数小微业主选择有钱花,满足小微经营周转需求 。据悉,度小满金融的信贷用户中,有七成是小微企业主 。截至目前,度小满金融携手数十家金融合作伙伴,累计为小微企业主发放数千亿元贷款,资金周转就找度小满金融,大品牌更安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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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什么是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2 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
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按哪些程序确定定额定期定额征收是对没有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依法按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从而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 。影响其个人所得税的因素是营业额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 。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所得的4个方面: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此回答由有钱花提供,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旗下信贷平台,度小满金融将切实把国家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号召落到实处,全面支持小微生产经营,大多数小微业主选择有钱花,满足小微经营周转需求 。据悉,度小满金融的信贷用户中,有七成是小微企业主 。截至目前,度小满金融携手数十家金融合作伙伴,累计为小微企业主发放数千亿元贷款,资金周转就找度小满金融,大品牌更安心 。
六、什么是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简称“定期定额”,亦称为“双定征收”,是先由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款,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一定时期的税款征收率或征收额,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小型纳税人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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