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增值税扣税凭证中不需要认证的有哪些,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有哪些

一、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增值税抵扣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扣税凭证包括1 。增值税专用发票;2.农产品销售发票;3.农产品收购发票;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的道路、桥梁、闸门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7.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后,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处取得的完税凭证 。信息:增值税抵扣凭证需认证或确认的抵扣凭证范围:一般纳税人需在相关规定期限内(180天或360天,下同)认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别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应当自开具之日起在相关规定期限内申请审核比对,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农产品、购买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购货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和路桥、大门通行费的收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等抵扣凭证,不需要认证或者确认,因此没有认证或者确认的时限 。他们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即可 。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增值税扣税凭证中不需要认证的有哪些,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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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扣税凭证的种类有哪些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根据增值税的特点,为加强增值税抵扣管理而设计的一种发票,供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使用 。增值税凭证是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是目前最重要的扣税凭证 。允许扣除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两种:1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或者应税行为开具的发票 。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 。进口货物申报进口时,纳税人需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准予扣除 。目前,货物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 。试点纳税人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允许抵扣 。纳税人试点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执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 。(三)农产品收购凭证 。购买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票证或者海关专用缴款书外,还应当按照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般有以下五种情况:1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海关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进价和销售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4.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时,按照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收购单位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13%的抵扣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目前,农业生产者在销售自己的农产品时免征增值税 。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票,只能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分散的农户,收购单位应向农户开具收购发票 。以上三张凭证也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酒、植物油实行核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了具体的验证方式 。后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核定扣除范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完税凭证 。纳税人购买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服务或转让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允许在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予以抵扣 。“完税凭证”包括《税收缴款书》和《税收完税证明》两种票 。备注:1 。注意本次“营改增”与之前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种类的变化 。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营改增”增值税抵扣凭证有以下变化:一是删除了“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因为新的增值税发票制度全面实施后
自1994年增值税改革实施以来,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抵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多部税收法规,其中一部
些税收规定目前仍然有效 。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涉税问题,除了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执行外,也应当执行上述原有增值税政策规定 。因此,试点纳税人需注意这一原则,其中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应重点关注以下规定:一是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领购、开具、缴销、报税、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2015年4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始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纳税人将通过升级版开具发票 。2015年12月1日,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在新系统基础上,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重点在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 。2016年1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 。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物运输业增值税 专用发票最迟可以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需合法、合规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4.注意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期限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5.注意一些扣税凭证虽合法但却不能抵扣 。虽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上述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所指的在产品,是指仍处于生产过程中的产品,与产成品对应,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产成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
三、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时限和抵扣都有哪些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及抵扣的期限问题,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来讲,貌似是小儿科的问题,还有必要进行啰嗦强调么?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直有财务人员在犯这个错误,为企业带来了损失 。一、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服务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1、增值税专用发票;1.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3、农产品收购发票;1.4、农产品销售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1.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税收缴款凭证是“营改增”后新增加的抵扣凭证,该抵扣仅限于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代扣的增值税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代扣的增值税不能作为抵扣的凭据 。1.6、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7、高速公路、国家二级公路的过桥过路费票据 。二、不同类型的扣税凭证认证时间的规定2.1、必须在开具后180天内认证的扣税凭证有:a、增值税专用发票;b、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c、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依据文件:2.1.1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2.1.2 国税函【2009】61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国税发(2006)156号文作了修正,主要是发票认证期限问题:对于有关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期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需要强调一下:认证期限是180天,不是6个月,实际工作中经常有财务人员犯错误,认为180天就是6个月,因此出现专用发票超期未认证情况 。2.2、没有认证时间限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a、农产品收购发票;b、农产品销售发票;c、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d、高速公路、国家二级公路的过桥过路费票据 。该类扣税凭证虽然没有认证期限,但企业也不能无限期拖延,毕竟,该类凭证还要及时入账,否则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三:扣税凭证认证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3.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扣税凭证认证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辅导期)”科目,次月全部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申报抵扣,次月没有申报抵扣的,视同企业自动放弃抵扣权利,后期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进行抵扣;3.2、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扣税凭证认证后,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申报抵扣,认证当月没有申报抵扣的,视同企业自动放弃抵扣权利,后期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依据文件: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3、特殊抵扣事项:企业购入不动产抵扣问题3.3.1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需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2年抵扣进项税额的40% 。3.3.2纳税人新建不动产,或者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所讲的第二年抵扣进项税额的40%,是指在取得相关的进项发票认证后的第13个月,而不是第二年度的任意一个月 。否则,视同自动放弃抵扣权利 。依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四、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并申报抵扣后,其留抵税额没有有效期限,只要进项税额大于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和销售商品计提的销项税额,可以长期留抵!五、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计入抵扣,但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依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正确理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正确认证及抵扣时间,不要因为自己的疏忽为企业带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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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法定扣税凭证有哪些增值税法定扣税凭证包括: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只能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额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率为6%或4%,因此只能按6%或4%来抵扣进项税 。如果一般纳税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有误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进口货物取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企业进口货物必须交纳增值税,其交纳的增值税在完税凭证上注明 。企业以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 。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的,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只准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税款 。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 。三、取得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根据现行规定,在四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一是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二是凭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注明的税额抵扣;三是凭证取得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四是凭购买方即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即收购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 。抵扣的条件包括:(1)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 。(2)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3)必须依法取得和正确使用收购发票 。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4)必须验收入库或支付货款 。(5)必须健全会计核算并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并按规定收购废旧物资,就可以计算抵扣10%的进项税额 。四、取得运费结算单据一般纳税企业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经批准使用的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按照计算出的进项税额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 。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1)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2)运输的起点和终点必须满足“货物起运地为销货方所在地,终点为购货方所在地”的规定;(3)运输金额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五、增值税抵扣凭证最常见问题都有哪些1、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具体包括哪些?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具体包括:(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4)农产品销售发票;(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2、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税款抵扣,最晚应在什么时限之内进行认证或勾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或勾选),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 的管理办法,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稽核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勾选)、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除上述扣税凭证外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目前尚无抵扣时限的相关规定 。3、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实现税款抵扣?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扫描认证和网上勾选两种方式实现税款抵扣 。根据相关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但需注意的是,扫描认证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完成,认证后无法更改;网上勾选认证的勾选期为每月征期结束后次日至下月申报前,可多次进行勾选确认 。4、纳税人遗失了取得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发票的,应如何处理?“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6、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出或折扣折让的情况时,应如何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税控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7、纳税人取得走逃(失联)企业的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处理?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
六、增值税法定扣税凭证有哪些?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增值税抵扣的合法、有效凭据,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五类,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等:1.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售方或者提供劳务或服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另外还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抵扣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即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抵扣依据为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的,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只准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税款 。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 。3. 农产品收购发票 。即纳税人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副产品开具的收购发票 。增值税抵扣依据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自行开具、自行抵扣” 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烟叶作为特殊的农产品,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收购金额中包括价外补贴、烟叶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规定,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规定,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计入农产品买价,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中的“价款”部分 。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价外补贴必须直接补贴给烟农,以非现金形式支付或是直接支付给非烟农,不得进行抵扣 。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如果与收购价款的10%%不符,按照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进行计算 。没有支付的,价外补贴不构成收购成本 。举例:某卷烟厂2014年6月收购烟叶,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50万元,并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价外补贴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50×(1++10%)×(1++20%)×13%=8.58(万元) 。其中:20%为烟叶税 。但如果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未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分别注明,或者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高于10%的部分,则不能计入收购金额计算进项税 。4. 农产品销售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凭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5.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应当注意的是:税收缴款凭证是“营改增”后新增加的抵扣凭证,该抵扣仅限于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代扣的增值税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代扣的增值税不能作为抵扣的凭据 。
【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增值税扣税凭证中不需要认证的有哪些,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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