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法院判决确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号码省略,下同),法院判决确定的直接负责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2)自然人:公布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三)重大违法事实;(4)适用的法律依据;(五)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六)实施检查的单位;(七)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公布其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和职业资格证书号码 。其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应当一并公布,并标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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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
税收违法失信重大案件的标准如下:1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应纳税款总额10%以上的;2.纳税人未缴纳应纳税款,以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阻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欠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纳税的;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6.虚开普通发票100张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8.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的 。经税务机关检查后已逃逸(失联);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二)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三)被执行人的履行顺序是最后的,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4)不属于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名单数据库,并通过名单数据库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法院和辖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执行情况 。
三、什么叫“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属于违法情节严重、处罚幅度较大的处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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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税务案件涉案金额标准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不同性质的涉税案件的数额标准不一样,先看案件性质,再看涉税数额 。你这个问题的范围太广了 。你能说得更具体些吗?
五、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公布法人组织的信息有哪
【税务机关移送案件规定 重大税务案件包括哪些,税务移交逃税案件到公安】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七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法院判决确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的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不含出生年月日数,下同),由法院判决确定 。(2)自然人:公布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三)重大违法事实;(4)适用的法律依据;(五)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六)实施检查的单位;(七)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公布其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和职业资格证书号码 。前款第(一)项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当一并公布,并标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六、如何贯彻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这时候可以以稽查局的名义做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吗?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可能的,因为第一,《征管法》及其细则是特别法,明确稽查局是税务机关,被赋予独立、完整、不受限制的行政处罚权,稽查局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第二,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属于内部监督程序,不应对外具有法律约束力;三是避免一案两执法主体 。另一种观点认为(即法院的
主要观点)谁审理就应以谁的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且有国税发[2001]21号文为依据) 。或者两种都可以?对于重大税务案件,尽管由税务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仍应以稽查局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规定,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是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二是作出审理结论 。国税发[2001]21号文件并未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结后制发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的权限问题,而且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也只是税务机关内部一个非正式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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