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客体有哪些 商标管理的客体是什么,注册商标客体的要求

一、简述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没有形式的精神财富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这种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最根本的区别 。智力成果的无形性是相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有形财产而言的,也有不同的存在和利用形式:1 。没有有形控制的占有 。因为智力成果没有物质形式,所以表现为某种知识和经验的知识和感受 。智力成果虽然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但总是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通常被称为“载体” 。知识成果的物化载体体现的是有形产权而非知识产权 。2.使用无有形损失 。知识成果的公开是知识产权的前提 。由于智力成果必须公开并向公众公布,人们可以利用其中的相关知识,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可以由几个学科共同使用 。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使用的损失 。未经授权使用人擅自使用他人智力成果的,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 。3.不会对智力成果的有形交付进行事实处罚或法律处罚 。智力成果不能被物质消费所摧毁,它的存在只会导致专有财产和社会公共财富因法律保护到期而产生差异 。同时,有形交付和法律惩罚之间没有联系 。也就是说,非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处分”属于他人但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智力成果 。基于上述特点,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成果的创造者知识产权,并对这一不同于传统产权制度的权利实施法律保护 。(2)国家授予的知识产权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后者可以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设定和获得,不需要每次都得到国家机关的承认或认可,而知识产权则具有国家授予的特征 。知识产权需要由主管部门依法授予或确认 。如上所述,智力成果不同于传统的对象,它没有形式,不占空间,容易溢出创作者的实际控制而被他人利用 。换句话说,只要将智力成果公之于众,其他人就很容易通过违法处罚获得利益 。因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不能仅凭创作活动的法律事实,即自然、有效、充分地享有或行使其权益,而必须依靠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即由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有权 。比如专利权需要通过申请获得,提交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确认 。商标的出现,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后才能生效 。(三)知识产权的双重性在知识产权领域,除商标权不直接涉及人身权内容外,其他所有权利都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 。人身权是指智力成果创作者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专利权人享有的署名权、荣誉权,著作权人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人身权与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密不可分,因此不能转让、给予或继承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人依法获得一定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作品使用费等 。产权可以转让、赠予和继承 。(四)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 。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民事权利,它是
2.对于同一智力成果,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相同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只能依法授予其中一个的权利,而未来的发明申请如果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显著进步,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或排他效力,但其效力的内容和范围不同:一是所有权的排他性,是指所有人排除非权利人非法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其财产,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是指权利人排除非权利人非法复制、假冒、剽窃其知识成果;其次,所有权的排他性是绝对的 。所有人在不受他人干涉或积极协助的情况下行使其物质权利,其权利不受地域或时间限制 。然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是相对的 。除了在效力上受到限制,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和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这一权利在地域范围和保护期限上也受到限制 。(五)区域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排他性权利,知识产权的空间效力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区域的限制,即严格的属地性,其效力仅限于国内属地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不同于有形财产 。一般来说,对有形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限制 。无论是公民将有形财产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还是法人因投资和贸易将财产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都仍然属于权利人,不会出现财产所有权丧失法律效力的问题 。无形财产权则是根据一国法律得到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除非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议,否则知识产权不具有域外效力,域外其他国家没有义务保护这一权利 。境外任何人都可以在本国自由使用这一智力成果,无需征得权利人同意,也无需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
【商标法的客体有哪些 商标管理的客体是什么,注册商标客体的要求】二、客体制度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与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关系产生于国家对经济关系的干预,必须由经济法律法规设定,即享有法律保障的经济权利,承担必须履行的经济义务 。根据法律主体共有理论,下列自然主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一)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总称 。在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畴中,国家机关主要是指经济管理机关 。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
体的来讲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按不同的经济部门来划分的部门性经济管理机关,如铁道部、矿产资源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等;二类是职能性经济管理机关,如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税务总局、物价局、海关总署等,它们体现国家计划、组织、指挥、管理和调节的职能 。(二)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指经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1、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组织,一般是指拥有财产,从事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以创造物质财富为目的的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 。企业、公司是其中的主要主体 。2、实行独立预算的社会组织,一般是指其财产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它们不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 。它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经济组织发生经济关系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经济组织内部一般都有职能部门和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基层单位,表现为一定的隶属层次,如企业内部的职能科室、工厂中的车间、班组等 。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内部经济关系调整的好坏,在于内部各种机构以所属成员的能力是否得到了充分地发挥 。因此,对内部机构实行法律保护,确认其地位和权限是非常重要的 。当社会组织内部机构的关系用经济法律规范来调整时,主体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个体户与承包户1、城乡居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一般要在经济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他们依法申请营业执照后,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户 。2、城乡居民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进行承包经营的为承包户 。个体户与承包户的不同表现在:(1)个体户是私有制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而承包户则不尽然;(2)个体户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是营业执照,而承包户则依据承包经营合同进行经济活动;(3)个体户承担绝对无限连带责任,而承包户则承担相对无限连带责任;(4)个体户经营方式灵活,承包户的经营则受到诸多的限制 。(五)自然人自然人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所应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如果缺少客体,则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所指,就会虚空,从而经济法律关系也就无任何法律意义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思路1、“事物是什么”的研究 。对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我们认为第一层次的问题应该是对“事物是什么”的研究,即揭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质的规定性 。经过实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综合体,在少数情况下表现为单一体 。综合体在不同的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表现,或者表现为物与物的总和,或者表现为物与行为的总和,或者表现为行为与行为的总和;单一体在不同的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或者表现为物,或者表现为行为 。2、“事物分(表现)为什么”的研究 。“事物分(表现)为什么”的研究,就是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的研究 。根据我们对“事物是什么”的剖析和研究,我们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可分为三大类:一类是有形物;一类是无形物即非物质财富;一类是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有形物 。是指由人类所控制和支配的生产、使用、占有、交易的财富,其中包括天然存在和人类劳动的产品,以及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是指人们运用脑力劳动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经济信息等 。3、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之一 。它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完成一定的工作和提供一定的劳务以及职权行为 。(四)客体、标的、标的物的异同客体、标的、标的物从实质意义上来讲是相同的,它们均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但是,三者又有着明显的不同:1、客体主要运用于对经济法律关系的整体研究之中,对应的是抽象的经济法律关系 。它主要是对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进行抽象性、概括性、理论性的研究,较多地出现在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之中 。2、标的主要运用于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具体研究之中,对应的是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 。它是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进行具体的、实践性的研究,较多地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具体研究之中 。3、标的物是标的的具体化,或者说是标的一部分,当标的表现为物(或者表现为物与物的总和,或者表现为单一的物)时,我们把该标的称作标的物 。第三节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一、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概述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经济活动时所享有的维护、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 。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得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反之也不可 。例如,不能只有计划的权利而不承担计划的义务 。所以,因上级计划编制不当,计划变动或指挥调度上的原因影响计划执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上级责任单位负责解决或赔偿,各计划单位相互之间,因一方不执行上级计划或不服从指挥调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应由造成损害的一方负责赔偿 。
三、商标的特征(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 。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 。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 。(3)商标具有价值 。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
四、专利权商标权分别是什么?1.商标和专利的客体不同:专利保护技术内容,包括发明、使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保护商标本身,比如图形、文字、它们的组合或者立体商标 。2.商标和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同:专利保护期有限,发明20年,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到期不能续展 。商标保护10年,但是到期可以续展,因此只要每10年续展一次就可以无限期拥有商标独占使用权 。3.商标和专利的保护内容不同:专利保护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同该专利相同或近似的产品 。商标保护不得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如果受保护的是驰名商标,他人即使是不同类商品也不能标注驰名商标 。4.商标和专利的申请程序不同:专利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经过初步审查(新型和外观)和实质审查(发明),最终授予专利权 。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公告无异议后核准注册 。
五、犯罪的十个同类客体是什么?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 。例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公共安全是这类犯罪的同类客体 。正确认识犯罪的同类客体,有利于对犯罪进行合理分类,有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1)危害国家安全罪,其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2)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即国家通过法律对由市场资源配置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调节和实行管理所形成的正常、有序的状态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 。(5)侵犯财产罪,按照通说,其同类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即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扩展资料:犯罪同类客体的划分,是根据犯罪行为所危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的科学分类 。作为同一同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 。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妇女的人身权利以及人格权、名誉权等,都与人身有不可分割的直接联系,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当这些权利受到杀人、伤害、强奸、侮辱、诽谤等犯罪危害时,人身权利就成了这些犯罪所危害的同类客体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这一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格的、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把多种多样的犯罪,从性质和危害程度上互相区别开来,便于我们对犯罪进行了解、研究,掌握各类犯罪的基本特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同类客体
六、商标与版权的区别是什么第一,保护的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供人们欣赏、学习和阅读的作品,如小说等;商标权保护的是用于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和不同商品的商品和服务标记,如海尔等商标 。第二,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 。《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 。但《商标法》不会保护在同一种或同一类商品上的两个相同的商标 。第三,权利产生方式不同 。著作权通常自动产生,不必经过任何登记或审查程序;商标则必须依法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授予合法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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