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复印件可以当原件吗 公安机关 复印件做证据 应该如何处理 与原件相符,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范本

打官司对方提供的证据中有一式两份的证据,但原件及复印联不一致法院会如何认?
法院会认可原件,不认可复印件~会在质证环节说明~肯定是原件效力高于复印件 。这个没有问题~所以证明的时候没发现问题?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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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复印件可以当原件吗 公安机关 复印件做证据 应该如何处理 与原件相符,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范本】复印件,上面写了”此件与原件一致,仅做提取公积金使用”可以作为纠纷时候的证据吗?
如果复印件盖有公章,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 。但对方提供的原件与本不一致的,以原件为准 。如果没有盖章,这个复印件也可以作为证据 。但是,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来辅助,这个证据就没有证明力 。
如何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详细03
1.证据界定明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3.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交叉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不予采信,或者采信但予以训诫并处以罚款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出具回执,写明证据的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收到时间等内容 。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应当辨别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当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审理中出示 。第六十九条经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除外 。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复印件和节录本 。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辨别视听资料的真伪,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采用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原因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所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误工费等必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应当预交费用;当事人不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支付 。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鉴定费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对鉴定人提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性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 。如果他们拒绝到场,审讯将不会受到影响 。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检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检查人员、当事人和被邀请的参加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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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怎么写才有效(一)要点清收到的东西的种类、数量,绝对做到准确无误,不出差错 。这是写好收条要做的第一项工作 。(二)要熟悉收条的写作格式 。一个完整的收条,由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四部分组成 。1、标题 。写在正上方,字要大一,写法有两种:(1)只写“收条”二字;(2)写“今收到”三个字2、正文 。写法有两种:(1)如果标题写成“收条”正文写在标题下面一行 。空两格 。(2)如果标题写成“今收到”三个字,正文写在标题下,顶格写.3、署名 。写在正文下靠右边一点,按手印或者盖章 。4、日期 。写在署名的下面,独占一行,写年月日 。扩展资料收条的种类一般来讲有两类:一类是写给个人的收条,一类是写给某一单位的收条 。单位出具的收条通常是由某一个人经手,而以单位的名义开据 。收条在写作时,要注意以下事项:1、在写收条时,务必清点好所收到的物品钱款的具体数额,做到准确无误、不出差错 。2、是替别人代收的,应在题目使用“代收到”字样,在文尾署名时用“代收人”三个字 。3、收条的语言一般较为简单,篇幅往往短小精悍 。不涂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收条
民间借贷如何起诉?是怎样的程序呢?我给怎么做?民间借贷起诉过程: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扩展资料: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1]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参考资料:民间借贷起诉程序—法网头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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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出生公证?出生公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1、申请人身份信息 。申请人在国内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应提供护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回乡证、台胞证;2、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3、申请人的医院出生证明,如申请人没有出生证明,可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派出所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 。办理出生公证的程序1、申请 。申请是指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初步作出接受办理的决定 。3、审查 。审查是整个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决定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的关键 。4、取公证书 。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5、交费 。公证费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在行使公证职能过程中,依法定标准向申请公证当事人征收的有关费用,它是国家司法规费的一种 。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应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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