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 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纳税筹划案例

一、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权利 。包括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税权、申请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权、申辩权、复议和诉讼权、要求国家赔偿权、控告和检举权、要求延期申报权、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 申请延期纳税权、索要完税凭证权、索要收据或清单权、拒绝检查权和委托税务代理权 。(2)纳税人的义务 。包括按时缴纳或汇出税款的义务;扣缴和收取税款的义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保存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记录财务会计制度或方法及会计软件的义务;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提交纳税申报表和提交税务信息的义务;拖延提前申报应纳税款的义务;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依法对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进行会计核算的义务;纳税或提供担保的义务;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和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继续纳税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纳税义务或在发生税务争议时提供担保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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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
三、一般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的义务 。按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 。’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税务事项发生时,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4.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税收征管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5.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保存会计账簿及相关资料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核算;保存账簿、会计凭证、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帐簿、会计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涂改和擅自损毁 。二 。纳税人的权利 。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有权被告知与其纳税义务有关的信息 。纳税人知情权主要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办理税务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及应提交的材料;核定应纳税额及其他税务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在纳税、处罚和执行措施过程中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和需要满足的条件 。2.保密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业务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者、经营者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事项 。上述事项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许可,税务机关不得向外部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 。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3.税收监督权纳税人有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纳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 。同时,纳税人也有举报其他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 。4.纳税申报方式的选择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通过邮件、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但以邮件、数据电文等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邮寄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的回执作为申报凭据 。实际申报日期以邮寄的邮戳日期为准 。数据电文是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等电子手段
5.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批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批准延期申报报送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批准的延期内进行汇算清缴 。延伸资料:纳税人权利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有的得到承认、保障和尊重的权益,以及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获得的救助和赔偿的权利 。为便于纳税人了解自己在纳税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合作,200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和义
务的公告》,对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进行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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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的权利有什么?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由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权利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税收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信息的权利 。纳税人的知情权主要包括:(1)税收政策知情权 。(2)涉税程序知情权 。(3)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 。(4)救济方法知情权 。二、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包括纳税人的储蓄存款、账号、个人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个人隐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做法、经营管理方式、生产经营、金融、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 。只要纳税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同时又不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就应该尊重纳税人的这项权利,履行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根据税收法律规定及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但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行使享受税收优惠权的申请人,必须是纳税义务人,不能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纳税人同时符合同一税种两个或两个以上优惠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享受,不能重复享受 。四、陈述与申辩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所享有的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对自己所为在定性或适用法律上不够准确,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辩解的权利 。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无权对其实行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应当解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原因,并将纳税人的陈述内容和申辩理由记录在案,以便在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过程中能有所依据 。五、税收救济权税收救济是国家机关为排除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税收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税收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税收救济权的内容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税收监督权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如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等 。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七、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客观困难的影响,需要延期申报的,税务机关本着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在纳税人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后,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八、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这里所指的特殊困难主要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九、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十、其他权利除上述基本权利之外,纳税人在实际办税过程中,还享有许多比较具体的权利,如请求回避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等 。(一)请求回避权在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那些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或与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税务人员回避 。(二)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目前,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2)邮寄申报;(3)电文申报(电子申报);(4)代理申报等 。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在上述申报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 。(三)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拒绝检查权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四)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委托税务代理可以是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但是,按规定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人不得办理 。(五)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1.索取完税凭证完税凭证是纳税人已经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明,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开具;如果属于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索取收据或清单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纳税人有权要求其开付收据,或者在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开付清单 。如果税务机关不开具有关凭据,纳税人有权拒绝合作或不履行相关义务 。继续补充: 纳税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4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帮助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将纳税人的权利整理如下: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享有下列权利:1、知悉权《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密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申请减税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 。4、申请免税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免税 。5、申请退税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6、陈述、申辩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7、复议和诉讼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请求国家赔偿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控告、检举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0、请求回避权《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举报权《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12、申请延期申报权《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3、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1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5、索取完税凭证权《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16、索取收据或清单权《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17、拒绝检查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18、委托税务代理权《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
五、纳税人是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哪些义务和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税法上的纳税主体,在负有纳税义务的同时,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在总则中对纳税主体享有的权利进行了明确、集中和全面的规定,这有利于调动纳税主体的积极性,改善征纳关系,体现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是我国税收法制进步的象征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我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下列权利: (1)知情权 。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税收法规的知情权,税务机关应通过建立税务公告、开展税法宣传、解答咨询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务部门制定的与纳税程序有关的规定(如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时限、步骤和方法)提供方便,实行公开办税制度 。(2)保密权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会了解到企业和公民大量的生产经营、个人隐私等情况,这些情况往往关系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济利益,关系到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情况保密 。《实施细则》第5条明确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个人不愿公开的隐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收养子女等 。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的范围,有时还应视案件情况予以曝光,因为它们侵犯了国家税收利益 。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权相对应的是,税务机关负有保守纳税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义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不得将其获得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情况用于税收征管以外的目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在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和个人的储蓄存款时,不得将查询所获得的资料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3)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的这一权利又叫税负从轻权,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税收优惠权,旨在鼓励纳税人进行降低税负的税收筹划活动 。《税收征收管理法》除了在总则中对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做了一般规定外,还在第33条、第51条中规定了纳税人行使这一权利的具体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3款只规定纳税人享有减免退税权,没有包括扣缴义务人 。(4)陈述权和申辩权 。陈述是指当事人表明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申辩是指当事人进行解释、辩解,反驳对自己不利的意见和证据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因此,陈述权申辩权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享有的重要权利,税务机关在作出决定时,有关当事人有权为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说明、解释和辩解;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陈述和申辩,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它有利于税务机关全面了解情况,避免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时出现偏差 。(5)争议救济权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税务机关实施违法行为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造成损害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规定争议救济权对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当前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6)控告、检举权 。这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根据这一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这为有关当事人监督税务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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