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行政处罚包括哪些
税法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出口退税权、吊销税务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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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将依法对其给予一定制裁的措施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主动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或者施加新的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制裁的强烈性质 。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行政处罚法》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一、税收管理处罚现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六)行政拘留,(七)法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 。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具体调整的需要,《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种类时,在第八条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实际上,这是行政处罚种类上的一个开篇 。根据该规定,《行政处罚法》公布前生效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继续适用,以后公布的法律法规也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出口退税权 。其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 。只是在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中,才明确规定为行政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种类设定界限的规定 。正确划分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因为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管理秩序后,税务机关给予相对人一定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可诉行为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否则,税务机关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因此,应正确界定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和“税务机关拒绝依法处理或答复的行为”(010-2010)然而,在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颁布之前,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并不规范和完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和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确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较少,不适合基层税务机关管理 。一些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规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因此,要根据税收征管的发展,将原规章制度规定的有效管理措施上升为税收法规的规定 。二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请求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停止出境 。本质上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警告基本相似,从功能和性质上与警告几乎相同,只是名称不同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的权利是《行政处罚法》中已经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通知
另一方面,国家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用书《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57页认为“其他法律、法规也规定有关机关可以依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实施驱逐、限制入境或者出境、限期出境等行政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和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从这种措施的性质和手段来看,应该是税务机关依法提起并在主管机关协助下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因此防止的情形应当视为税务行政处罚 。新的《税收执法基础知识》修改为在第六十条第二款中规定“经税务机关请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类似于出境阻止措施的执行主体 。它是由税务机关依法请求,主管机关依法执行的一种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一种处罚 。从性质上来说,停止出境也是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只是执行机关的特殊性 。根据税法的规定,这两部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是因为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秩序而实施的 。税务机关应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理,然后提交有关当局执行 。在提交之前,税务机关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审理无效后,由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机关执行,但最终执行结果由有关部门执行 。这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一样的 。
行税务罚款的措施相似 。因此该两项措施应当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一种特殊的执行主体的税务行政处罚 。这与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有关,是由于我国税务机关执法范围和权限的有限性决定的 。管理相对人对该处罚措施可以依法申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也可以提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为被告或与具体执行机关为共同被告,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全部由税务机关负责 。因此对这两项税务行政处罚措施的程序、法律责任应当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是税务机关早已使用的一种管理措施,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违章情况采取了停票或缴销发票等不同方式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国家税务总局也制定了许多具体的发票控管办法 。然而长期以来从税收立法到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没有将停止供应发票作为一种处罚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只将这一措施作为一种税务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务管理不断的规范和税收征管措施的日益强化,发票作为经济往来的重要凭据,已成为经济交往中明确经济责任的主要的原始凭证,纳税人交易活动的重要凭证 。对发票的控管成为税务机关控税管理的有效手段 。作为发票管理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停止或缴销发票后,势必影响到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纳税人正常取得和使用发票以保证其经营秩序的运行无疑是纳税人的一种权益,在税务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益,然而在新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前,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停售和缴销随意性较大,影响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发票控管措施提出诉讼 。税务机关在诉讼中法律依据不足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在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从立法的角度给税务机关的收缴发票予以认可 。税务机关收缴和停止发售发票,是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权利的制裁,符合行政处罚的性质和特点 。因此税务机关在采取收缴和停止发票处罚措施时应当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因此七种税务行政处罚措施中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应当由县级税务机关作出 。然而在《税收征管规程》中,对警告和罚款外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得不具体,在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中很不规范 。急需完善现存的税收征管规程中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当相对人违反税收管理秩序,需要给予税务行政处罚时,除警告和罚款外,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理,例如对欠缴税款的出境前,需要阻止出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欠缴税款情况及催缴文书报县级税务机关审理,县级税务机关将欠税情况及文书审理后向当事人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然后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制作阻止出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并制作《阻出境通知书》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进出境管理机关执行,当事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的,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因此,现行税收征管规程中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对除警告、罚款外的税务行政处罚程序需要的税务文书应当尽早制定,以便于税务管理程序的规范化、合理化 。另给出: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 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 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 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 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 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 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制裁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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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法行政处罚标准有哪些?税法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等 。税收的行政处罚机关是税务机关,依法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税收处罚包括哪些?税务行政处罚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部门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对税收违法行为三种行政处罚:申诫罚、财产罚和能力罚 。现分述如下:一、申诫罚申诫罚是指影响违法者声誉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 。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运用于法人和组织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使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 。二、财产罚财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 。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财产法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 。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 。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 。财产法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 。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 。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三、能力罚能力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 。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
六、税务行政处罚有哪些规定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1、罚款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 。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 。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 。因此,运用这一处罚形式必须依法行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权限、程序及形式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 。具体有两种情况:(1)对相对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 。就性质而言,这些财物并非相对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财物虽系相对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 。3、停止出口退税权停止出口退税权是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机关对有骗税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出口企业停止其一定时间的出口退税权利的处罚形式 。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行政处罚的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哪些,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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