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哪些企业捐赠全额扣除,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

一、准予全额扣除的捐赠机构具体包括哪些?
问题:答复: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 , 允许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的捐赠 , 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含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提供的捐赠 , 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允许全额扣除的捐赠 。
1.纳税人通过下列基金会进行的慈善捐赠 , 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色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广材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 允许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
【什么样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哪些企业捐赠全额扣除,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3.个人向中国健康快车基金会、孙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 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4.纳税人通过我国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教育的捐赠 , 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5.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 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从所得中全额扣除 。
6.个人向北京市慈善会捐款 , 比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3]204号)相关规定 , 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什么样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哪些企业捐赠全额扣除,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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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向哪些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 , 可以全额扣除?
企业公益性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 可以在税前扣除 , 超出部分除另有规定外 , 不得在税前扣除 。
三、哪些捐赠可以税前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 , 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 准予扣除 。其中 ,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进行的捐赠 。公益救济捐赠支出的标准分类如下:1 .允许1.5%的比例扣除 。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 , 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的捐赠支出 , 可以在不超过本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二 。允许10%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 , 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向宣传文化事业提供的公益性捐赠 ,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 , 由纳税人支付给企业 。其年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 , 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从上述宣传文化事业公益性捐赠中扣除 。它的范围是:1 。向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等国家级艺术表演团体捐赠 。2.向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和革命历史纪念馆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文化行政部门所属的非生产性文化馆或者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的捐赠 。3.允许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捐款 。《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 , 从2000年1月1日起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含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提供的捐赠 ,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2.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 , 从2000年10月1日起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 ,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这里的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机构 , 主要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护理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老年护理院)等 。3.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 , 从2001年7月1日起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 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 , 在收入中全额扣除 。这里的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城镇(不含县及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 , 村小学和初中 , 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纳税人学习农村义务教育和高中结合起来
校的捐赠 , 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 ,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 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5、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 ,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 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 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号)规定: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 , 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 , 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 ,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 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 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向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 ,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 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 , 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向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 ,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 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 , 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 ,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 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 , 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向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l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从2005年12月31日起 ,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12、向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规定:从2003年1月22日起 ,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 ,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l28号)规定:从2006年9月30日起 , 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 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的捐赠 , 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什么样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哪些企业捐赠全额扣除,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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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对哪些特定事项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 , 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 , 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 , 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 二、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规定:“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2.自2010年8月8日起 , 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 , 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七、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以上税收优惠政策 , 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 , 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
五、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包括哪些?企业哪些情况下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 , 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通过想过机构间接捐赠才可以扣 , 直接捐赠 , 没有相关机构在中间不能扣
六、哪些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在个人所得税前部分或全额扣除?一、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 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 , 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 , 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在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情形下 ,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特别规定:1、近年来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文明确 , 个人向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各个基金会捐赠 , 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 , 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后 , 有些基金会已由社团法人改为非营利性法人 , 此处 , 仍将基金会视同社会团体 。2、个人直接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中心、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捐赠 , 在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 , 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公益救济性捐赠全额扣除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0年开始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 , 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 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个别的也可以直接捐赠) , 对一些机构和场所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 。在这里 , 网校小编主要针对其中的四个常见捐赠机构进行介绍:(1)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 ,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红十字事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 。具体有以下十项:一是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 , 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助活动 。二是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开展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 , 以及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三是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及表彰工作 。四是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与管理 , 以及其他有关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五是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十字会的人员培训、机关建设等 。六是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开展的活动 。七是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八是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 。九是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十是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红十字会办理的其他“红十字事业” 。(2)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 ,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 , 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 ,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4)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 ,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 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 , 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希望可以帮到你 , 谢谢 , 祝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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