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税收保全制度有哪些,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两种

一、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书面告知纳税人 , 纳税人开户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责令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 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者无法提供纳税担保的 , 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 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 责令其缴纳;不缴纳的 , 税务机关可以扣留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和货物 。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上一纳税期间的纳税情况时 , 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 , 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的行为 。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所得 , 依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 , 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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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 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等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三、简述税收保全制度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在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些客观原因 , 在未来税收征收不能保证或者难以保证的情况下 , 税务机关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赡养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 , 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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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纳税人未提供纳税担保的 , 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冻结存款:书面通知纳税人的银行 , 冻结纳税人与应纳税额等值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与应纳税额等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 , 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
五、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简单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有四个条件:1 。税务机关有理由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偷税义务的 , 可以责令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前限期缴纳应纳税款;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限期内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迹象的 , 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3.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4.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1 .书面告知纳税人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抵缴税款的财产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 , 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 , 忠于职守 , 清正廉洁 , 礼貌待人 , 文明服务 ,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 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 , 徇私舞弊 , 玩忽职守 , 不征或者少征应纳税款 , 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 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其应纳税额 , 责令其缴纳;不缴纳的 , 税务机关可以扣留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和货物 。扣押后 , 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 , 退还扣押的商品和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 , 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扣押的商品、货物 ,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六、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税务机关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税收保全制度有哪些,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两种】税收保全是指在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些客观原因 , 在未来不能保证或者难以保证税收征收的情况下 , 税务机关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转移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性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 。这三个地方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 , 很多地方都不一样 。为了便于解释 , 我们分别称之为简单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三种税收保全措施有什么区别?适用对象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另外两个是经过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收属于不同的时期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到税务机关检查为止的全部应纳税款;一个
般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当期发生的税款;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以前纳税期的税款 。执行对象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所执行的对象是纳税人的商品、货物 。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使用的对象为两种: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采取的手段不同 。由于执行对象不同 , 因而采取的手段也相应地不相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手段只有一种: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 。而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手段有两种: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程序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 , 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 , 责令纳税人缴纳 , 纳税人拒不缴纳的 , 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 不缴纳的 , 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只要发现纳税人具有一定条件 , 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 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的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税务机关就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批准权限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 , 没有规定批准权限 , 因而 , 只要是《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 , 就有权实施 。另外两种则有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限制条件 。责令缴纳期限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期限 , 从法理上分析 , 应为当场缴纳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为最长不超过15日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比较复杂 , 需重点讨论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之所以特殊 , 是因为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以前纳税期时 , 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 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的收入的迹象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手段 。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税款已有定论时 , 应采取强制措施 , 以保证应纳税款入库;当尚未有定论时 , 为避免税款流失 , 应果断地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因此 , 并不需要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及提供担保 。当然 , 为保障纳税人的利益 , 《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 , 此种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 个月 , 超过期限的 , 应自动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http://ke..com/view/4361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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