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纳税服务规范发布 税务服务规范包括哪些,办税服务厅

一、纳税服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第七条、第八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1)《税收征管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税收知识,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服务 。”可见,规范纳税服务是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 。应包括多项涉税服务,如宣传传递、咨询辅导、税务登记、票证供应、纳税人信用评级系统等 。(2)《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纳税手续有关的情况 。”这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知情权的规定 。由于我国实行多税种复合征税,并且为了规范执法、方便操作,司法规定越来越细化和复杂,税务机关有必要加强税法宣传服务 。纳税程序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步骤和方法,也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的程序 。因此,重视程序,严格遵守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办税服务厅应公布完整的办税流程和服务标准,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了解相关程序规定 。(3)《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信息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信息保密 。”这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权保密的规定 。《实施细则》第五条对需要保密的情形作了具体阐述,即“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秘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税收违规不保密 。”因为税务机关在提供税收宣传服务时,可以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良好纳税记录进行表彰和宣传,但不能对税收违法行为保密,可以对欠税、偷税、骗税的纳税人进行公开曝光 。公开表彰和曝光时,要注意避免泄露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这是对纳税人减免税权利的明确界定 。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制定快捷、方便、高效的减免税程序,以规范的服务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 。(5)《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就税务机关的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享有辩护权、陈述权和寻求司法救济权的法律规定 。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和行政处罚时,要耐心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必要时帮助其撰写“纳税人自述材料”,并做好“陈述和申辩笔录”的记录工作 。负责受理纳税人复议和赔偿申请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耐心引导,快速办理 。(6)《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这是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起诉和举报权利的法律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与税务人员直接打交道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很容易发现税务人员的不良行为 。对于此类申诉、控告和检举,负责受理的信访人
一、税法宣传税法宣传是纳税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务机关广泛、及时、准确、有针对性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税收知识 。是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重要举措 。二 。税务咨询向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是税务机关的职责 。《税收徵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免费向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做日常咨询 。税务机关坚持合法、免费、准确、规范、便民的原则,扎实做好日常税务咨询服务工作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和税收管理员是纳税咨询辅导的直接责任人 。他们负责面对面回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提供纳税辅导 。税务人员在接受税务咨询时,力求语言文明,举止庄重,讲普通话 。回答问题时,尽量做到准确、及时,减少和避免因纳税人不及时、不全面了解政策或不熟悉程序而产生的问题 。税务机关定期收集和了解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纳税人的需求,积极开展个性化纳税咨询 。三 。纳税服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为方便纳税人准确、及时办理涉税事项,履行纳税义务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是检验纳税人满意度的重要标准 。税务机关一直致力于通过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实施多元化税收、优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信息,帮助纳税人更加便捷高效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优化税务流程 。税务机关依法简化实际操作中复杂的税务手续,集中梳理税务业务流程,将可下放的审批权限和可前移的审批事项下放前移 。不断优化办税流程,切实解决纳税人“多搜多跑”、税务机关“重复搜纳税人”的突出问题 。加强国、地税局合作,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服务效率,有效方便纳税人 。四 。权益保护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近年来,税务机关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妥善解决税收纠纷,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纳税人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 。加强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制度建设 。税务机关认真落实各项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关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规定,积极推进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法制建设 。在税收方面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通过广泛徵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建立了纳税人权益保护沟通制度,充分利用纳税服务窗口、定点联系制度和第三方调查等渠道收集纳税人对税收管理与服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纳税服务措施 。建立健全对纳税人意见和投诉的快速处理机制,努力做到向纳税人及时反馈 。加大纳税人民主听证、监督评议等工作力度,充分体现纳税人的权益 。五、信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全面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涉及纳税人遵从税法情况和接受税务机关管理情况,具体包括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等,根据这些情况划分的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设置A、B、C、D四级 。税务机关积极建立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纳税信用的动态管理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希望能帮助到您——千万别忘记点击 采纳答案和顶一下哦———–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服务规范2.2版什么时候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从 2015 年3月1日起推行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 版本(以下简称(《规范》2.0版),通过规范9大类76项236个服务事项1372个办税流程,做到了全国纳税服务一把尺子、办税一个标准,纳税服务走向统一、规范和文明 。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规范》2.0版,是税务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促进依法 治税、规范执法、改进作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制度化、长效化的重要成果,有利于加快实现税收现代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规范》2.0版立足税务部门的前台服务,涵盖纳税人依申请和税务部门依职权的服务事项,具体包括9类76项236个服务事项1372个服务规范 。9类分别为税务登记规范、税务认定规范、发票办理规范、申报纳税规范、优惠办理规范、证明办理规范、宣传咨询规范、权益维护规范、文明服务规范 。每一类包括概述和每个服务事项的业务描述、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基本规范和升级规范,并标注省市县、国地税服务事项,最后用“附表”简明概括该类服务规范的 主要内容 。此外,为了便于读者理解《规范》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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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服务行为哪些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这是纳税人的基本需要,也是纳税服务中的基本内容和税务机关的义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 。税法宣传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宣传的内容应当是广泛普遍的,包括税法、税收政策和各种办税程序、税收知识等,其作用在于潜移默化地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 。纳税咨询辅导的对象是特定的纳税人,其内容应该具体且明确,税务机关的答复和辅导应当及时、准确和权威,其作用在于直接指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带来的负担 。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这是纳税服务的核心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简化环节和程序,使纳税人在履行义务时方便快捷,感到轻松愉快 。如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集中进行税务登记办证,发票供应,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等;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的成果,向纳税人提供电话申报、计算机远程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通过电子缴税、银税联网提供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和国库“四位一体”的缴税方式,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申报纳税;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将来提供网上税务局、移动税务局服务,纳税人的一些涉税事项还可以通过网络来办理 。个性化服务这是纳税服务中更深层次的内容 。如果纳税服务仅限于按照统一服务规范提供的普遍服务,不考虑不同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既不利于税务机关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和进行税源监控分析,也不能满足不同纳税人的特殊需要 。所以应当整合纳税人的个性化信息,针对其不同的纳税服务需求,在管理中动态地予以体现 。如对纳税人实行户籍管理、分类管理、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等办法,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投诉和反馈结果这是纳税服务必不可少的内容 。征管纲要提出:税务机关要把纳税服务作为行政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纳税人满意 。纳税服务并不是仅仅强调服务形式的多样性,更为重要的是体现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能够使纳税人满意 。税务机关要想知道纳税服务纳税人满不满意,哪些地方需要改进,就应当虚心接受纳税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因此,应该提供一个征纳双方联系的渠道,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对不满意的地方能及时向税务机关投诉、反映,税务机关则及时给予处理和反馈,给纳税人以满意的答复 。
五、为企业提供财税管理服务内容有哪些转载文献,仅供参考:为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完善税收政策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应根据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尽快制定具体的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2.在进出口税收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与企业境外投资有关的出口退税政策,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3.在其他税收方面,要研究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解决企业境外投资中涉及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境外提供服务的特点,研究完善有关的营业税政策,避免重复征税 。(二)加强宣传辅导1.完善网站建设 。应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在税务总局网站设立各地税务机关的网络服务窗口,及时更新包括税收协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外国税收制度与征管法规、税收争议的解决与应对措施在内的有关内容 。2.政策宣传咨询 。各地税务机关要多渠道宣传税收政策和提供咨询,充分利用网站、报纸、刊物、“12366”税收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载体,拓宽税收宣传和涉税信息的发布途径,更好地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全方位、多领域的税收政策指引 。3.税收问题辅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辅导,建立有效的境外投资企业涉税问题信息反馈机制,根据不同企业境外投资的特点,提高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对于普遍性问题,应在纳税服务热线提供可随时查询到的答案;对于不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在准确把握的基础上给出有针对性的解答,暂时不能解答的,应尽快研究或报上级税务机关 。(三)规范税收管理1.服务与管理有机结合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和规范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帮助企业防范税收风险,促进企业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2.掌握基础信息 。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本地区企业在境外投资的情况,建立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为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打好基础 。3.完善征管措施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纳税登记、境外所得申报、税款缴纳和抵免、关联交易申报、转让定价调整和同期资料准备的税收管理,同时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防范国内和国外的税法遵从风险 。4.政策执行到位 。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执行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有关税收政策,特别是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和进出口退税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具体操作规程,增加确定性,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四)做好协定工作1.税收协定的谈签 。税收协定是协调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其主要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企业在税收协定谈签方面的需求,对于“走出去”企业希望中国与其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谈签税收协定的,各地要及时向税务总局反应,为税务总局制订税收协定谈签计划提供依据 。2.税收协定的解释 。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和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做好对企业的税收协定宣传和辅导工作,使税收协定各条款的具体内容切实为企业所熟悉、掌握和使用 。对于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应认真研究并及时解答,不清楚的应尽快上报税务总局予以明确 。3.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使“走出去”企业能够在外国及时享受到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各地要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规定,认真做好申请的受理、居民身份的确认、证明的开具和统计汇总工作 。企业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有不同要求的,各地应及时研究解决,以保证“走出去”企业及时享受到应有的税收协定待遇 。4.跨国税收争议的解决 。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税收协定相关条款以及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国民)提起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 。对于我国企业认为外国税务机关违反税收协定规定进行征税而提起相互协商的,各地要及时为企业办理申请受理、初审、上报等手续,以便税务总局尽快与对方进行协商 。在相互协商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
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执法应遵守哪些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是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执行者 。税务执法情况的好坏,不仅关系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而且也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人的好坏 。因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税务机关、税务人民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所谓“秉公执法”,是指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利益,秉公执法,要求在执法过程中,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公平、公正地处理问题 。税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即忠实于本职工作,热爱本职工作,遵守本职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积极、认真、努力、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不贪、不拿、不要,一心为公、两袖清风 。现在各行业都在大力提倡文明、优质的服务,税务机关面对的是千千万万的纳税人,影响面大,更应如此 。在执法工作中礼貌待人、文明服务,才会使纳税人自觉纳税,支援国家的四化建设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例如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只有保护了其权利,才能使其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机务、税务人员要依法接受监督,这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广大税务人员的主流是好的,他们能够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秉公执法,不谋私利,为政清廉,但确有少数为政不廉的腐败分子,因此,有必要将税务机关的税务执法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索贿受贿,指以种种方式、手段、借口索要各种贿赂和接受各种贿赂 。对税务人员来说,在向纳税人征税过程中,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上的便利向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个人索要贿赂(包括现金、物品等),不得接受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个人的贿赂 。徇私舞弊,指为谋取私利,采取种种手段,违反法律、法规和原则的行为,例如:税务人员把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变相挪用或贪污,再如,税务人员为从纳税人方面获得好处而对纳税人少征、不征税等,都是徇私舞弊的表现 。玩忽职守,指不忠实于本职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待本职工作不关心,不负责,听之任之,采取无所谓的态度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属于违法违纪行为,不仅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而且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 。因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明确规定税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这是因为,多征税款既不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也有损于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而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则更为法律所不允许 。所谓“故意刁难”,是指有意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行为挑毛病、设障碍、出难题,给他们造成经营或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以达到某种目的 。此类行为,往往直接损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正当利益,败坏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必须依法予以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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