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地搬迁员工补偿政策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特点有哪些,企业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的六种情形
问: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与企业自行搬迁不同 。哪些情况属于政策搬迁?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对企业进行整体或部分搬迁,即具备以下六种需求之一的,属于政策性搬迁:国防、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求;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求;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的旧城区改造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

企业异地搬迁员工补偿政策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特点有哪些,企业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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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企业政策性搬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企业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政府主导下整体或部分搬迁 。企业因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3360 (1)国防、外事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求;(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三、满足哪些条件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
1.政策搬迁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政府主导下,对企业进行整体或者部分搬迁 。企业因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外交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3)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服务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的旧城区改建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目前的规则已经对政策性搬迁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说白了就是政府主导的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1)政府主导搬迁一般会以正式的批准文件公布,这是证明政策性搬迁的最有利证据,也是相关财税待遇的核心凭证 。(2)政策性搬迁对应的是自我搬迁、商业搬迁等概念 。企业自主决定的搬迁被视为正常的商业行为,需要正常的财税待遇,不符合优惠政策的范围 。此外,企业在对政策性搬迁进行财税处理时,应当对搬迁等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政策性拆迁是指因地方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拆迁企业,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果是商业拆迁,也就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拆迁,补偿款实际上是被拆迁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和转让不动产的收入 。根据税法规定,转让所得应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无论是不是政策性搬迁,无论搬迁原因是不是“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也就是说必须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和搬迁方案 。哪个机构来做是另一回事 。
五,
政府政策性企业搬迁与政策性企业搬迁的区别 。
2021年10月28日咨询记录及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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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性企业搬迁与政策性企业搬迁的区别 。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政府拆迁和企业拆迁的区别包括补偿不同、用途不同、拆迁方式不同 。如果是政府拆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补偿;如果是企业拆迁,会委托拆迁公司协商,达成共识 。政府拆迁通常是城市发展,比如铁路、
而企业拆迁通常是商业住宅的改造 。政府拆迁是强制性的,企业拆迁可以有商量的余地
六、如何理解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和改良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一款“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的支出可以抵减拆迁补偿收入 。同时,根据第三款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那么如此,则企业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不就在税前扣除两次(一次抵减拆收入,第二次计提折旧)吗?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答:你的理解正确 。
此种情况下,企业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两次,一是抵减收入,二是通过计提折旧扣除,体现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再问:谢谢解答,但这种情况下企业“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的认定就很重要 。那么什么固定资产可以认为是企业利用拆迁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认为拆迁开始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即为“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如是这样,那么拆迁开始后多长时间内新增的固定资产可以算“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多长时间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就不能算“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重置固定资产,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准予其从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并可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税前扣除 。五年后完成搬迁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不能扣除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但可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允许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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