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捐赠可以税前抵扣?
【用于捐赠物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哪些捐赠允许税前抵扣,税法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扣除 。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进行的捐赠 。公益救济捐赠支出的标准分类如下:1 .允许1.5%的比例扣除 。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的捐赠支出,可以在不超过本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二 。允许10%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向宣传文化事业提供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纳税人支付给企业 。其年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上述宣传文化事业公益性捐赠中扣除 。它的范围是:1 。向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等国家级艺术表演团体捐赠 。2.向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和革命历史纪念馆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文化行政部门所属的非生产性文化馆或者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的捐赠 。3.允许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捐款 。《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含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提供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2.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这里的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护理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老年护理院)等 。3.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在收入中全额扣除 。这里的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城镇(不含县及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高中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4.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公益性青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含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向中国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允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中国健康快车基金会、孙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号)规定,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向“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提供的捐赠,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8.向包括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在内的8个组织捐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色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 。
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向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向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l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从2005年12月3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12、向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规定:从2003年1月22日起,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l28号)规定:从2006年9月30日起,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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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公益捐款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计税?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的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捐赠当期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捐赠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捐赠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公益性社会组织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 。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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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的哪些捐赠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看你通过什么渠道捐款,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的机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除上述机构以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五、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 哪些捐赠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据实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
六、企业对哪些特定事项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 二、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规定:“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2.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七、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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