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问一下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我们是商会)办好税务登记证了,怎么报税,需要填哪些表啊
如果是非营利组织,因为不交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地税管理,月申报和正常企业一样 。不填税目,企业所得税依据相关政策 。请参考这个:国税发[2009]123号http://号通知www. Chinatax. 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368034 . html,对非营利组织提出了很多要求,符合要求的可以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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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税务报表用小企业财务报表吗怎么转换啊
你好,报税和财务报表不一样 。财务报表仍然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 。报税,要看你申报的是什么税 。如果申报增值税,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国税申报,《营业税金及附加纳税申报表》,在地税申报 。申报营业税的,填写《营业税金及附加申报表》或《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在地税申报 。地方税务局会给你提供申报表的格式 。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季度上报税务财务报表用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还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
既然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处理就要按照财政部[2004]7号文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是要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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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做账报税要点是什么
会计核算要按照《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科目来做,报税要选择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 。
五、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按照哪些新报表格式填写并申报?
答: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国税发〔2008〕101号) 。这意味着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必须按照新的报表格式完成申报 。此次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包括1个主表和11个附表 。附表1包括三个表格的填写说明《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 。第二附表包括三个表格的填写说明《成本费用明细表》、《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 。主表和附表的适用范围和填报内容如下: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利润表》等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数据及相关附表进行纳税申报 。附表1 (1) 《收入明细表》适用于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附表1 (2)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适用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即实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并经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应填写此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明细科目,收入应准确归集,分别填入有关项目 。附表一(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会计制度,并据此填写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第9行投资收益和第16行不含税收入 。附表2 (1) 《成本费用明细表》适用于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其实施条例和会计制度,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以及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收入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 。附表2 (2)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会计核算的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报,应准确归集成本费用,分别填入相关项目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制度核算的所有支出项目及税收规定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 。并据以填报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项目的金额 。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本年及本年度纳税申报前5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本表反映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亏损额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税和抵免税额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和抵免的所得税额 。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填报 。主要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以及会计与税收差异 。
六、非营利性组织登记证是什么机关发的?要准备什么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中文名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时 间[2014编 号财税[2014]13号机 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目录1基本介绍2通知内容1基本介绍编辑财税[2014]13号2通知内容编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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