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美股成功上市的中国企业有哪些?
1.百度百度(NASDAQ: BIDU),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全球最大的中文网站 。1999年底,身在美国硅谷的李彦宏看到了中国互联网和中文搜索引擎服务的巨大发展潜力 。抱着技术改变世界的梦想,他毅然辞去硅谷的高薪工作,拿着搜索引擎的专利技术,于2000年1月1日在中关村创立了百度公司 。“百度”这个词来源于800年前南宋诗人辛弃疾的一句话:千百度寻他 。这句话描述了诗人对理性的执着追求 。百度有几万个研发;d工程师,这是中国乃至全球最优秀的技术团队 。这个团队掌握着世界上最先进的搜索引擎技术,使百度成为拥有世界前沿科学核心技术的中国高科技企业,也使中国成为世界上除美国、俄罗斯、韩国之外仅有的拥有搜索引擎核心技术的四个国家之一 。2.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集团)由前英语教师马云为首的18人于1999年在浙江杭州创立 。阿里巴巴集团运营多项业务,此外,还从关联公司的业务和服务中获得运营商业生态系统的支持 。相关公司的业务包括:淘宝、天猫、聚划算、全球速卖通、阿里巴巴国际交易市场、1688、阿里妈妈、阿里云、蚂蚁金服、菜鸟网络等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集团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股票代码为“baba”,创始人兼董事局主席为马云 。2018年7月19日,《财富》世界500强全球同步榜单发布,阿里巴巴集团排名300 。3.JD.COMJD.COM(股票代码:JD),中国自营电子商务企业,其创始人刘是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旗下有JD.COM商城、京东金融、Paipai.com、京东智能、O2O和海外事业部 。2013年正式在虚拟运营商获得牌照 。2014年5月,正式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6年6月,与沃尔玛达成深度战略合作,1号店并入JD.COM 。2014年5月,JD.COM集团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 。2015年7月,JD.COM因其高成长性入选纳斯达克100指数和纳斯达克100平均加权指数 。2017年1月4日,中国银联宣布,京东金融旗下支付公司正式成为银联收单成员 。2017年4月25日,JD.COM集团宣布正式成立京东物流子群 。2017年8月3日,2017年“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发布,JD.COM位列第四 。2018年3月15日,JD.COM宣布成立“客户体验卓越部”,将整体负责JD.COM集团层面的客户体验项目推进 。JD.COM集团副总裁余睿是这个部门的负责人 。2018年,《财富》在世界500强榜单中排名第181位 。2018年7月24日,京东 。COM增加安联保险公司资本的计划 。中国经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9月4日,JD.COM集团与如意控股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4.网易公司网易公司(NASDAQ: NTES)是中国的一家互联网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实现“网上聚人之力” 。创始人兼CEO是丁磊 。在开发互联网应用、服务等技术方面,网易推出了包括中文全文搜索、全中文大容量免费邮件系统、无限免费在线相册、免费电子卡座、在线虚拟社区、在线拍卖平台、24小时客服中心等行业领先的产品或服务,还通过自主研发推出了国产网络游戏 。网易已推出门户网站、网络游戏、电子邮箱、在线教育、电子商务、在线音乐、网易bobo等服务 。网易在广州天河智慧城的总部项目计划于2019年1月竣工,网易游戏总部将入驻 。2016年,游戏业务的营业收入占网易总收入的73.3% 。2011年,网易杭州研究院开业 。网易传媒等业务在北京 。网易在杭州推出了网易考拉海购、网易云音乐等项目 。
2016年净收入为人民币381.79亿元(54.99亿美元),网络游戏净收入为人民币279.8亿元(40.30亿美元),广告服务净收入为人民币21.52亿元(3.10亿美元),电子邮件、电子商务和其他业务净收入为人民币80.46亿元(11.59亿美元) 。网易(NASDAQ:NTES)今日公布了公司2017财年未经审计的财务业绩 。数据显示,网易2017年净收入541.02亿元,同比增长41.7%;净利润107.08亿元 。2017年8月3日,2017年“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发布,网易位列第五 。2018年9月11日12: 00起,停止财经频道更新,进行深入全面整改,大力整治违规行为 。5.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特大型国有通信企业,是上海世博会全球合作伙伴 。连续多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主要从事固定电话、移动通信、卫星通信、互联网接入及应用等综合信息服务 。截至2011年上半年,固定电话用户1.94亿户,移动电话(CDMA)用户6236万户,宽带用户6174万户;公司总资产6322亿元,员工67万人 。2016年5月,国务院创建首批“企业示范基地” 。8月,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2016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29位 。2017年12月21日,中国电信正式发布“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完成公司制改制”公告 。公告称,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完成公司制改制,并于2017年12月15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后,中国电信集团的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变为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名称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变更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财富》在世界500强榜单中排名第141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百度、百度百科-阿里巴巴集团、百度Encyclopedia-JD.COM、百度百科-网易、百度百科-中国电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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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如何解决双重居民身份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很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在根据国税发[2009]82号文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后,都提出了一个相同的问题,即他们在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一般都已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在注册地已经承担了所得税无限纳税的义务 。如果又因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内,而被中国认定为居民企业,而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后,就存在同样一笔所得在两个国家重复征税的情况 。因此,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对由于双重居民身份而导致的对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如何解决非常关注 。对于这个问题,国税发[2009]82号文给予了明确,即: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 。一般,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第四条居民条款是专门用来确定税收协定人的适用范围以及解决因双重居民身份而引起的双重征税的问题的 。而解决双重居民身份问题的条款主要是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这两款规定在国际税收协定中被称为加比规则 。其中,第四条第二款是解决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的双重居民身份判定问题的 。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则是来解决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企业的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问题 。从目前各国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来看,当出现一家企业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为税收居民时,协定一般是将所得的征税权给予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 。而且从总体来看,在企业存在被判定为双重居民的情况下,相对于企业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是作为居民身份判定的优先标准 。具体情况应视我国和不同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的第四条第三款的具体内容来看 。比如我国和加拿大签订的税收协定就这个问题的规定就比较简单,就一个原则性意见,即: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设法解决,并确定对这个人适用本协定的方式 。我国和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中则规定则比较明确: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一方的居民 。而我国和日本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规定就又有不同:除个人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总机构或者主要办事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比如B企业依据香港法律在香港注册成立,B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内地 。依据香港的相关法律,B企业在香港注册,应为香港居民 。而根据国内的《企业所得税法》,由于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B企业也应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 。此时,在所得税上,B企业同时被中国和香港认定为税收居民 。此时,我们就需要依据中国和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来解决这个双重居民身份问题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一方的居民 。此时,在香港注册的B企业就因实际管理机构在内地而仅被内地认定为税收居民,并不因注册地在香港而被香港同时认定为居民企业 。
三、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如何解决双重居民身份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2
但是很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在根据
国税发[2009]82号
文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后,都提出了一个相同的问题,即他们在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一般都已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在注册地已经承担了所得税无限纳税的义务 。如果又因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内,而被中国认定为居民企业,而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后,就存在同样一笔所得在两个国家重复征税的情况 。因此,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对由于双重居民身份而导致的对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如何解决非常关注 。
对于这个问题,
国税发[2009]82号
文给予了明确,即: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 。
一般,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第四条“居民”条款是专门用来确定税收协定人的适用范围以及解决因双重居民身份而引起的双重征税的问题的 。
而解决双重居民身份问题的条款主要是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这两款规定在国际税收协定中被称为“加比”规则 。其中,第四条第二款是解决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的双重居民身份判定问题的 。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则是来解决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企业的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问题 。
从目前各国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来看,当出现一家企业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为税收居民时,协定一般是将所得的征税权给予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 。而且从总体来看,在企业存在被判定为双重居民的情况下,相对于“企业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是作为居民身份判定的优先标准 。
具体情况应视我国和不同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的第四条第三款的具体内容来看 。比如我国和加拿大签订的税收协定就这个问题的规定就比较简单,就一个原则性意见,即:“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设法解决,并确定对这个人适用本协定的方式” 。我国和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中则规定则比较明确:“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一方的居民” 。而我国和日本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规定就又有不同:“除个人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总机构或者主要办事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
比如B企业依据香港法律在香港注册成立,B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内地 。依据香港的相关法律,B企业在香港注册,应为香港居民 。而根据国内的《企业所得税法》,由于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B企业也应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 。此时,在所得税上,B企业同时被中国和香港认定为税收居民 。此时,我们就需要依据中国和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来解决这个双重居民身份问题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一方的居民” 。
文章插图
四、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和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区别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从公司法角度对控股股东的国籍认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税法角度对纳税人身份认定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有哪些,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五、什么是红筹股,有哪些?恒生香港中资企业指数,俗称“红筹指数”于1997年6月16日推出,给一般称为“红筹”公司,即具有中资背景并于海外注册及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作出界定,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参考指标 。红筹股的概念诞生于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有时被称为红色中国,相应地,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 。如:0135 昆仑能源0144 招商局港口0152 深圳国际0165 光大控股0257 光大国际扩展资料鉴于红筹指数为恒生中国内地综合指数下的指数,故成份股公司最少须有百分之五十之营业收入(视乎情况,亦可参考其盈利或总资产值)来自中国内地 。作为恒生综合指数系列的成员,红筹指数的成份股均选自香港200家市值最高的公司 。要成为红筹指数成份股,须最少有百分之三十股权由中国内地机构单位持有 。此乃参考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制定之“收购及合并守则”,以持有百分之三十之股权为策略性股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筹股
六、什么是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它与非居民企业在税法上的待遇有什么不同?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而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在税法上待遇的不同之处:一、成立方式不同1.居民企业:依法在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如沃尔玛()公司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境内,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 。如在他国成立且管理机构在该国,但是在有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二、征税对象不同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为企业在境内、境外所得 。2.非居民管理企业的征税对象仅限于企业在境内的所得 。三、征收税率不一样1.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25%,对于符合税收减免政策的小微企业额,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现减按10%的优惠税率或协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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