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定性依据 非正常损失包括哪些,非正常损失固定资产

一、会计和税法里的非正常损失具体指什么?
在日常会计工作中 , 对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决定了是否需要将外购商品或劳务的进项税转出 。现在税法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说的非正常损失 , 是指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盗窃、丢失、霉变、变质等损失 。删除了原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风、雨、雷、电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与企业经营不善无关 , 现定义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失 , 无需转出进项税 。在学习之前 , 我们先做一个小测试 。点击测试我是否适合学会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变、变质损失 , 以及执法部门没收或强制自行销毁的货物”这些货物违法成本所承担的进项税额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并建议企业加强安全生产 , 遵纪守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文件规定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输劳务”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运输劳务耗用的产成品”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必须转出进项税额 。从会计到恒企业 , 恒企业教育教学研究与开发;d团队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财经专业教授和教师组成 , 专注于会计培训行业的产品研发和教学方法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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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你好!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除非正常损失以外的损失 , 包括货物被盗、霉变、管理不善等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要转出 。
三、非正常损失是指什么?原材料报废是不是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耗是指生产过程中非正常损耗造成的报废 , 如管理不善造成的损耗 。报废的原材料可以分为正常的 , 是指生产线上的报废 , 也可以分为异常的 , 就是上面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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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什么是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除非正常损失以外的损失 , 包括货物被盗、霉变、管理不善等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要转出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服务;在产品和产成品消耗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非正常损失 。(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 ,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变、变质等损失 。(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注3360“非正常损失”应与“正常损失”区分开来 , 只允许扣除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 。已扣除的 , 应转出进项税 。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损失不需要转出进项税 。原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与修订后的细则不同 。原细则规定 ,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包括自然灾害损失 。但从目前的社会意识来看 , 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应抵扣是不合理的 。同时 , 原细则规定的“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不够明确 , 难以准确把握 , 争议较大 。因此 , 只有非正常损失被定义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霉变和变质造成的损失 。原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除正常损失以外的损失 , 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由于管理不善 , 货物被盗、霉变、变质的;(3)加班
【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定性依据 非正常损失包括哪些,非正常损失固定资产】五、何为正常损失 , 何为非正常损失?(会计问题)
正常损耗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正常损耗 , 即合理损耗 。非正常损失是指正常合理损失以外的损失 。如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霉变、变质等 , 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合理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 。
六、会计和税法的非正常损失指的是什么?
在日常会计工作中 , 对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决定了是否需要将外购商品或劳务的进项税转出 。现在 , 我们来看看税法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说的非正常损失 , 是指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盗窃、丢失、霉变、变质等损失 。删除了原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风、雨、雷、电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与企业经营不善无关 , 现定义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失 , 无需转出进项税 。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3]37号对非正常损失解释如下:“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变 。
烂变质的损失 , 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 加入了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这些货物的违法成本承担的进项税额 , 不允许抵扣销售税额 。也相应的提示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 , 守法经营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的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某企业2104年由于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 导致原材料被盗30千克 。其中每千克进价200元 , 本批次货物共进货1200千克 , 支付运费1000元 。原材料及运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企业由于管理不善 , 造成的原材料被盗 , 属于非正常损失 , 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包括原材料负担的进项税及运费部分负担的进项税 , 其中原材料负担的进项税额为200*30*17%=340元 , 运费部分负担的进项税额为1000*11%*30/1200=2.75元 。发生时会计处理为: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6342.75贷:原材料6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2.75月末根据处理结果 , 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结转到相应科目即可 。借:管理费用(其他应收款等)6342.75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63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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