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分析方法包括 税收的调查方法有哪些,税收分析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一、税务机关的核查方法是哪些
税务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重要保障和手段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下列税务检查权:1 。审计账目的权利 。是指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款帐簿、会计凭证和有关资料 。这项权力对于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或者扣缴义务,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查帐权时,一般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营业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上一会计年度的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具清单,并在3个月内全部交回;在特殊情况下,经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检查,但必须在三十日内交还 。规定新税务机关可以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主要是为了便于加强税收征管 。2.现场检查权 。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存放货物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业务情况 。税务机关通过现场检查,可以检查账簿、凭证等资料反映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表外业务,经济活动是否合法等 。因此,现场检查是审计检查的继续和补充 。需要注意的是,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纳税人的住所共用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比较常见),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对该处所的检查权(此处该处所为住所),应请机关协助调查 。3.指示提供信息的权利 。是指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赋予税务机关这一权力,有助于避免因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而导致税务检查受阻的情况 。但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必须与纳税或者扣缴税款有关;收到这些材料后,要列一个清单,及时归还 。4.询问权 。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往往要根据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或根据收集到的举报材料,进行询问和请愿,以进一步核实执行情况,这有利于全面、客观地处理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但询问的内容必须是与纳税或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不能问无关的问题 。5.核实文件的权利 。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在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货物、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文件、凭证和有关资料 。这是一个
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存款账户是反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资金流动的重要信息,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是冻结、扣缴纳税人银行存款的重要前提 。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权利、冻结付款的权利和扣缴税款的权利是税务机关三项重要的、密切相关的执法权力 。除了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六种税务检查权外,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可以行使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有权调取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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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尽职调查的方法主要包括哪些
一般来说,只要工作时间和原始资料充分、完整,赵海国际专业调查人员可以采用多样化的调查方法,得出尽可能全面、深刻的调查结论 。但是,由于调查时间有限,加上目标方对这一商业秘密的保护,调查人员能从目标方获得的信息往往非常有限 。国际专业调查人员常用的调查方法包括等 。(1)问卷,(2)回顾,(3)分析,(4)审核,(5)访谈,(6)沟通 。
三、税务稽查证据的搜集主要有哪些手段、方法?
证据是证明涉税违法事实存在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对涉税违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对涉税犯罪人员实施刑事处罚的依据 。收集合理有效的证据在税务检查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探讨一下税务检查工作中各种证据的收集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物证的收集方法物证的收集方法主要有:一、检验 。第二,检查 。第三,固定和保持 。二 。书证的收集方法一般来说,收集书证并不难,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科技手段,很难找到并提取书证 。如果一些税收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隐写术进行税收违法犯罪,就要使用科技手段,书写内容明确、固定;有的人通过少记收入、多记费用、不记销售额、乱摊费用等方式偷税漏税,给取证和提取证据带来一定困难,需要熟练的审计技术 。
手段等 。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税收违法与犯罪的方法愈来愈趋向技术化和隐蔽性 。如有些非法印制、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的税收违法与犯罪分子传递信息情报,运用显微摄影的方法把文字或符号藏在一些公开发行的书刊的文字或标点符号里 。对这种书证,要单凭肉眼直观地发现它,是不可能的 。如果懂得运用激光等类仪器,发现和收集就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因为只要把激光的摄像镜头放在书本前,并翻动书面,不论“秘密”藏在哪个笔画或标点符号上,电视屏幕上很快就会显现出来 。书证是最容易伪造和变造的 。所谓伪造书证,是指无中生有地制造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其他书面材料,用作逃避税务稽查的证据 。诸如伪造各种证件、文书、合同、信件、发票、收据、账册、记账凭证等 。所谓变造书证,是指对原来制作的书面材料进行涂改、增删、剪贴,将其内容加以歪曲和篡改 。比如涂改账册、收据、发票上的数字,涂改姓名、篡改文件和其他内容等等 。由于书证有可能伪造或变造,所以,税务稽查部门对收集的书证不可轻信,应认真进行审查判断 。三、音像证据的收集方法四、证人证言的收集方法第四,证言的内容 。被查人陈述和辩解这种证据,是由被查人提供的 。由于被查人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被查人陈述和辩解这种证据有以下特点:其一,被查人的陈述和辩解有可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情况 。被查人是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追究责任的人,他对于自己是否税收违法与犯罪以及具体过程和情节,税收违法与犯罪前后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最清楚的 。只要税务稽查人员询问的策略正确,方法得当,被查人一般会讲出自己是否有税收违法与犯罪行为,以及税收违法与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结果等等案件事实 。税务稽查人员根据被查人的陈述和辩解,就可以了解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的全貌 。从这一点来说,被查人陈述和辩解作用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 。其二,被查人陈述和辩解具有不稳定性 。主要体现在税务稽查过程中,被查人随时可能“翻供”,推翻自己所作陈述和辩解 。根据这个特点,在收集运用被查人陈述和辩解这个证据时,应当全面分析被查人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的所有陈述和辩解,研究其翻供的原因,以判明其证明价值和真实性 。其三,被查人陈述和辩解虚假的可能性很大 。被查人在各种心态影响下,往往所作的陈述真假混杂,有真有假 。税务稽查人员和稽查部门的审理人员应当耐心地听取被查人的陈述和辩解,并认真地分析和进行查对,然后根据不同情况,或者予以采纳,或者有理有据地进行揭露和批驳 。决不能一听到陈述和辩解就认为被查人态度不老实,是无理狡辩,随意加以否定;也不能轻信被查人的陈述和辩解全是事实真相,随意加以肯定 。六、鉴定结论的收集方法在税务稽查一般过程中,鉴定可由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人则由鉴定部门负责指定 。不管专职鉴定人还是非专职鉴定人,不管是由税务稽查部门指派还是聘请的,或由鉴定部门指定的,作为鉴定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确实具有解决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或技能 。这是由进行鉴定的目的决定的 。因为要解决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中的某种专门性问题,才需要鉴定人 。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将成为税务稽查部门认定案情和处理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的重要依据,如不具备解决该项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或技能,理所当然地不能充当这一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的鉴定人 。为此,我国法律规定,技术鉴定必须有技术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人担任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税收违法犯罪案件无利害关系,并且作风正派,能保证正确地进行鉴定,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因为,如果鉴定人是本案被查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他就很可能受利己思想的支配或碍于情面,不能进行公正的鉴定并作出客观的鉴定结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鉴定人存在法定回避的情况时,应予回避,即被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首先应自行回避,如未自行回避,税务稽查部门有权请他回避 。七、勘验、检查笔录的收集方法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程序为:一是由税务稽查、审理、执行人员主持制作 。税务稽查一般过程中的勘验、检查,在税务稽查环节是一种税务稽查行为,应由税务稽查人员进行 。虽然在必要的时候,税务稽查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但他们应在税务稽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制作笔录,无论由何人书写,也应由税务稽查人员主持,以利于全面准确地记载各种情况 。审理环节审理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进行勘验、检查 。在税务稽查实践中,勘验、检查笔录一般是由负责勘验、检查的税务稽查、审理人员指定专人制作,并应与勘验、检查同步进行 。二是应邀请见证人、被查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 。为了确保客观、公正地进行勘验、检查和笔录的正确制作,应当邀请与税收违法犯罪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现场访问知情人,以防止其事后对勘验、检查笔录提出异议 。被查人或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进行 。三是应由勘验人等签字或者盖章 。为了确保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准确,保证有关人员对勘验、检查笔录负责和便于核查,参加勘验、检查的人、见证人和被查人,都应当在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现场笔录、现场照相、现场录像、现场盘点、现场录音、现场分析、现场检验、现场绘图等 。八、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电子证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电子证据具有动态连续性 。其他各种证据包括物品、文书、痕迹大多是以静态的方式来反映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情况的,因此只能反映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真实的某个片断或个别情况 。而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它所反映的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情况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特别是某一程序在将其运行以后才能发现最终有意义的结果,否则只是一些无意义的符号 。二是电子证据的科技含量高,蕴藏的信息量极为丰富 。一张3.5寸软盘储存的文字即可达到数十万字,而一张光盘储存的图像信息可播映几个小时 。巨大的信息量为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稽查提供了丰富的材料来源 。电子证据一般具有容量大、体积小、重量轻、易于保存、传送和运输方便的特点,只要保存好各级存贮介质不致变形、变质,就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也易于使用,收集时便于操作 。收集电子证据的一般方法是:从数据处理系统中收集和提取已存储或处理的数据 。在实际操作中,收集并提取在数据处理系统中已存储或处理的数据,是在计算机化环境中获得证据的最重要的手段 。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数据能够在可移动的有形载体中找到,如磁盘、磁带、卡带或纸带等 。有时数据是存储在硬盘设备里的 。一般来说,收集、提取数据处理系统中已存储或处理的数据,首先要进入并搜录计算机主机系统,其次才能对数据进行收集和提取 。而此种进入计算机系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检查,计算机系统的智能性和敏感性决定了随意一个指令的输入,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合法范围内的数据及个人受保护不公开数据界限范围没有明显的界限,因此在自觉与不自觉间便超越了收集范围 。特别是如果数据载体不能被取走,不能在稽查部门的计算机中被鉴定,而应用检查中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分析,那么调查与扣留那些涉嫌税收违法与犯罪的计算机装置的权力到底能达到何种程序,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不明确的 。只有少数国家的法律明确地表明,在执行调查和扣留的权力时,可以采取所有必需的措施 。但是,一般的法律原则却禁止那些仅仅为了收集很少数的数据而全面扣留数据载体或全部计算机装置的做法 。我国税务部门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其他证据的收集办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 。如封存、扣押或调取具有账务性质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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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可采取哪些取证手段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当然这些手段只适用于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而不适用于一般的税务检查对象,而且调查取证的对象必须是与税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能随意扩大化,更不能将所了解的情况和取得的资料用于税务违法案件处理以外的非法用途 。
五、参加全国税收调查的企业有什么标准吗参加全国税收调查的企业的标准是该企业在地区属于重点企业或龙头企业或者是属于重点的国企 。全国税收调查企业分为抽样、重点企业,抽样企业又分为国税抽样企业和地税抽样企业,重点企业又分为国税重点企业和地税重点企业 。税收调查按其组织形式可以分为统计报表和专项调查;按调查对象包括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按登记事实的时间是否连续分为连续调查和非连续调查等 。税收统计调查可根据统计任务的具体要求,结合调查对象的特点,考虑统计调查的经济效益,灵活地选用各种适宜的专项调查方法,主要有普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等 。参加全国税收调查的企业需要采取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它是在所要调查的全部单位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以及具有代表性的的单位 。这些单位虽然数目不多,但其标志值在总体中占有很大比重,能够以此反映总体的基本情况 。扩展资料税收调查是指根据税收工作要求,按照预定的调查内容和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搜集各种资料的过程,税收调查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和调查对象,选择不同的调查方式,参加全国税收调查的企业是具有特色以及代表性的大型国企以及地区的重点企业以及龙头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统计调查
六、转让定价调查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方式搜集信息,取得证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八条 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可以采用实地调查、检查纸质或者电子数据资料、调取账簿、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发函协查、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异地协查等方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收集证据材料过程中,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录音、录像、照相前应当告知被取证方 。记录内容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并经被取证方核实签章确认 。被取证方拒绝签章的,税务机关调查人员(两名以上)应当注明 。第九条 以电子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取证: (一)要求提供方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并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由提供方签章; (二)采用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由调查人员与提供方指定人员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只读存储介质上并封存 。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电子数据名称、数据来源、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大小等,并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由提供方签章 。第十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以前年度的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被调查企业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回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并在法定时限内完整退还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需要采用询问方式收集证据材料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实施询问,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第十二条 需要被调查当事人、证人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应当事先告知其不如实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调查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以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调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被调查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 。陈述或者证言中应当写明被调查当事人、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并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被调查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调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被调查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 。被调查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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