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预缴税款需要什么资料 预缴税款需要哪些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在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必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商处获得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扩展信息:政策解释:1 。企业所得税采用“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征收 。预缴是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 。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只能在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 。通常是按纳税期的实际金额预缴 。存在一个问题,即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采用其他方式预缴,都无法准确计算 。因此,企业提前少缴税款不应视为偷税 。(摘自1996年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发(1996)8号文 。2.纳税人未按规定的国库缴款期限预缴所得税,属于税务上的滞纳金行为 。除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收取滞纳金 。(摘自1995年12月8日浙地税局浙国税发[1995]211号)3 。为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企业第四季度所得税应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预缴,然后进行汇算清缴 。(摘自浙国税发[1994]111号、浙地税发[1994]128号)参考来源:百度百科-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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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第七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在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商处获得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八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调整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需在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填报 。(二)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商处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
申请预缴税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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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程预缴税,需要提供那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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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程预缴税,需要提供那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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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需要哪些资料?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未来出租的不动产,应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在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必须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表,并出示以下资料:(1)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商处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扩展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国税函〔2008〕299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成的住宅、商品房、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取得的预售收入,竣工前会提前出售 。按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按季(或按月)计算预计利润额,填入《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四行“利润总额” 。但原预缴申报表填列说明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义务利润总额应包括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据分析,原预付款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仅限于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还包括预售期间发生的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和税金附加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预付款
五、所在地预缴税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
六、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
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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