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成立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哪些资料,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条件

一、开办税务师事务所要报什么资料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提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 , 并附以下材料: (一)事务所章程(草案);(2)发起人简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投资人简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投资者协议;(五)出资证明书;(六)拟任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八)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文件;(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投资者协议应当经过公证 。

成立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成立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哪些资料,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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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哪些条件?
设立税务代理机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税务代理机构的条件: (一)有三个以上发起人 , 发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注册税务师;(二)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3年以上 ,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三)是本所的投资人;(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的工作;(5)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 , 其中注册税务师5名以上;3.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的 , 出资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税务师;(2)在事务所执业 , 不在其他单位工作获取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5.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误导性名称 , 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域名或地名;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1 。有两个以上符合下列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合伙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注册税务师;(三)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3年以上 ,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的工作;(5)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 其中至少有3名注册税务师;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4.营运资金10万元以上;5.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误导性名称 , 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域名或地名;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限责任税务代理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1 。设立分支机构的有限责任税务代理机构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 ,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不含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税务师);(三)注册资本60万元以上;(四)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上年度末净资产总额和职业风险基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五)最近2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设立的分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负责人 , 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二)3名以上注册税务师;(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四)事务所流动资金人民币20万元以上;(五)有规范的分支机构名称 。分所的名称采用“分所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的形式(工商登记为“分所”) 。三 。需要准备的材料:(1)设立事务所 , 应提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元 , 并附以下材料:(1)事务所章程(草案)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二)经营范围;(三)注册资本;(四)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名称;(五)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六)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七)投资者变更出资的条件和方式;(八)法定代表人;(九)内部机构的设立和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十)事务所的解散和清算办法;(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2.发起人简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投资人简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投资者协议(投资者协议应经过公证) 。投资者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资者的权利;(二)投资者的责任;(三)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出资额;(四)变更出资的条件和方式;(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立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成立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哪些资料,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条件】5.出资证明;6.拟任董事候选人的相关信息;7.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8.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2)财务管理制度;(3)实行质量控制制度;(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五)审批机构要求和事务所认为必要的其他管理制度 。10.试验
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 并附下列资料:1、合伙协议书 。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并应载明以下列项:(1)事务所名称、地址;(2)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3)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4)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5)事务所事务的执行;(6)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7)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8)违约责任 。2、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合伙事务所章程;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有效证明;5、其他执业注册税务师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附原件核对);7、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申请设立分所 , 应先向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 经审核同意后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1、《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2、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3、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4、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5、事务所及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 , 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拟任分所负责人简历;6、分所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事务所最近2年度资产负债表;8、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9、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式样) 。
三、开一家注册税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考下税务师 , 去往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较多 , 但是你知道税务师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吗?今天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
成立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成立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哪些资料,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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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怎样成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一、设立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 , 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在事务所执业 , 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程序(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级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申请资料 , 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 所有复印件必需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二)地级市国税局、地税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进行实地核实 , 然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 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 , 并交由发起人或合伙人报送相关材料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 , 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审核 , 并公示7个工作日 , 如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四)公示期结束 , 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 , 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 。三、所需资料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地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 , 并附下列材料:(一)事务所章程(草案);(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四)出资人协议书;(五)出资证明;(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二)经营业务范围;(三)注册资本;(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八)法定代表人;(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十)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资人的权利;(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一)人事管理制度;(二)财务管理制度;(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一、设立条件:(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 , 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 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 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 。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事务所负责人 。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 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 并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事务所负责人 。二、审批程序(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级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申请资料 , 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 所有复印件必需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二)地级市国税局、地税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进行实地核实 , 然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 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 , 并交由发起人或合伙人报送相关材料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 , 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审核 , 并公示7个工作日 , 如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四)公示期结束 , 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 , 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 。三、所需资料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向所在地地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一)合伙协议书;(二)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四)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五)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七)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事务所名称、地址;(二)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三)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四)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五)事务所事务的执行;(六)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七)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八)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一、设立条件: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 ,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三)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四)上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 , 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五)最近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负责人 , 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二)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四)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五)有规范的分所名称 。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 。二、审批程序(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级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申请资料 , 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 所有复印件必需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二)地级市国税局、地税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进行实地核实 , 然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 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 , 并交由发起人或合伙人报送相关材料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 , 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审核 , 并公示7个工作日 , 如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四)公示期结束 , 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 , 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 。三、所需材料:(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式样见附件);(二)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三)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四)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五)事务所及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 , 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拟任分所负责人简历;(六)分所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事务所最近2年度资产负债表;(八)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
五、如何成立一家 税务师事务所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92号)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 , 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 , 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 , 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注册资本30万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在事务所执业 , 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 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 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 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 , 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八条 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 , 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或地名 。第九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 , 并附下列材料:(一)事务所章程(草案);(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四)出资人协议书;(五)出资证明;(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材料;(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十条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二)经营业务范围;(三)注册资本;(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五)出资人的权力和义务;(六)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八)法定代表人;(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十)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资人的权力;(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一)人事管理制度;(二)财务管理制度;(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发起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 , 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 , 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 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 下发批复文件;(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内通知发起人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 , 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 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 , 依法纳税 , 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 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 , 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 , 承办税务代理业务 , 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的债务 ,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 , 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 , 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 , 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 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 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 。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事务所负责人 。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 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 并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事务所负责人 。第七条 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 , 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或地名 。第八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 , 并附下列材料:(一)合伙协议书;(二)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四)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五)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七)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伙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九条 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事务所名称、地址;(二)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三)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四)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五)事务所事务的执行;(六)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七)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八)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合伙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 , 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 , 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 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 下发批复文件;(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内通知合伙人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 , 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 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事务所的合伙人变动 , 必须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合伙协议书的修改 , 必须经公证部门重新公证 , 并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 , 依法纳税 , 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 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六、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成立需要什么程序考下税务师 , 去往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较多 , 但是你知道税务师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吗?今天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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