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原则是哪些?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可抵扣项目是指每个纳税年度内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一切必要的、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应当真实、合法 。真实性,是指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相关支出实际发生的能力;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 。其他法律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当在费用发生时确认扣除,而不是在费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申报扣除的费用,不得提前或延后申报扣除 。(3)关联性原则 。即纳税人的可扣除费用必须与取得应税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有关 。(4)确定性原则 。即无论何时支付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都必须确定金额 。(5)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必须严格区分营业费用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根据税收法规分期计提折旧、摊销或计入相关投资成本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规定外,下列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行贿等违法支出;(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缴纳的罚款、罚金和滞纳金;(3)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四)税收法律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支出超过或超过法定范围和标准的 。第七条纳税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和其他资产成本的确定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资本结构调整等重组活动,相关资产的隐含增值或损失已在税务上确认并实现的,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 。第二章成本费用第八条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边角料、废料等)的成本 。),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 。可以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服务的营业成本 。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以相同的投入制造和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或服务的共同成本 。直接成本可以根据相关会计凭证和记录,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服务的营业成本 。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计算对象的产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合理的方式分配和计入相关的成本计算对象 。第十条税收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成本等间接成本 。第十一条纳税人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者零售价法计算各种存货的成本 。如果纳税人的实际库存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后进先出法也可用于确定发出或接收库存的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及时结转成本差额或商品购销差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抵扣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已计入成本的相关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销售费用是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运输、装卸、包装、展览、保险、销售佣金(可以直接确认的进口佣金可以调整货物的进价)、代销手续费、经营租赁费、差旅费、销售部门发生的工资、福利费等 。纳税人从事商品流通业务在存货到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分拣费等采购费用,可以直接计入销售费用 。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需要已将上述采购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以销售费用的名义再次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改造修理费、护理费、取暖费等 。在开发产品销售之前 。纳税人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经营成本的,不得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抵扣 。第十五条管理费用是指纳税人的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种支持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总部(公司)费用、研究开发费用(技术开发费用)、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
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资薪金支出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七)独生子女补贴;(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摊销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第三十三条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 坏账损失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第八章 其他扣除项目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 。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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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要遵循的首要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 。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暂循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各类扣除凭证应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各类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2、相关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3、合理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必须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4、确定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各项支出的支付时间可由企业决定,但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不是估计、可能的支出 。5、受益期原则即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6、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一般性原则 。也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除税收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均应遵循此项原则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应计制原则,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即权责的发生为标志,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还应辅之配比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从而正确确认损益 。以上就是会计帮为大家所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要遵循的原则的小结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法律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是要求企业发生的金额要真实、合法,才能税前扣除 。具体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合理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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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的项目有哪些主要是这么几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请看这是详细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五、盘点:所得税税前都有哪些扣除项目,遵循什么原则个人还是企业的?个人:1.工资薪金月扣除3500 。2.个体工商户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月扣除3500元)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月扣除3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四项所得均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每次收入 >4000元:定率扣20%(提示:财产租赁所得还有其它扣除) 。5.财产转让所得,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这里面的准予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在出租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 。企业:一、扣除范围:(1) 成本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 销货成本、 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 费用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 税金 。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 损失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 毁损、 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5) 其他支出 。指除成本、 费用、 税金、 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 。二、扣除标准:(1)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 奖金、 津贴、 补贴、 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 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及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4) 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 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允许扣除的保险费还包括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6) 借款费用、 利息支出及汇兑损失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 建造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 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规定扣除 。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③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 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的5‰ 。(8)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 环境保护、 生态恢复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 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 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 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 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13) 总机构分摊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 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 定额、 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
六、企业所得税里面准予扣除和不得扣除的项目是什么?企业所得税计算中不得扣除的项目包括: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等 。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基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原则有哪些,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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