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先权 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哪些,税款征收措施有哪些

一、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税收优先权 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哪些,税款征收措施有哪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一是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税务机关有理由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所谓“有根据的相信”,是指税务机关基于举报或其他线索做出的逻辑判断,不一定等于证据 。二、对于从事生产经营并涉嫌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或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三、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务或应税收入的明显迹象的 。四、纳税人未及时缴纳应纳税款,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前,必须报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不及物动词税务机关依法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上一纳税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义务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有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明显迹象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税收优先权 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哪些,税款征收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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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情况下实行税收保全措施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一是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税务机关有理由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所谓“有根据的相信”,是指税务机关基于举报或其他线索做出的逻辑判断,不一定等于证据 。二、对于从事生产经营并涉嫌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或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三、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务或应税收入的明显迹象的 。四、纳税人未及时缴纳应纳税款,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前,必须报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不及物动词税务机关依法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上一纳税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义务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有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明显迹象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 。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前,税务机关有依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偷逃纳税义务的 。二、对于从事生产经营并涉嫌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或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三、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务或应税收入的明显迹象的 。四、纳税人未及时缴纳应纳税款,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前,必须报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留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和货物 。扣押后,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退还扣押的商品和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扣押的商品、货物,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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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述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简述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我们的答复如下: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1 。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2.必须有证据证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明显行为或者迹象;3.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和限期内缴纳;4.必须是在纳税人不愿意或者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5.必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五、哪些情形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一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掩盖了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使税务机关无法追回所欠税款 。(二)纳税人有转移或者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应税收入的明显迹象的 。所谓转让,是指纳税人为逃避税务机关追查,改变其应税商品和货物的手段 。隐瞒是指纳税人隐瞒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应税收入,使税收维持无法追查的手段 。税收强制措施是指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或者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强制措施不同于税收保全措施 。首先,它不仅适用于从事生产和经营的纳税人 。也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第二,对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纳税人,必须先进行警告,并在
后 。即只有对限期后仍拒不缴纳者,方可选用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发生在责令期满之后 。第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鉴于以上不同之处,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逃税、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收入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六、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税收保全措施有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以下四个: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2、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3、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4、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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