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妥善处置醉酒人员
醉酒人员的处置不仅是一线民警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一线民警头疼且难以处理的警情 。在接警活动中,因醉酒意识不清、围观群众多、处理复杂而引发的警情较多,极易演变为醉酒人员与执法民警的冲突,导致妨碍执行职务或妨碍公务的案件发生 。如何依法处理醉酒人员特别是违法嫌疑人,既妥善处理出警过程中的现场,又避免妨碍执行职务或妨碍公务案件的发生,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
一、处理醉酒者的法律依据
【民警醉酒执法怎么处理 民警如何处置醉酒人员,民警对醉酒人员执法不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醉酒人处于醉酒状态,对自己有危险或者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的,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对其进行约束,直至酒醒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下,对自己有危险或者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采取保护性措施将其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带回羁押 。行为失控的醉酒者,可以用约束带或警用绳索约束,但不允许使用手铐、脚链等警用器械 。”
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违法犯罪嫌疑人,也适用于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并涉嫌犯罪的嫌疑人 。但是,对于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醉酒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是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对侵犯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处于其他危险境地的公民,应当立即施救 。”如果遇到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醉酒人员意识不清或者确实需要救助的,也应当依法处理并实施救助 。
第二,警察在处理醉酒者时存在的问题
醉酒,即过量饮酒导致的意识不清,可分为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嗜睡期三个时期 。在警务过程中,醉酒者大多处于兴奋期或共济失调期 。醉酒者往往有一定的过激行为,容易实施影响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甚至发生妨碍执行职务或妨碍公务的案件 。醉酒者在兴奋期,通常会有语言增多、攻击性强、自吹自擂、轻佻无礼、打人砸物等行为 。而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语言和行为 。此外,处于兴奋期的醉酒者,难以控制自己的言行,攻击性强,无视法律法规,甚至在警察处理时,也毫无畏惧,很可能直接攻击执法警察,妨碍其执行公务 。这个时候,如果警察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造成麻烦 。实践中,在处理醉酒者时,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警方在处置过程中方法简单,自我保护意识差 。在警察处置过程中,警察在处理醉酒者时采取的措施和制服往往是软弱无力的 。警方对醉酒者的控制手段相对简单,但在如何获得醉酒者的早期控制上往往存在不足 。部分民警不能及时对醉酒嫌疑人的行为做出准确判断,不能在第一时间制服、约束嫌疑人,导致围观群众围观,事态扩大 。部分民警在处置过程中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较差,对醉酒人员的攻击性认识不足,无法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导致妨碍执行职务或妨碍公务的案件频发,造成民警受伤 。
二是警察不学法,不懂法,在处理醉酒者的过程中触犯了法律 。出现异常后果后,他们给人把柄,被动工作 。比如有的警察在约束醉酒人员时,不使用约束带、警绳,而是使用手铐、脚镣等机械装置进行约束;有的民警对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醉酒人员不应使用约束措施;有些警察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知下属单位或者醉酒违法嫌疑人家属照顾,而是认为警察应该负责约束等等 。
第三,被醉酒人的违法行为侵害后,警察情绪化,警务不力或违法,导致严重后果 。一些在现场处置中被醉酒者辱骂、虐待的民警,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甚至在现场报复体罚或殴打醉酒者,极易引发大量群众围观和反感,引发群体性事件 。同时,由于醉酒者的防范意识低于正常情况下的防范意识,容易受到外部伤害,因此也容易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 。以上每一种情况,公安机关都会付出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挽回影响,减少损失 。但是,不可避免的是,流血流汗受苦的公安民警的声誉会被贬低,负有责任的民警也会受到党纪政纪甚至法律的惩处 。
第四,民警控制醉酒人员后,在约束过程中粗心大意,不力,导致醉酒人员发生意外 。喝醉的人喝醉时,大脑中枢神经系统因饮酒过量而高度兴奋或麻痹 。他们不能准确地认识和识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能控制或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 。因此,可能会发生一些事故,导致醉酒者本人受伤甚至死亡 。如摔伤、酒精中毒、吞咽异物、呕吐物堵塞气管等 。
三 。处理醉酒者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约束醉酒人直至其酒后清醒,是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护醉酒人安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手段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警察的法律意识不强 。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法律基本功不够扎实,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真正了解,知识不多,运用不熟练,导致不仅不能充分运用法律增加执法手段,而且畏难情绪严重,不能严格依法执法,束缚了手脚 。
二是警察实战意识不强 。警察在处理醉酒作案的人的过程中,往往要对醉酒的人进行控制 。这个时候,只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是不够的,还需要良好的控制技巧和技术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民警往往缺乏必要的技能和技术,无法在最短的时间内有效控制醉酒人员,从而无法对醉酒人员进行约束和保护,或及时制止其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
三是警察的证据意识不强,对醉酒嫌疑人的取证工作不到位 。治疗醉酒的人
程中,一些民警的证据意识不强,有的不能及时通知醉酒者家属到现场,有的不能及时利用照相、摄像等手段将醉酒人员的相关情况(包括其违法犯罪情况、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情况等)进行证据固定,从而导致后期工作较为被动 。
四是民警责任意识不强 。不管是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的现场制止和控制,还是对带回公安机关的醉酒违法嫌疑人的约束和看管,都需要民警增强责任心,来不得半点的马虎和大意,否则,很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
四、做好处置醉酒人员处置工作的对策和方法
执法实践中,在处置醉酒人员时可能遇到的情况千变万化,所以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不尽相同 。但通过对醉酒人员处置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一般来说,有以下一些对策和方法,供民警在工作中参考: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和警务技能的学习,熟练掌握相关业务本领 。除《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外,《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些法条充分说明,在遇有醉酒人员阻碍执行职务或者妨害公务等情形的,公安民警不必产生畏难情绪,人性化执法不是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纵容,而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调查取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醉酒者的现场处置,不但要有体能,更要有专业的技能,应增强民警对于擒敌技能和控制战术的培训,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 。良好的身体素质配合简单实用的控制技能可以大大提高控制率,同时减少民警受到伤害的机率 。
二是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 。约束是对处于醉酒状态的违法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是公安机关为了预防和避免醉酒的违法嫌疑人对本人造成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而对其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手段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进行约束,只有对于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才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对其进行约束,控制其身体或者行为 。如果醉酒人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只是沉睡不醒或者骂两句,没有自伤或者伤人、损害公私财物的动作和行为,一般不要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约束,否则就违背了约束的宗旨 。在对醉酒人进行约束时,无论其行为举止如何,均不能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
三是及时出警,一般情况下,在处警中宜快不宜慢、宜劝不宜压、宜散不宜聚 。酒后滋事一类案事件的发生一般比较突然,控制的时机在前期 。因此民警在接警后要迅速赶到现场,将滋事的可能控制在萌芽状态,并适时将醉酒人员带离现场,在引起众多群众围观、起哄前处置完毕 。对个别态度横蛮的醉酒人员可以实行通知所属单位、家庭、朋友共同做工作的方法予以平息 。有的醉酒人员醉酒后口气大、胆子大,发生纠纷或滋事后不听从民警的处理,甚至奚落、侮辱民警 。对此民警千万不要计较其态度而与之正面交锋,激化矛盾,最好采取迂回的方法,与其单位、朋友、家人联系,请他们到现场协助解决,或者将醉酒人员领回 。
四是对多人酒后在公共场所滋事者应当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服 。如果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醉酒违法嫌疑人人多势众,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或者延误时间则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围观群众聚集,使局部的治安秩序失控,则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和控制 。目前,单警装备已经配发到每个基层执法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运用辣椒水喷剂会比其它方法更加实用、有效 。
五是在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取证工作 。由于醉酒人员往往在酒醒后对自己的行为记忆不清,有的醉酒人员醒后还会将自身伤害责怪于民警,造成公安机关工作被动 。因此,公安民警应提高证据意识,不管是在现场还是带回公安机关后,只要醉酒违法嫌疑人仍有过激言行或违法行为的,均应当注意固定以下证据:现场的在场人的名单及有效联络方式;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固定现场情况及醉酒人员的有关情况;应特别注意对醉酒人员对人、财、物造成的侵害等方面的证据进行固定;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醉酒人员进行酒精检测 。
六是在对醉酒者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看管和保护,加强看护工作 。对于实施救助的未违法的醉酒人员,及时交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领回;对于有一定违法行为的醉酒人员,但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宜较长时间对其约束的,在不影响对案件调查处理的情况下,可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待酒醒后再依法进行处理;对于一时无法查清身份、以及通知不到所属单位或者家属的,民警必须对被约束者进行全程看护,并注意观察,发现有酒精中毒较重,以及出现过分激动、昏迷等异常情况,应及时送至医院救治,一旦确认其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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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妥善处置醉酒人员醉酒人员的处置,既是一线民警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一线民警较为头疼、处置难度较大的警情 。在接处警活动中,因酒后神志不清而滋生的警情发生量多,围观群众多,处置较复杂,且极易转化为醉酒人员与执法民警之间的冲突,导致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 。如何对醉酒人员尤其是其中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依法处置,在出警过程中既妥善处置现场,同时又避免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 。
一、处置醉酒人员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
以上规定不单适用于违法嫌疑人,还应当同时适用于违法性质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嫌疑人员 。而对于醉酒但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第一款:“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在出警后遇到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醉酒人员不醒人事或者有其他确需救助的,也应当依法处置、实施救助行为 。
二、民警在处置醉酒人员中存在的问题
醉酒,即因饮酒过量而神志不清,分为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 。在处警过程中,遇到的醉酒人员多处在兴奋期或共济失调期,醉酒人员往往有一定的过激行为,极易实施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甚至发生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案件 。由于醉酒人员处于兴奋期时,一般都有语言增多、逞强好胜,夸夸其谈,举止轻浮、粗鲁无礼、打人毁物等表现,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语言和行为 。另外,处于兴奋期的醉酒人员难以控制自己的言行,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无视法律法规,即使公安民警在处置时,也无惧怕心理,并极有可能直接袭击执法民警,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这时民警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酿成事端 。实践中,在处置醉酒人员时,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民警在处置过程中方法简单、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在处警过程中,民警对于醉酒人员的处置中采取的措施、制服的力度往往比较弱化 。民警对于醉酒人员的控制方法比较单一,而在如何在取得对醉酒人员的先期控制上,往往存在不足 。有的民警不能及时对醉酒嫌疑人的行为做出准确判断,不能在第一时间将嫌疑人制服、约束,从而导致群众围观、事态扩大,有的民警在处置过程中自我防范、保护意识较差,对醉酒人员的攻击性认识不够,不能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导致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案件的屡屡发生,民警受到伤害 。
二是民警不学法、不懂法,在处置醉酒人员过程中出现违法,在发生非正常后果后授人以柄、工作被动 。如:有的民警在约束醉酒人员时,不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而是使用手铐、脚镣等械具进行约束;有的民警对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醉酒人员不应使用约束措施而使用;有的民警不了解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将醉酒的违法嫌疑人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领回看管,而认为应当一率由民警负责约束等等 。
三是民警在处置中遭受醉酒人员违法行为侵害后,情绪激动,处警不得力或者不合法,导致发生严重后果 。有的民警在现场处置中遭受醉酒人员侮辱谩骂后,带回公安机关后甚至在现场即对醉酒人员进行报复性体罚或殴打,极易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和反感、发生群体性事件 。同时,由于醉酒人员自身防范意识较之正常情况下有所降低,容易受到外界伤害,因此也容易受到较严重的伤害后果 。以上每种情形的发生,都将以公安机关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挽回影响、减少损失,但不可避免地,公安民警流血流汗、吃苦受累换来的声誉也将受到贬低,有关责任民警也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是法律的惩处 。
四是民警在控制醉酒人员后,约束过程中麻痹大意、看护不力,导致醉酒人员发生意外 。醉酒人员在醉酒状态下,由于饮酒过量导致大脑中枢神经系统高度兴奋或者处于麻痹状态,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能准确认识和辩认,也不能控制或者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可能会发生一些意外事件,导致醉酒人员自身受到伤害甚至死亡 。如摔倒致伤、酒精中毒、吞食异物、呕吐物堵塞气管等等 。
三、处置醉酒人员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醉酒人员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醉酒人员的安全,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手段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民警法律意识不强 。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基本功不够扎实,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真正掌握、一知半解,运用不熟练,从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不仅没有充分运用法律增加执法手段,反而会产生畏难心理,不能依照法律严格执法,束缚自己的手脚 。
二是民警实战意识不强 。在处置违法犯罪醉酒人员的过程中,民警往往要对醉酒人员进行控制,此时仅有良好的体能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有良好的控制技能和技术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民警往往缺乏必要的技能、技术,不能在最短时间内将醉酒人员有效控制,从而不能对醉酒人员进行约束保护或及时制止其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
三是民警证据意识不强,对醉酒违法嫌疑人的取证工作不到位 。在对醉酒人员的处置过程中,一些民警的证据意识不强,有的不能及时通知醉酒者家属到现场,有的不能及时利用照相、摄像等手段将醉酒人员的相关情况(包括其违法犯罪情况、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情况等)进行证据固定,从而导致后期工作较为被动 。
四是民警责任意识不强 。不管是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的现场制止和控制,还是对带回公安机关的醉酒违法嫌疑人的约束和看管,都需要民警增强责任心,来不得半点的马虎和大意,否则,很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
四、做好处置醉酒人员处置工作的对策和方法
执法实践中,在处置醉酒人员时可能遇到的情况千变万化,所以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不尽相同 。但通过对醉酒人员处置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一般来说,有以下一些对策和方法,供民警在工作中参考: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和警务技能的学习,熟练掌握相关业务本领 。除《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外,《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些法条充分说明,在遇有醉酒人员阻碍执行职务或者妨害公务等情形的,公安民警不必产生畏难情绪,人性化执法不是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纵容,而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调查取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醉酒者的现场处置,不但要有体能,更要有专业的技能,应增强民警对于擒敌技能和控制战术的培训,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 。良好的身体素质配合简单实用的控制技能可以大大提高控制率,同时减少民警受到伤害的机率 。
二是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 。约束是对处于醉酒状态的违法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是公安机关为了预防和避免醉酒的违法嫌疑人对本人造成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而对其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手段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进行约束,只有对于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才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对其进行约束,控制其身体或者行为 。如果醉酒人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只是沉睡不醒或者骂两句,没有自伤或者伤人、损害公私财物的动作和行为,一般不要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约束,否则就违背了约束的宗旨 。在对醉酒人进行约束时,无论其行为举止如何,均不能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
三是及时出警,一般情况下,在处警中宜快不宜慢、宜劝不宜压、宜散不宜聚 。酒后滋事一类案事件的发生一般比较突然,控制的时机在前期 。因此民警在接警后要迅速赶到现场,将滋事的可能控制在萌芽状态,并适时将醉酒人员带离现场,在引起众多群众围观、起哄前处置完毕 。对个别态度横蛮的醉酒人员可以实行通知所属单位、家庭、朋友共同做工作的方法予以平息 。有的醉酒人员醉酒后口气大、胆子大,发生纠纷或滋事后不听从民警的处理,甚至奚落、侮辱民警 。对此民警千万不要计较其态度而与之正面交锋,激化矛盾,最好采取迂回的方法,与其单位、朋友、家人联系,请他们到现场协助解决,或者将醉酒人员领回 。
四是对多人酒后在公共场所滋事者应当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服 。如果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醉酒违法嫌疑人人多势众,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或者延误时间则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围观群众聚集,使局部的治安秩序失控,则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和控制 。目前,单警装备已经配发到每个基层执法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运用辣椒水喷剂会比其它方法更加实用、有效 。
五是在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取证工作 。由于醉酒人员往往在酒醒后对自己的行为记忆不清,有的醉酒人员醒后还会将自身伤害责怪于民警,造成公安机关工作被动 。因此,公安民警应提高证据意识,不管是在现场还是带回公安机关后,只要醉酒违法嫌疑人仍有过激言行或违法行为的,均应当注意固定以下证据:现场的在场人的名单及有效联络方式;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固定现场情况及醉酒人员的有关情况;应特别注意对醉酒人员对人、财、物造成的侵害等方面的证据进行固定;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醉酒人员进行酒精检测 。
六是在对醉酒者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看管和保护,加强看护工作 。对于实施救助的未违法的醉酒人员,及时交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领回;对于有一定违法行为的醉酒人员,但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宜较长时间对其约束的,在不影响对案件调查处理的情况下,可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待酒醒后再依法进行处理;对于一时无法查清身份、以及通知不到所属单位或者家属的,民警必须对被约束者进行全程看护,并注意观察,发现有酒精中毒较重,以及出现过分激动、昏迷等异常情况,应及时送至医院救治,一旦确认其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浅谈如何做好接处警中醉酒人员的处置工作所谓醉酒,是指由于饮酒过量导致大脑中枢神经系统高度兴奋或者处于麻痹状态,不能正确表达,不能辨别是非,对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不能准确认识和辩认,同时也不能控制或者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极有可能对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实际危险或者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形 。醉酒从后期表现形式上可分为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在处警中这几种情况都可能会碰到,而且在处置中稍有不慎就可能会招致群众围观,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引起控告或袭警等行为发生 。
一、当前接处警中在处置醉酒人员时存在的问题 。
一是处警人员存在胆怯害怕心理 。由于以前在处理这类警情中出了很多问题,再加上醉酒人员大多具有举止失控,辨别控制能力差,记忆力下降甚至失忆,易激怒、攻击性强等特点,确实难以劝解控制,所以一接到涉及醉酒人员的警情,我们接处警人员第一反应就是认为碰到了麻烦棘手的警情,首先从心里惧怕胆怯,导致能推诿的尽量推诿,能敷衍的尽量敷衍,不敢依法依规处置,从而引起报警人、当事人不满或侵害醉酒者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二是处置方法不科学,自我保护意识差 。在处警过程中,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不能根据醉酒者的实际状况迅速做出准确判断,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以在短时间内对现场和醉酒人员进行有效控制,更有处警人员到现场后因处置方法不对与醉酒人员发生冲突,反而起了火上浇油的作用 。这样极易引起周围群众围观,对我们热嘲冷讽,损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形象;甚至发生醉酒人员借酒耍疯引起袭警事件,危及我们处警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法威信 。
三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统一处置场所和工作流程,给我们工作带来不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都规定了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警绳等进行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在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 。这中间没有规定具体的约束方法、实施步骤和放在什么场所实施监控 。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往往具有强烈的反抗性、对抗性,在约束对抗过程中容易发生因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对醉酒人员身体的伤害,比如说在挣拉推扯中拧坏胳膊,发生撕扯时损坏表皮组织等,这些问题是难免的,但责任该谁负;再加上我们各基层单位根本没有专门监控这类人员的场所,在其被约束过程中因其自身挣扎原因造成的伤害由谁负责等一系列问题困挠着大家,因此导致了大家在处置这类警情中束手束脚的尴尬境地 。
二、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 。
一是基层处警民警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掌握,运用不熟练 。我们在处警过程中,由于本身法律基本功不扎实,对求助警情中的醉酒人员该如何保护,对醉酒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如何依法予以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往往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从而导致在处警过程中不仅没有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增加执法手段,理直气壮地树立执法威信,反而产生畏难胆怯心理,束缚了自己的手脚 。
二是对现场判断识别能力和实战技能水平不过硬,不能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在处置涉及醉酒人员的警情中,民警到达现场后,不能根据现场情况和醉酒人员所处状态快速作出准确判断,以采取有针对性地处置措施,从而有效控制事态扩大 。另外在处置醉酒人员闹事或违法犯罪过程中,民警要及时实施抓捕、控制,而往往因我们民警的体力达不到控制对方要求,没有良好的擒敌、抓捕实战技能,从而不能在短时间内对醉酒者进行保护性约束或及时制止其违法犯罪行为 。
三是因处警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取证不及时、不全面,导致事后被动 。在处置过程中,由于醉酒者辨别、控制、记忆能力下降,对抗、攻击性增强等原因,很容易引起醉酒者本人或其它当事人的伤亡,甚至引发暴力袭警等案事件 。而我们一些处警民警证据意识不强,不能及时全面对处警过程利用照相、摄相、录音等手段将醉酒者及现场情况予以固定,或及时通知其家属,邀请其它见证人到场见证处置过程,从而导致事后由于没有证据引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使我们处于被动地位 。
三、对症下药,切实做好接处警中醉酒人员的处置工作 。
接到涉及醉酒人员的警情后,应带齐处警装备(包括用于约束的约束带、警绳,取证用的执法记录仪及通迅工具等)及时赶到现场,快速掌握现场情况,根据醉酒状态,迅速作出准确判断,对症下药,以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
(一)对待轻度醉酒胡言乱语兴奋型有潜在危险的,要做好引导看护工作 。有些人醉酒后没有完全失去控制、辨别能力,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喝洋了,酒醉心里明的那种 。但由于饮(醉)酒使其兴奋,表现在语言增多,夸夸其谈,举止轻浮,粗鲁无礼,具有逞强好胜,随意挑衅,对自认为看不惯的人、事、物和外界刺激容易引发攻击行为,对周围公共安全具有潜在危险,往往是周围被其挑衅的人报警求助 。我们碰到这种情况后,在处置过程中要根据醉酒人的要求,通过“满足”他的需求做好引导劝解工作 。因为这些人在这种状态下都处在一种发泄心理,在不断地吹棒自己,想得到别人对他的认可、尊重,想找一种天下老子第一的感觉 。这时我们要因势顺导,给他说些好听的,对他所说的一切予以肯定,不能因听不惯他瞎吹而对其予以反驳,更不能威胁、吓唬、训斥,因为这时他什么都不怕,就希望有人和他抬杠,这样会使他更加兴奋,受到刺激后反而有可能导致其行为举止更加放肆;我们通过陪他“聊天”先稳住他,控制他把对自己和周围公共安全潜在的危险转化成现实危害的同时,再想法通知其家人或对其有震慑力的单位领导、同事来帮助劝解、看护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让他们将其领回看管 。
(二)对待行为举止高度失控正在实施违法犯罪具有现实危害型的,坚决依法予以强制约束 。部分人由于醉酒导致神经共济失调,完全失去控制、辨认、记忆能力,其行为举止高度失控,处在危险不可控状态,且本人毫不知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酒疯子中的武疯子 。这时,醉酒者一般表现为大吵大闹,挑衅性强,随意打人毁物,对周围事物浑然不顾;更有甚者,手持凶器到处行凶,见人就打,见物就砸,对其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在处警过程中大可不必产生危难情绪,应在加大取证力度,保证警力、约束工具达到绝对控制标准的同时,依法及时通过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终止醉酒者对其本人和他人、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 。因为除《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醉酒者的约束、处罚措施外,《刑法》第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七条分别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负的刑事责任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首先要根据现场醉酒的人数和醉酒者的身体状况来调配我们的警力,若第一处警人员力量明显不够,要及时通过指挥中心再次调度警力增援 。其次是对醉酒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劝解、制止 。可能这时的劝解、制止并不起作用,他们反而会因警察的到来更加肆无忌惮,但我们到现场后一定要做这项工作,当然不要与其产生正面冲突,防止袭警事件发生,最好能当着围观的人或其家属的面做,并拍照、录音、录像取证,若劝解、制止真不起作用,待警力、约束工具备齐后,分人分组对醉酒者实施约束控制,这时就要求我们利用日常学习掌握的抓捕、捆绑技能,在短进间内制伏醉酒者,并确保约束得住 。从醉酒到酒醒的时间,因人、醉酒程度不同可能情况各异 。第三就是要做好约束期间的监护工作 。最好放在有监控设施的房间里进行约束,以防止在这期间因其自身挣扎等原因造成其本人身体伤害事后找我们扯皮,也可以想法找到其单位或家属到场负责看护或领回看管 。另外,在约束期间,我们应做到人性化执法,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并全程监护,一旦确认其酒醒立即解除约束 。
(三)对酒精中毒麻痹昏睡型的,要做好救助、查找工作 。部分醉酒者由于酒精中毒,大脑处于麻痹状态,神志不清,浑身无力,就是我们常说的乱醉如泥、不省人事的那一种 。这种醉酒者与前两种恰恰相反,他们一般浪到哪儿算到哪儿,然后不管是街头、路旁还是楼梯间便倒头大睡或躺在地上哼哼唧唧,一般同行的人或其它行人见后会报警求助于公安机关 。我们到现场后,首先要迅速将他们移到安全地带,对于无法坐立的,尽量让其侧躺,严禁仰卧,以防窒息 。其次是分情况予以及时求助 。对于面色苍白,神志无感,跌倒摔伤有明显伤痕的,快速通过120急救找来医生实施急救;对于只是晕迷不醒没有危险的,要询问同行的人,找周围的人进行辨认或通过查验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件等物品取得醉酒者的信息,以便与其家属、亲戚、朋友、同事、单位取得联系,通知其领回看护;对一时查不出来醉酒者信息的,要领回单位看护,千万不能让醉酒者留在原地自己醒酒,以防止出现冻死、发病死亡等意外情况,因这种处理方式导致公安机关成为被告的事件己经发生过 。第三是妥善登记保管好醉酒者的随身物品 。为防止醉酒者随身携带的物品发生丢失、被盗,导致事后被动,处警时应尽量查清其随身物品的品种、数量,尤其是手机、现金等物品,要进行当场登记,请现场见证人签字证明 。总之,处置涉及醉酒人员的警情,情况复杂多变,处警民警一定要不怕苦,不怕脏,机智灵活,依法处理,以有效保护醉酒者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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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在无意识状态下也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伤害群众报警110如何处置在出警后遇到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醉酒人员不醒人事或者有其他确需救助的,也应当依法处置、实施救助行为 。一、处置醉酒人员的法律依据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3、《人民警察法》第21条第一款:“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因此,在出警后遇到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醉酒人员不醒人事或者有其他确需救助的,也应当依法处置、实施救助行为 。二、具体处置中的注意事项:民警在控制醉酒人员后,约束过程中麻痹大意、看护不力,导致醉酒人员发生意外 。醉酒人员在醉酒状态下,由于饮酒过量导致大脑中枢神经系统高度兴奋或者处于麻痹状态,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能准确认识和辩认,也不能控制或者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可能会发生一些意外事件,导致醉酒人员自身受到伤害甚至死亡 。如摔倒致伤、酒精中毒、吞食异物、呕吐物堵塞气管等等 。在对醉酒人员的处置过程中,一些民警的证据意识不强,有的不能及时通知醉酒者家属到现场,有的不能及时利用照相、摄像等手段将醉酒人员的相关情况(包括其违法犯罪情况、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情况等)进行证据固定,防止后期工作被动 。总之,对这类情况,警察应当及时出警,一般情况下,在处警中宜快不宜慢、宜劝不宜压、宜散不宜聚 。在对醉酒者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看管和保护,加强看护工作 。对于实施救助的未违法的醉酒人员,及时交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领回;对于有一定违法行为的醉酒人员,但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宜较长时间对其约束的,在不影响对案件调查处理的情况下,可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待酒醒后再依法进行处理;对于一时无法查清身份、以及通知不到所属单位或者家属的,民警必须对被约束者进行全程看护,并注意观察,发现有酒精中毒较重,以及出现过分激动、昏迷等异常情况,应及时送至医院救治,一旦确认其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
对辖区酗酒人员管控存在哪些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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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约束醒酒行为近年来,酒后滋事案件呈上升趋势,醉酒的人情绪亢奋、容易冲动,甚至丧失正常的理智,导致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由醉酒引发的打架闹事等治安、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其潜在的危害不可小觑 。外地公安机关针对此类案件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有的设立了专门的醒酒救助中心,有的制作了专门的醒酒椅(在铁制的醒酒椅外包了海绵,约束时用较宽的约束带,在醒酒室安装了监控设备,并安排专人看管,严防发生醉酒人员自残自伤) 。笔者认为外地公安机关的尝试值得学习,但研究如何规范约束醒酒行为才是处理酒后滋事案件的治本之策 。一、约束醒酒行为的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这一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醉酒的人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规定相比,范围扩大了,从立法本意来看,是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管理力度 。笔者认为约束醒酒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针对精神病人的约束行为一样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种行政强制权力,公安机关应在法律范围内大胆使用 。二、约束醒酒行为在操作层面上的问题(一)缺少明确的程序性操作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这是目前有关约束醒酒的有章可循程序性规范,但上述规定十分有限,法律规定民警对醉酒者只能使用警绳和约束带进行控制,但这两种警械本身相对手铐难于操作,面对失控的醉酒人,更增大了使用难度,导致民警无法在第一时间将醉酒人制服、约束 。另外如对约束醒酒这一措施需不需要审批,如何执行,执行地点在哪,约束时间为多长,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醒酒,需不需要对其进行酒精度的检测,如何对此行为进行监督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 。(二)取证难 。取证难是约束醒酒操作难的一大症结执法实践中,醉酒者往往不配合公安民警进行酒精度检测,不承认醉酒,造成对醉酒者的处理困难;醉酒行为一般发生在夜晚甚至深夜,约束地点常常在公安机关,很难或者根本找不到见证人……如果在约束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情况,当事人在酒醒后进行投诉,由于是“一对一”的证据,公安机关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约束行为是合法、适当的 。民警在对醉酒人使用强制措施或带离现场时,醉酒人绝大多数不配合甚至反抗,同时,由于醉酒人神经麻痹、言行失控,甚至伴有暴力性过激行为,容易造成民警身体上的伤害或警用装备的损坏 。(三)实际执行效果不理想 。有的醉酒者在被约束前已经受伤或者患有某种疾病,执法民警很难发现、知悉,在执行中容易发生意外;如果对行为举止失控的人使用约束带、警绳约束不当,容易造成对醉酒人的伤害,把握好这个度非常不容易;醉酒的人易自伤自残,也容易造成对民警的伤害等情形 。实践中就有公安机关采取约束醒酒行为不当被法院判决国家赔偿的案例 。三、涉及醉酒人员警情处置的对策一线执勤巡逻和处警民警在接报或者工作中发现涉及醉酒人员的警情时,应及时处警,落实双人处警规定,速至现场,控制局面,制止危险,防止醉酒人员对其本人造成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在具体的处置工作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现场处置水平:一是下传警情指令要准确,接受报警要问清,准备工作要充分,携带装具要全面 。对涉及醉酒人员的警情,要在未达现场前了解现场是否存在危险状况、醉酒人员人数,相应地布置处警警力数量,并携带约束带、警绳、胡椒喷剂、录音笔、照相摄像器材等 。赴现场后,及时根据现场情况向指挥中心或者单位领导进行反馈,需要时及时寻求增援 。二是及时迅速出警,并保持处警警力优势 。醉酒者在现场失控对公共秩序构成潜在危害,且能在短时间内产生较大的破坏力 。因此,民警在接警后应尽快赶赴现场进行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将危害程度降至最低 。为快速、有效地制服滋事者,避免民警受到侵害,往往需要二比一、三比一甚至更多的警力优势 。从工作实践来看,虽然酒后滋事者存在着个人意识失控的特性,但面对较多的着装民警时,在其潜意识里或多或少存在着对执法者的畏惧心理,对遏制其嚣张气焰相当有效 。三是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熟练掌握相关业务规定,学会适时依法合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醉酒人员的行为后果都有明文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规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等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法律规定是我们依法处置的依据和支持,对醉酒人员现场处置,尤其是遇醉酒者有袭警等情形的,我们广大处警民警大可不必产生畏难情绪,严格依法妥善处置,人性化执法的要求并不意味要对违法犯罪的纵容 。四是必须及时、主动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 。警务活动中,时刻都要围绕证据进行一系列工作 。醉酒的人在酒醉状态时,其情绪亢奋、意识不受控制,其酒醒后对其在醉酒状态中的行为记忆不清,或者对于因其自己酒醉原因造成的自身伤害或者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本就矢口否认,有时甚至反咬一口,造成工作极大被动 。现代警务条件下,警用装具越来越先进,处警民警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携带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对现时状态进行固定,杜绝“口说无凭”,约束中应利用监控设施将约束过程全程录制,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使用 。对醉酒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暴力抗法甚至袭警的醉酒人员,应进行酒精检测,固定证据 。五是应当注意加强对在约束过程中的醉酒人员的监护 。约束本身是一种保护性的措施,公安机关对醉酒人员依法采取约束措施后,应当加强监护工作 。首先,应即初步判断、确定醉酒人员的生理状态,酒精中毒需就医时应优先考虑送就诊,视情派员在医院监护;其次,应迅速查清醉酒人员的身份,通知其家属到现场,协助做好监护工作,必要时,可将醉酒人员交其家属领回看护,但不得有影响案、事件调查处理的情形存在;第三,对无法查清身份,或者无法通知以及不便通知家属的,必须不得少于两名民警对被约束者进行全程监护;第四,监护过程中有中毒须就医情形的,应当立即送救治;第五,一旦被约束的醉酒人员酒醒,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六是处理好善后事宜 。由于醉酒者已不同程度地丧失部分辨别能力和记忆能力,因此,民警要注意妥善保管醉酒者随身携带的各种物品,并当场进行登记,请现场证人签字 。对于可能出现的醉酒者物品丢损或被盗等现象,民警还要走访报警人及目击证人,核实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便事后处理 。同时,民警在处置酒后滋事过程中往往会受到不法侵害,有时民警在制服醉酒者时采取的一些约束性手段反被当事人或家属诬陷为“打人”,造成工作被动 。因此,民警出警时必须强化证据意识,配备性能良好的摄像机、录音笔等取证工具,将滋事者的违法行为以录音、录像、照片等形式加以固定,并注意记录现场目击证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后续工作开展 。四、注重人性化执法,在处置过程中要做到救助服务到位醉酒致死的悲剧时有发生,因此在处置此类警情时,一旦发现醉酒人处于危险情形,民警应立即采取措施施救,确保醉酒人的人身安全 。(一)对醉卧在街头、路旁、交通通道和桥梁水沟等危险地方的,应立即将其移至安全地带,让其坐靠;对于无法坐靠的,尽量让其侧躺,严禁仰卧,以防窒息 。(二)对于轻度醉酒者,可让其侧卧休息 。对于重度醉酒者,可采用催吐法,缓解酒精中毒,从而保护肝脏功能 。如有面色苍白、呕吐黄胆、神志不清、跌倒摔伤等情形的,要就近送医院救治,或立即通知120到现场急救 。(三)冬季要避免醉酒者受风寒,夏季要使醉酒者处于阴凉和通风处,以利于酒精挥发;对于女性醉酒者还要注意保持其衣着整齐 。(四)尽快通过询问同行和查看其随身手机、身份证件、携带物品等方法,及时与其家属、亲戚、朋友、同事、单位取得联系,通知其领回监护 。(五)一时查不出醉酒人个人信息的,可带回公安机关约束醒酒 。五、执行约束醒酒需注意的其他几个问题1、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没有违法行为的醉酒人或者虽有轻微违法行为但不影响对案件进行调查的醉酒人,一般不宜直接带至公安机关,可由其亲属、单位领导或者在场的朋友带回或者直接将其送回家 。2、通常情况下,约束的地点不宜在候问室、传唤室等地,以办公室、会议室为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经过特殊处理的醒酒室 。3、对于两人以上或多人醉酒斗殴的,处警民警要注意自身防护,一方面请求警力增援,另一方面要疏散围观人群,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稳妥战术,将其各个制服 。4、对已被制服的醉酒人,约束带要松紧适当,要让其就地坐靠,防止其跌撞,尽量为其催吐,严禁让其仰卧,以防呕吐物堵塞气管窒息 。5、对受伤的醉酒人,尽快采取救护措施,伤情较重的立即送医院救治,以防发生生命危险;6、在约束期限内,应由两名民警进行看护,防止意外事情发生,并设法通知被约束人的家属或者亲友 。一旦酒醒,立即解除约束 。总之,公安民警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约束醒酒措施,客观、全面、及时地收集、固定、保全证据,尤其是在程序性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更要慎重地采取这一措施,既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又要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注意保护民警自身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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