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重大案件审理办法 税务败诉案件有哪些,税务纠纷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除受《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限制外,还受《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限制 。具体来说,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基本一致,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征收行为:一是征收税款、收取滞纳金;二是扣缴义务人和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的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是收缴发票,暂停供应发票 。(四)税务机关向出境管理机关发出的停止出境通知 。(5)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二是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代扣代缴税款;二是拍卖查封、扣押的货物、物品或者其他财产用于抵缴税款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税务登记证件和销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开具、销售或者拒绝答复的 。(八)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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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诉讼的分类
税收争议法,简而言之,就是关于税收争议的法律 。税收争议法包括以下两类:1 .税收争议法:是指由具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制定并批准的调整争议双方在解决税收行政争议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2.税务诉讼法:(1)税务行政诉讼法www.enterlaw.net/(2)税务刑事诉讼法
三、和税务机关若有争议,双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海关、财政、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出现税务纠纷时,边肖仍然建议,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与相关税务机关充分沟通,相互理解 。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尚未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应通过陈述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向上级机关说明真相 。税务机关一旦做出正式的书面结论,就意味着要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效性不好控制 。但是,如果税务行政诉讼不可避免,纳税人要考虑的问题就会变得复杂 。但是,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缴纳税款 。很多纳税人拿到税务局出具的处理处罚文书后,会很激进的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虽然走税务行政诉讼可以让纳税人有更充分的权利陈述和申辩,但也会有更严格的证据审查程序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纳税人可以更有力地掌握证据 。但是,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也有一些弊端 。第一,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关系会更加困难,这是大多数纳税企业最不愿意接受的 。行政复议只是解决税务系统内部的纠纷,但如果到了行政诉讼阶段,对抗性就会强很多,不利于以后关系的维护 。另外,现在纳税人普遍纳税意识不强 。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败诉的案例比比皆是 。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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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行政诉讼应遵循哪些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其他诉讼活动一样,应遵循一些共同的诉讼原则,但税务行政也有自己独特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这是《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一些原则,特别是在税务行政诉讼中 。税务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收行为不停止执行 。实行这一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在税务行政诉讼期间停止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一方面会剥夺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利,在税收管理上形成暂时的“真空”或放任阶段;另一方面,即使退一步讲,如果这个税务行政行为在诉讼结束后被认定为违法,我们也可以退回已经执行的税款,不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如果就像一个拆迁的决定,一旦执行,会有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可以暂缓执行 。(二)调解和反诉原则不适用 。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不适用于税务行政诉讼 。这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是执法行为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税收征管权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 。因此,不允许税务机关在调解中妥协,放弃法定职责,或者利用国家的公共福利满足个人的私利 。因此,税务行政诉讼不能适用调解 。在这里,应当将法院主持的调解与当事人之间的主动和解区分开来 。税务行政诉讼不能适用调解,也就是说,法院不能与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但是税务行政诉讼可以和解 。税务机关可以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与对方解决争议 。比如相对人因偷税被罚款,不服提起诉讼,后来在与行政机关的交涉中,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认错态度良好,主动补缴了偷税款 。所以税务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减轻处罚,相对人承担了 。
受并撤消了诉讼 。这是一种典型的税务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和解解决税务行政诉讼的争议 。我们认为只要是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这种和解应当允许 。不适用反诉,这是行政诉讼本身的一项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反映 。这是因为税务机关拥有行政管理的强制权力,它无须直接依靠法院的强制力制裁违法者,完全可以依靠其职权处罚 。而且税务行政行为是依法作出的,不能在已经作出行政行为之后,又因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要求人民法院加重对原告的处罚 。另外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因此也就不适用反诉 。(三)被告负说服举证责任的原则税务行政诉讼过程,如果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原告)认为税务机关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对此税务机关作为被告就要拿出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这就要求税务行政机关行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哪些法律分析: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裁定管辖、移送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哪些行为不服,可以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下列行为不服的,可以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淮延期缴纳税款;2、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3、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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