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预缴税款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虽然现行税务主体法律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税款是否应征收滞纳金和罚款,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有观点认为,根据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实施的原则,不应该对其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由于该问题不仅涉及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所得税,而且涉及目前征收的大部分税种,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以及滞纳金、罚款等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为了分析问题,先从备受争议的房地产预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说起 。和对预售收入征税是一样的,但本质完全不同 。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其核心内容是明确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预售收入,必须先按预计毛税率按季(或按月)计算当期毛利,扣除相关期间费用、营业税及附加,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是企业所得税实体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的具体规定 。其实质不是对预售收入的所谓“预扣所得税”,而是针对税法和会计法规的差异进行的纳税调整 。如果纳税人未依法确认其预售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势必影响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至于纳税人是否会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要看是否实际造成少缴税款 。纳税人当期预售收入中应确认的收入小于当期和上期可弥补的亏损,不造成少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虚假申报处理;如果应确认纳税人的预售收入,弥补当期和上期可收回损失后仍有余额,就会造成当期少缴税款 。为此,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并根据具体情况,依照第六十三条或者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税前的规定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明确预售收入应按核定利润率单独税前列支,按季“税前”,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是真正的“税前” 。但由于所得税只是简单地对预售收入进行“预核定征收”,而不考虑当期是否有业务收入、前期是否有可收回损失,因此即使纳税人当期发生损失,前期的损失也不能得到相应的弥补,即无论当期是否有应税收入,都必须单独缴纳预售所得税 。由于外资企业的预售收入需要提前纳税,与内资企业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产生了一些问题,如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如果纳税人没有提前纳税,税务机关能否对其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目前,预收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是一种常见的方式,涉及的税种占现有税种的绝大部分,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为了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减少欠税,各种税种的实体法法规都规定了纳税期限 。由于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征收的款项,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1.现行税法对预缴税款征收滞纳金的规定 。关于未缴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的问题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发〔1995〕593号,以下简称“593号文”)对内资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的《征管法》第二十条和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所得税的并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同时加收滞纳金 。但这份文件的合法性在实际工作中受到了质疑,即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后,其法律地位进一步受到挑战 。对此,笔者认为,593号文件作为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家的税收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依据其税收管理权限,对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作出解释性文件 。而且相关具体规定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并不冲突,其合法性应该是毋庸置疑的 。至于593号文件在新的《征管法)发布实施后,其法律地位更受到进一步的挑战 。对此,笔者认为,593号文作为规范性文件虽然法律级次较低,但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管理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做出解释性文件,而且有关具体规定与现行税收法规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质疑的 。至于593号文件在新《征管法》发布实施后是否仍然有效,涉及到新旧《征管法》的衔接问题 。新的《征管法》颁布实施后,有观点认为,旧的《征管法》规定如不修改将自动失效 。对此,笔者认为,废止旧的《征管法》“属于默示废止”,但不能简单理解为新的《征管法》实施后旧的《征管法》完全废止,而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理解为新的《征管法》实施前开征的税 。因此,593号旧《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滞纳金比例为千分之二的内容,只需按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相应规定执行,不影响本文件其他内容的效力 。2.纳税人未依法预缴其他税种的税款 。593号文虽然明确了内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的处理问题,但具体的补充文件中并没有具体规定是否提前缴纳其他税种的滞纳金,这也是造成目前争议的原因之一 。但笔者认为,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依据 。其法律依据可以从《征管法》中关于纳税和滞纳金的规定中引用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这里对缴税并没有限定是“预缴”或“汇缴”,还是一般正常的缴税 。因此需要明确的问题是,“预缴”税款是否属于“缴税”的范畴 。由于目前税法没有对“预缴”明确定义,笔者认为可以从涉及预缴的各税种的法规条文规定归纳:对纳税人的应缴税款在纳税期限中间采取提前预先分期缴纳,期末再进行汇算,多退少补的方式 。虽然相对于一般的税款缴纳方式,“预缴”有其特殊性,但是不能因其特殊性而否定其一般性,因此,《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纳税人未按期缴税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预缴的各税种 。此外,虽然相对于纳税人的某一个完整纳税期限而言,在期中预缴的税款不一定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但是对于某一个预缴期而言,所预缴的税款又是可以计算确定的,因此,以预缴税款具有不确定性作为免于加收滞纳金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3.未按期预缴税款的处罚问题在明确了预缴税款的性质和滞纳金问题后,对于纳税人未依法预缴税款的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罚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既然预缴税款是属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除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有关偷税认定的特定情况已经予以明确外,《征管法》中有关对纳税人未按期纳税进行处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未按期预缴其他税种税款的情况,但具体操作则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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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纳税人申报(预缴)增值税要注意哪些事项纳税申报是企业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行为,是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但不少企业因无业务无收入,应纳税额为零,没有达到缴纳税款的标准等,认为纳税申报实属没有必要的行为 。企盈提醒,不管企业是否有收益,纳税申报都要办理 。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同时也没有应纳税额的情况,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零申报,并注明企业当期无应税事项 。虽然税务零申报很好的解决了企业纳税申报的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税务零申报,一般仅适用于初创企业和淡旺季明显的季节性经营企业 。可不少企业认为,即便自己公司不属于这两个类型的企业,但也达到了税务零申报的情况,理应允许申请税务零申报 。对于企业享受税务零申报是有一定的限制要求,如果企业强行进行税务零申报属于违规行为,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无实际收入,但存在进项税额,企业申请税务零申报,那么企业未抵扣的进项税逾期将不能再进行抵扣;2、企业经营亏损虽说可在盈利后可进行弥补,但若企业申请税务零申报,那么将无法进行弥补,从而会给企业造成税务影响;3、企业当期有收入但无应纳税款而申请税务零申报,属于虚假纳税申报,需承担罚款及行政处罚等不利后果;4、企业当期有收入及应纳税款,但申请税务零申报,属于偷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追征税款,并进行税务行政处罚;5、企业违规税务零申报将会降低企业信用级别,被列入风险纳税人重点监控等 。因此,即便税务零申报操作简单,能为企业降低纳税压力,但还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申请 。最后企盈提醒,企业税务零申报不可长期申报,企业长期进行税务零申报,将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情节严重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若企业对于税务零申报还有不清楚,或是不知道如何进行纳税申报,那就交由企盈为您进行代账办理,多位星级会计为您服务,保障企业财税安全 。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问题1,预缴税金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6793.42贷:银行存款 6793.422,如果下月有上交的增值税,可以抵减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发票预缴税款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栏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中规定: 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因此,你在9月份增购发票预缴的税款应在申报9月份税款时在应纳税额中抵减,而不能抵减8月份的预缴税款 。4,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第28行次“分次预缴税额”中填报;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主表第34行次“本期应补(退)税额”出现负数),可继续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自动抵减 。对纳税人在辅导期内预缴增值税较大,经上述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抵减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附辅导期内增值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公章),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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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缴所得税的问题你预缴的所得税是可以抵扣以后的应纳税款的 。分录为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五、企业预缴所得税问题企业预缴所得税一般不用调整,到第二年初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一并调整 。调整项目非常繁多,主要为:一、准予扣除的基本项目1.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2.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3.税金:指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关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简称六税一费)4.损失: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准予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扣除的项目(内容较多,故只列举部分)1.借款利息支出2.工资、薪金支出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4.公益救济性捐赠5.业务招待费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扣除7.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8.固定资产租赁费9.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10.企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11.汇兑损益: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损益,准予扣除12.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三、不准予扣除项目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包括银行对逾期贷款加收的罚息等行政性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8、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9、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0、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11、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12、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扣除 。
【预缴税款包括哪些税 预征税款有哪些问题,增值税预扣预缴】六、什么情况下要预缴增值税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2、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不动产经营租赁,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转让不动产,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扩展资料:转让不动产的预缴税款计算: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以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不动产经营租赁的预缴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3%;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预缴(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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