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的涉税问题 跨省涉税方面有哪些问题,跨省调动工作的程序

一、关于异地收入交税的问题?
1.异地是指除你公司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地方,所有跨市跨省的地方都属于异地 。第二,如果你的公司小,可以操作 。具体来说,就是拿他们给的钱去开发票 。但是,这样做了之后,你的账就乱了,因为这其实不是你公司的收入 。月底,税务机关会要求你提供一份声明 。你应该仔细考虑如何做账,这样你交的税才会和你的账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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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单位是跨省经营企业,请问能否在国内其他省市办理涉税事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号文件(税务总局〔2017〕102号)规定,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变的前提下,为跨省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纳税服务 。到2017年底,部分跨省企业涉税事项基本实现全国统一办理 。全国涉税事项实行“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反馈”的方式办理 。按照规定,纳税人提供资料和授权委托书向受理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后,转送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人可选择申请邮寄或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结果(具体操作流程另行制定) 。全国办理涉税事项范围确定为4大类15项:1 .涉税信息申报类别 。包括具体存款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软件备案报告 。2.税务申报和处理 。包括特定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情况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承包租赁情况报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代扣代缴情况报告 。3.优先归档和处理 。包括具体的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按税法规定由总公司统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除外)、印花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4.证书处理类 。包括开具特定纳税凭证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
三、关于公司异地缴税的问题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有五种情况: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了临时工商营业执照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实际在同一县(市)经营或者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12个月累计超过180天 。4.有独立生产经营权,独立财务核算,定期向发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方或承租方 。扩展信息1 。免税率2 。免税率也叫“零税率” 。是指对某个征税对象和特定环节的征税对象,用零表示的税率 。理论上,零税率不同于免税 。免税是指在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仍含税的情况下,对某一应税对象和某一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3.税率为零 。这个环节不仅纳税人不交税,而且前面环节转来的税也要退,这样税率可以为零 。但在实践中,零税率的含义并没有严格适用于不同的税种 。比如所得税的免税额度,往往表现为零税率,当然也不存在所得税的税收转移问题 。比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的投资项目只是指投资项目本身的免税,各种购进的货物和劳务实际上都含税,已缴纳的增值税不予退还 。真正零税率的理论定义是,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即纳税人不仅可以扣缴本环节增值应纳的税款,还可以退还前几个环节增值已纳的税款 。4.增值税免税规定只免除纳税人在该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和劳务仍含税 。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目的是奖励出口,让我们的产品以完全免税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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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跨地区涉税事项(之前的外经证)有几个问题?
有几个关于跨地区涉税事宜的问题(以前的外经证),可以问税务局 。预缴税金不是根据对外经济证明开具的金额应缴纳的税金 。按实际发货金额预付 。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 。
【关联企业间的涉税问题 跨省涉税方面有哪些问题,跨省调动工作的程序】五、纳税人在异地跨省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支付工程作业人员工资收入,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所有员工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予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扩大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餐饮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六、异地纳税随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施行,建筑企业异地施工业务的纳税处理发生了变化 。这里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A公司以建筑业为主,兼营商品销售,公司注册地在北京 。A公司在贵州的C项目部,属于A公司派出的非法人、非委托法人(也无非法人营业执照)、非持续经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总承包某建设项目;C项目部在北京某国税局办理了外管证,并注明“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C项目部经营期超过180天 。C项目部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和设备销售两个合同,合同主体是A公司与业主 。该项目的部分到场设备进项税额已在A公司所在地进行了抵扣 。现C项目部所在地税务局提出:1.C项目部应在本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2.C项目部应在本地缴纳增值税;3.C项目部应在本地缴纳营业税;4.C项目部应在本地预缴所得税 。那么,C项目部是否应在项目所在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在本地缴纳增值税、营业税,预缴所得税呢?文章分以下几个要素进行解析 。视情形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有以下5种情况: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对照上述规定可以得出:1.C项目部并未领取临时营业执照,因此不能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如果C项目部未按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不能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因此,C项目部经营期无论是否已超过180天,均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只办理报验登记 。但是,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各地为了加强管理,对C项目部异地经营超过180天,往往会要求其在当地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 。4.C项目部不属于上述第四种、第五种情形,也不能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选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因此,如果纳税人外出经营未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或者按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应当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A公司的C项目部是否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发生应税行为,按上述原则处理 。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选择《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该C项目部所发生的建筑业营业税应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机构性质决定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建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的判断标准,判断其下属分支机构是否是二级分支机构 。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为企业提供了在法人所得税制下对现实情况的一种应对方式 。可以说,我国的法人所得税制目前还不能完全实施,对此种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又无法提供二级分支机构证明的,只能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C项目部属于A公司派出的未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其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的判断条件,该项目部以总机构名义进行工程承包经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即不执行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于当地预缴的办法,而应独立在项目所在地按年度分季或月预缴所得税,于年终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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