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纳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1 。人员劳务费是指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d活动,以及外部研发的劳动力成本 。d人员 。(一)直接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d活动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在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技术知识和经验,并参与研究与开发的人员 。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工作;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 。外部研发 。d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协议(合同),被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协议(合同)向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的、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部研发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人员属于外部研发的劳务费 。d人员 。(2)工资薪金包括研发股权激励费用;d.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人员 。(三)直接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活动和外部研发 。d人员从事非研发工作 。同时,企业应当对其人员的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并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在研究与开发之间进行分配 。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和其他合理方法计算,未分配的费用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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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研发人员如何界定
根据现行政策,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扣除50%的研发费用 。4 .按规定实际扣除的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R& ampd费用从50%增加到75% 。扩大外部研发的人力支出 。人员、试制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研发费;与研发直接相关的保险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纳入研发费用扣除范围 。d费用 。同时,放宽原政策中对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的限制 。应专门用于研发 。活动 。2017年11月,为进一步落实加计扣除R& ampd费用,切实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33,360,010-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重点明确了研发范围;费用的收取,完善和明确一些研发的范围;d费用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R& amp;d费用加扣除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哪些人员属于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
在研究人员的范围上,规定了直接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d企业的活动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在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技术知识和经验,并参与研究与开发的人员 。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工作;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发的技术人员 。d活动,但不包括从事研发后勤服务的人员;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R& ampd人员与是否在本企业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即他们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外部劳工或受托研发的个人;D.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条件有哪些 哪些属于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加计扣除研发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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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包括哪些??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活动,规范实施加计扣除优惠政策;d企业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5〕119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目前执行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I. R& amp研发活动 。d活动是指企业为了获取新的科技知识,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技知识,或实质性地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和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 。二 。R& ampd.费用(1)如果研发;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d.扣除规定企业开展的活动,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的75%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研发的具体范围;可以增加和扣除的费用 。1.人员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d活动,以及外部研发的劳动力成本 。d人员 。2.直接投入成本 。(一)研发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活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和通用检测手段的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 。(三)研发用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测和维修费用;d活动,以及研发中使用的仪器和设备的租赁费;d通过经营租赁租用的活动 。3.折旧费用 。研发用仪器和设备;d.活动
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政策排除(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四、特别事项处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五、管理要求(一)会计核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以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结转“无形资产” 。期(月)末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税务管理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三)纳税申报1、预缴申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年度申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由于该表根据原先政策设置费用明细,所以估计新政策出台后本表栏次将会做相应修改 。(四)追溯执行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
五、关于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包括哪些范围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如下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扩展资料: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六、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外聘研发人员范围有哪些?费用如何归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例1:201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向A企业派遣5人,企业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劳务费120万元(已取得相关发票),根据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费用明细表,120万元劳务费中:工资薪金86万元、五险一金1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3万元)、补充养老保险4万元(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2万元、职工福利费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工会经费1万元,管理费6万元 。若A企业将外聘5人全部作为研发人员参与甲项目的研发 。则2017年甲项目可归集的外聘人员的人工费用103万元(86+15+2),甲项目可归入其他相关费用外聘人员费用9万元(4+5) 。若派遣人员中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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