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如何征 哪些应该征资源税,免征资源税的有

一、资源税包括哪些项目?
资源税不包括:砂、砾石、山土、沙土 。资源税征收范围:(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产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是指上述产品和除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 。(五)固体盐,是指粗海盐、粗湖盐和井盐 。(6)液体盐指卤水 。

资源税如何征 哪些应该征资源税,免征资源税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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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产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是指上述产品和除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 。(五)固体盐,是指粗海盐、粗湖盐和井盐 。液体盐指的是卤水 。”
三、资源税征收范围,税目,税率是多少
采集的矿产品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等 。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税目和税率(一)原油8-30元/吨(二)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三)煤炭0.3-5元/吨(四)其他非金属矿0.5-20元/吨或立方米(五)黑色矿2-30元/吨(六)有色矿0.4-30元/吨(七)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本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资源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按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和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适用的具体税额,根据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条件,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纳税数量;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的,按照较高的适用税额执行 。第五条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应纳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税额单位税额第六条资源税税额: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进行销售的,以销售额为应纳税额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应纳税额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原油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和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酌情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 。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税额的,不得减税、免税 。第九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证明的当天;对于自产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在转让当日 。第十条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收购未征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缴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如果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每月纳税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1日、3日、5日、10日、15日缴纳税款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我国资源税主要包括矿产品和盐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食盐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中附《条例》第二条 。
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
六、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实践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另一类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或者非应税产品 。为了确保不重复征税、不漏征漏管,对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如铁原矿用于继续生产铁精粉的,在移送铁原矿时不缴纳资源税;但对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如将铁精粉继续用于冶炼的,应当在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为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明确,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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