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的涉税事宜有哪些 涉税事宜 有哪些,涉税事项有哪些

一、全市通办的涉税事项包括哪些?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的规定:“四 。全市办理税务事项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纳税申报、优惠、办证、税务咨询等七大类375项税务事项(详见附件2) 。不及物动词依法应当行政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的涉税事项不在全市范围内,由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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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注册公司后到底有哪些涉税事项要办
1.税务登记现在是“三证合一”、“五证合一” 。所以税务登记信息会直接从工商传到国税,分别在国税局和地税局的网站上登记 。2.银行账户和会计软件备案 。等你拿到营业执照,刻章之后,你还要开一个公司账户 。请携带全套公司资料(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私章;“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还有租赁合同,还有你领营业执照的时候给你的《新设立纳税人须知》 。法定代表人(带身份证)亲自去银行开户 。签署扣税协议需要代理人的身份证和“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3.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新成立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 。很多公司因为无法提供17个税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不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来选择是否报考一般纳税人 。4.第一次开发票,开发票必须先按票种审批,可以网上申请,也可以在窗口办理 。在申请票型审批之前,您应该添加一个购票人 。如果已经在其他公司添加了购票人作为购票人,可能添加不成功,需要换一个 。票种审核通过后,去国税局购买税控设备并开具 。5.记账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即使是不经营不开发票的公司也要建立账本 。所以从公司成立开始就可以建账,筹备期的费用都可以计入 。初创企业规模小,请不起专业会计 。建议请一个代理机构来做会计 。6.报税一般来说,应该在税种生效后进行报税,在没有业务往来的筹备期间进行“零报税” 。如果已经是一般纳税人,要使用“申报客户端”进行申报;如果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直接在电子税务局申报 。
三、税务代理人可以代为办理哪些涉税事项
一、含义:税务代理人是指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在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代为办理税务事项的单位或者个人 。2.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1 。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办理发票购买手续;3.处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纳税和延期纳税;5.制作税务相关文件;6.进行税务检查;7.建立帐务系统,处理帐务;8.开展税务咨询和税务业务培训;9.受聘为税务顾问;10.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进行税务行政诉讼等 。三 。税务代理的主要特征: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委托代理,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 。公平 。税务代理机构不是税务行政机关,而是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之间的中介结构,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客观评价代理人的经济行为 。同时,代理人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为委托人办理税务事宜,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 。它既保护了国家利益,也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的 。一般来说,税务代理的选择包括单向选择和双向选择,任何一种选择都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 。也就是说,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行为应当建立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资源选择的基础上 。3.赔偿 。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它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 。因此,它应该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一样,自负盈亏,提供有偿服务,通过代理取得收入,冲抵费用,获取利润 。4.独立 。税务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受税务行政部门的干预或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影响,独立办理税务事项 。5.确定性 。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范围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 。因此,税务师不得从事超出规定内容的代理活动 。除非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得代理应当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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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税事项是什么意思
1.税务检查不同于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 。税务检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的法定职责是查处偷税、漏税、骗税、抗税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应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重叠 。“因此,国税函〔2003〕140号《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未明确之前,稽查局目前的职责是审计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帐卡检查或调查取证,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新的检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检验局的职责 。税务机关开展日常检查的职责是清理偷漏税户、查验发票、督促报告和催办、评估查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日常管理工作,不涉及立案核查和系统审计 。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不应该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号
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08号)都一再强调要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避免超越日常检查的职责,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导致的执法主体错误 。2.税务稽查不同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国税发[2005]43号)评估结果的处理有下列三种情况:(1)自查自纠补缴税款注意: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2)实施日常检查(3)移送税务稽查注意:评估情况没有给纳税人的文书(有的省送达评估意见书) 。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
五、印花税涉税问题及注意事项包括哪些1.财产租赁合同涉税问题:房产租赁合同未贴花 。许多纳税人承租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房产,但在签订合同时却未按规定贴花,从而造成少缴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 械、器具、设备等,应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注意事项:(1)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其税额不足1元的,应按1元贴花 。(2)有些财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多个年度或月份,应就租赁期合同总金额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贴花,而不应分期贴花 。例如,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产,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30000元,应在签订时贴花30000×5×1‰=150(元) 。2.财产保险合同涉税问题:汽车保险单未贴花 。当前许多纳税人拥有汽车,而一般汽车每年办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纳税人应对签订的合同性质的保险单按规定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要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注意事项:汽车保险单贴花,计税依据是保险费金额,千万不能将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计入保险费 。例如,某纳税人一辆汽车交强险保单总金额为1310元,其中车船税为360元,交强险为950元;商业险金额为4250元 。则纳税人应贴花(950+4250)×1‰=5.2(元) 。3.借款合同涉税问题:向银行借款的合同或借据未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照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注意事项:(1)小微企业暂不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纳税人向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其相应的合同或单据不贴花 。(3)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特殊形式借款合同的贴花,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执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涉税问题:总分包合同按差额贴花 。建筑业企业在承包工程后,经常将部分工程对外分包,这就需要再与分包方签订合同 。这时,总包方既要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又与分包方签订合同,在计算总包合同印花税时,是按减除分包合同后的金额作为依据,还是按合同总额计算,往往容易犯错误 。注意事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不管是总包、分包还是转包,每次计算印花税时,都应该按照签订合同的总额作为计税依据,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并且每次参与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应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此外,有些小型装修企业及个体户,在接到分包工程时,往往都容易疏忽缴纳印花税,认为总包方已缴纳过印花税 。其实,不管分包多少次,只要签订合同,双方每次都应按合同总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
六、变更实收资本的涉税事项有哪些?1,增资的:资本金账簿印花税;2,涉及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印花税,出现转让收益的还有代扣代交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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