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追征 欠税有哪些方式追征,欠税名单

一、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主要手段有
征收滞纳金、罚款、停止出境 。执行滞纳金和罚款是一种常见的手段 。3\4手段暂时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发现 。如果欠税 , 就没有资格强制执行或者停止出境 。

税款追征 欠税有哪些方式追征,欠税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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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
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未按时纳税的行为 , 属于欠税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 , 税务机关应当开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 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欠税和偷税的区别如下:1 。概念不同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偷税 , 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 , 擅自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凭证 , 或者采取各种不公开手段或者制作虚假纳税申报表 , 隐瞒真实情况 ,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 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2.不同的方式 。欠税是默认偷税 , 偷税是欺骗或者隐瞒偷税 。3.违法程度不同 。欠缴税款数额不满一万元 , 不构成犯罪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 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偷税的纳税人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 ,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 , 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将其财产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 应当在抵押、质押、留置之前执行 。纳税人未缴纳税款 , 同时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 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公布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欠税以其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 应当向抵押权人和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 。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欠税情况 。第五十二条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三年内补缴税款 , 但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原因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下 , 追逃期限可以延长至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 , 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情形可采取措哪些措 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未缴纳应纳税款 , 以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方式阻碍税务机关追缴未缴税款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未缴税款和滞纳金 , 并处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 , 未缴纳应纳税款 ,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未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税款追征 欠税有哪些方式追征,欠税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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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追征 欠税有哪些方式追征,欠税名单】3
纳税申报是企业根据有关税法规定 , 就税务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行为 , 是履行纳税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但由于很多企业没有业务 , 没有收入 , 应纳税额为零 , 不符合纳税标准 , 等等 , 他们认为纳税申报确实没有必要 。应提醒 , 无论企业是否盈利 , 都要办理纳税申报 。如果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没有应纳税所得额 , 没有应纳税额 , 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零税率申报 , 并注明企业当期没有应税项目 。虽然零申报很好的解决了企业纳税申报的问题 ,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零申报 。一般只适用于初创期和淡季明显的季节性企业 。但很多企业认为 , 即使自己的公司不属于这两类企业 , 也达到了零申报的情况 , 应该允许其申请零申报 。企业享受零税率申报是有一定限制的 。如果企业零税率申报违法 , 会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没有实际收入 , 但有进项税 。企业申请零税率申报的 , 逾期进项税额不予抵扣;2.虽然企业的经营亏损可以在盈利后弥补 , 但如果企业申请零税率申报 , 将无法弥补 , 从而对企业造成税收影响;3.企业当期有收入但无应纳税额申请零申报的 , 属于虚假纳税申报 , 要承担罚款、行政处罚等不良后果;4.企业当期有收入和应纳税额 , 但申请零申报属于偷税行为 。主管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追缴税款 , 并进行税务行政处罚;5.企业税收违法行为零申报 , 将降低企业信用等级 , 纳入风险纳税人重点监控 。所以 , 即使零税率申报操作简单 , 能为企业减轻税收压力 , 还是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申请 。
最后企盈提醒 , 企业税务零申报不可长期申报 , 企业长期进行税务零申报 , 将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 情节严重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若企业对于税务零申报还有不清楚 , 或是不知道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 那就交由企盈为您进行代账办理 , 多位星级会计为您服务 , 保障企业财税安全 。
五、如何向恶意注销企业追缴欠税相信不少税务稽查人员遭遇过这种无奈:当发现某公司有虚开发票的嫌疑 , 立即登门实地检查时 , 那里早已是人去楼空 , 无从查起 , 眼看着偷逃的税款无法追回 。近两年来 , 不法分子通过短期暴力虚开 , 然后恶意注销或走逃失踪等手段偷逃骗税的现象日益明显 。在常规追缴欠税手段难以奏效的情况下 , 税务机关该如何应对?典型案例税务机关对已经注销的企业追缴税款困难重重B市国税局最近遇到这样一个案子 。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 , 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伙同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且通过另立账册、隐匿收入的方式偷逃税款 。公安机关很快拘留了张某和王某 , 经查证确定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张某和王某向公安机关供述 , 两人1年前共同出资注册了A有限责任公司 , 张某和王某的股权比例分别是60%和40% , 公司以承租房为经营场所 。公司成立后不久 , 两人即通过设立两套账的方式偷逃税款 , 并以面值9%的手续费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在5个月内偷逃税款100万元 , 虚开发票价税合计3000万元 , 同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 , 抵扣了大部分税款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定张某和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 , 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 , 并处罚金15万元 。B市国税局根据法院判决信息 , 按照有关规定复查A公司偷税案 , 发现该公司已经注销 , 公司的应纳税收入全部被转入张某和王某的个人账户中 。税收征管法第55条规定 ,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 , 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 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 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据此 , 税务机关应对该公司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然而 , 由于A公司已注销 , 丧失了法人资格 , 且公司财产和收入均已转化为股东的个人利益 , 使得税务机关常用的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手段失去了用武之地 。而纳税主体是原A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某又随着A公司的注销不再承担法人义务 , 包括税收债务 , 直接强制执行张某、王某的个人财产或收入又缺乏行政法律上的依据 , 导致税务机关陷入追缴欠税困难的境地 。如何破解可以尝试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引入欠税追缴这个案例表明 , 当纳税主体的身份发生变化特别是其法律人格消亡时 , 通过直接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常规的追缴欠税手段 , 往往难以奏效 。因此 , 在纳税人人格消亡或者不能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的情况下 , 拓展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法律救济途径 , 追究原纳税主体的行政责任 , 显得尤为必要 。笔者认为 , “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 为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提供了有益工具 。2006年和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 , 都明确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 即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以及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的三个要件 , 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按照该规定 , 如果股东一方面享有法人给予的投资有限责任的交易安全保证 , 另一方面却不足额出资或无视法人独立人格而滥用法人人格 , 那么 , 债权人就应当享有请求司法机关否认其法人人格 , 责令股东对法人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权利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 , 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 。法定代表人的人格是被公司吸收的 , 一旦公司注销了法人资格 , 失去了承担债务的法律主体 , 法定代表人就不可能再去承担公司债务 。实践中 , 不法公司通过利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面纱 , 大肆逃避纳税义务 , 之后将公司收入全部转入股东个人账户 , 并短期内迅速注销公司的法人资格 , 使得包括税收债务在内的公司债务无法通过法人进行清偿 。面对这种情况 , 税务机关如何追征税款?笔者认为 , 可以通过修法 , 赋予税务机关对恶意注销公司主要股东追征税款权利 。公司法确立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 规定当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 , 利用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时 , 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就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撤销权规定被直接援引到税收征管法中一样 , 笔者认为 , 可借鉴上述做法 , 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移植于税法中 , 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逃避税收债务 , 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 , 应当对欠缴的税款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 , 税务机关在遇到恶意注销企业时 , 就能够拿起法律武器 , 对企业的主要股东追缴税款 。实际上 , 实质课税原则已经为税务机关利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它要求对税法的解释不应拘泥于法律的外在形式 , 而要探究其实质的经济意义 。具体运用税法援引该制度时需要明确几个适用条件如果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引入税法 , 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适用条件 。主体要件即税务机关运用该制度时 , 应明确要求由“谁”对公司的税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 , 只能由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股东承担 。公司法人人格的责任承担者 , 必须是该公司握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 , 并且是积极股东 。行为要件即公司的实质控制股东必须有滥用控制权的行为 。参考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51条内容 , 以下行为都是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 , 包括公司的盈利与股东收益不加区分 , 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不清;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 , 并持续使用同一账户;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混同 , 具体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交易方式受同一控股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等 。结果要件即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行为侵害了税收债权 , 滥用行为与税收债权侵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另外 , 税务机关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还应明确由谁来行使否认权 。笔者认为 , 可由市或省级税务机关对滥用“有限责任”的情况提请工商机关行使否决权 。
六、偷税漏税如何处罚?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 , 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 , 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 , 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 , 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 , 谨防出错 , 仅供大家参考哦!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 , 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 , 长期挂账 , 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 , 按实现的收入 , 借记本科目 ,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 , 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 , 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 , 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 , 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 , 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 , 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 , 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 。凡是价外费用 , 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 , 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 , 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 , 其形式主要有两种 , 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 , 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 , 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 。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 , 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 , 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 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 , 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 , 不视同销售记收入 , 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 , 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 ,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 , 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 , 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 , 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 。当出现财产混同 , 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 , 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 , 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 , 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 , 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 , 价格降低 , 价值量减少 , 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 , 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 , 盘盈的固定资产 , 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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